锦政办发〔2018〕38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38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7日
关于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意见(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土地年租金是指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出租或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后依法缴纳的土地有偿收益,是土地出让金的一种,视同土地出让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本市城区内(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适用本意见。
三、土地年租金具体征收对象及标准。
(一)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出租后用于商业或工业用途的,按锦州市城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附件1)对应商业或工业年租金标准征收;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住宅用地使用权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锦州市城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附件1)商业年租金标准的60%征收;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锦州市城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附件1)商业年租金标准的70%征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征收国有土地年租金使用权面积计算方法。
宗地面积能够界定的,按实际面积核定。老旧小区及不能界定宗地面积的,按下列方法核定面积: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按实际用地面积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1的,一层按容积率1.5核定用地面积,二层按容积率2.5核定用地面积,三层以上按剩余土地面积与剩余建筑面积同比例分摊的原则核定用地面积。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年租金前应将《缴纳土地年租金通知单》送达给缴纳义务人,通知单明确土地用途、级别、面积、缴纳金额。
在缴纳土地年租金时应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国有土地年租金确认表》。
六、国有土地年租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并按相关规定缴入市级财政部门。
七、在征收国有土地年租金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土地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意见规定,拒绝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催缴土地年租金通知书》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
文件解读链接:《关于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意见》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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