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36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0-29 03:57:06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工作。现将《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5日


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针对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需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精准扶贫医疗保障。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对象


由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共同认定的需住院治疗的(含按住院补偿标准报销的门诊治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共同制定。


二、精准扶贫医疗保障范围


符合住院条件的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对象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期间发生的住院治疗(含按住院补偿标准报销的门诊治疗)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标准、乙类先行支付和按比例自付部分,不含全自费内容。


三、精准扶贫定点医疗机构


市级:市中心医院、康宁医院、传染病院、妇婴医院


县级:各县(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黑山、北镇、义县妇幼保健院


乡级:有保障对象的乡镇卫生院


四、精准扶贫医疗保障监管


卫计、医管和扶贫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保有关政策及入、出院标准。如发现违规医疗费用,医保资金不予支付;对弄虚作假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精准医疗扶贫补偿办法


在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补偿后,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资金和承担精准医疗扶贫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7:3比例共同承担。


六、方案执行时间


根据国家、省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时间要求,本方案自2017年7月起执行,到2020年底结束,执行期间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本方案由市卫计委、市医管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链接:《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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