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35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激发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干劲,维护社区工作者队伍稳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标准
(一)对象:包括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干事(不包含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管理的人员、其他部门安置在社区的人员和兼职人员)。
(二)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0元。社区正职由2258元调整为2558元,副职由2158元调整为2458元,委员(专职干事)由2058元调整为2358元,社区工作者“五险一金”按比例增加。
二、经费来源
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及“五险一金”扣除省补助后,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四个区由市、区、街道三级各承担三分之一,其余县(市)区自行承担。超出市核定编制数的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筹措资金,主动抓好落实。
(二)确保及时发放。此次调整按照每人每月增加300元标准,自2018年1月起执行。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要确保在5月底前一次性补发到位,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三)加强管理考核。各县(市)区要以此次待遇调整为契机,进一步落实《锦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完善社区工作者管理和考核机制,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升社区服务效能。
各县(市)区于6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民政局,联系人:李众,联系电话:0416-2188828(传真)。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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