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28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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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河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7日



锦州市河长制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81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和锦州市“十三五”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11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4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维护河库健康生命、实现河库功能永续利用为目标,以解决河库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加强水资源保护、河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河库执法监管,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人民生活提供更多更好优美河库生态环境,为美丽锦州建设提供环境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市240条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26座水库,全部纳入河段(库)长制(以下简称河长制)范畴。


(一)推进目标


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到2018年6月底前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工作方案到位。市、县、乡各级党委或政府印发本级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河长组织体系、河库管护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结合实际细化实化河长制六大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


2.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市、县、乡三级河长体系,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原则设立三级总河长和副总河长,按照不重不漏、突出重点、便于考核原则设立河(库)长,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由河长兼任水库河库长,并落实各级河长责任。


3.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出台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查、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6项制度,积极探索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河长巡河、工作督办、联席会议、重大问题报告和部门联合执法等制度。


4.基础性工作要求。编制河长制河库名录和河库“一河(库)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开展河长制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河库管理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度。


5.管理保护成效要求。要重点实施河库垃圾清理及保洁,河库管理综合执法,划定河库管理范围,河道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改善河库水环境质量等河库管理保护工作,并取得成效。


6.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要求,层层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到位。


(二)实施目标


到2020年实施目标: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1.2%,全面实现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其中,辽河流域(包括辽河干流及其支流)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23.81%以上;凌河流域(包括大、小凌河等)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4.29%以上。市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8%,市内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96.3%以上,全市地下水质量不再下降。初步完成大江大河主要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有效解决向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全力开展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现防洪与生态相协调。大、小凌河、绕阳河等主要河库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到2030年实施目标: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0%以上,市内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98%以上,市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基本杜绝向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全市河库生态系统显著改善,逐步恢复自然健康状态。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阶段任务


2017年完成市、县、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设立市、县、乡三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段(库)长并予以公布,设置市、县两级河长制办公室,市、县两级分别出台中央明确要求的6项工作制度,市、县、乡分别开展中期评估工作。2018年6月底前,主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编制市、县两级河长制实施方案。2018年3月底前由市、县两级河长制办公室分别负责编制完成本地区河长制实施方案。


2.编制“一河(库)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在2018年3月底前由市、县两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编制完成重点河库“一河(库)一策”方案。


3.设立河长公示牌。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分别负责,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河长公示牌设立工作。


4.开展河长制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市、县两级河长制办公室分别组织开展河长制信息系统建设。


5.建立“一河(库)一档”。由市、县两级河长制办公室分别负责,逐步建立全市240条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和26座水库“一河(库)一档”。


6.按“见河长见行动见成效”要求,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基础性工作和河库管理保护行动。


(二)实施阶段任务


立足锦州实际,围绕河长制六大任务,对比总体目标,找准差距,坚持问题导向,继续实施大、小凌河、绕阳河等重点河库生态封育及综合治理保护,全面开展“水资源保护、清河、补短板、宜居乡村、监督执法”等河库综合治理保护五大专项行动,实现“五清、三达标”。其中“五清”,即岸线清、排污口清、垃圾清、水域清、水质清;“三达标”,即河库水资源保护实现国家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达标、河库水质实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水十条”考核达标、河库生态实现生态功能区恢复目标。为维护河库健康生命、恢复河库自然生态、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美丽锦州提供有力支撑和基础保障。2018~2020年主要任务如下:


1.加强水资源保护


贯彻落实《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和锦州市“十三五”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11号),进一步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用水安全。总体目标:“十三五”期间,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基本建成水资源全面保护和河库健康体系,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基本建成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体系,水资源管理能力显著提高。


(1)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逐月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将不达标水功能区通报同级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提出防治要求。2018年、2019年、2020年,市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分别为61.54%、69.23%、84.62%。(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等)


(2)控制用水总量。建立健全覆盖各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市及各县(市)区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各县(市)区行政区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鼓励开展水权交易研究,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市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并加强监管。2018年、2019年、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9.42亿立方米、9.7亿立方米、10.0亿立方米。(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农委、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


(3)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严控地下水超采。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继续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对地表水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均依法予以关停封闭。(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行政审批局、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


(4)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


2.加强河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5)划定河库管理范围。根据《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由水务、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河库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维护稳定”的原则,对全市河流和水库开展确权划界工作,划定河库管理范围,明确管理、保护界限,推进河库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其中,市本级对18条县际界河(包括头道河、百股河、大业河、北小河、大定河、安家河、庞家河、牛心河、牤牛河、沈屯河、壕头沟河、花尔楼河、英城子河、流水河、桃园河、余西河、牛心屯河、小业河)负责组织划定,锦凌水库的保护范围划定由管理单位单独编制工程划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他河流、水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地区县级部门组织划定。(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农委、市住建委、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


(6)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及许可制度,有效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做好大、小凌河、绕阳河的采砂权出让和采砂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


(7)侵占、围垦河库问题清理整治。禁止围河(库)造田。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河库,对岸线乱占乱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等)


(8)河库防洪薄弱环节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部署,全力推进大江大河整治、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防汛预报预警体系等工程建设,注重防洪与生态治理相协调,全力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和绩效目标。(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等)


3.加强水污染防治


贯彻落实《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81号),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等各项工作,逐步消除重污染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到2017年,全市河流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比例37.5%,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比例10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到2020年河流水质达到44.4%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水源地水质达到10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辖区内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到2030年河流水质达到5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水源地水质达到100%,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9)入河库排污口监管。2018年编制《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指导意见》。2019、2020年,落实《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指导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行业,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持证企业按证排污。(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农委等)


(10)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对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继续加强监管,按照“水十条”要求,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


(1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2018—2019年,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重点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有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再生利用要求,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水务局等)


(1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在禁养区内禁止有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存在,禁止再新建畜禽养殖场。2018—2020年,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78%、86%、95%。(牵头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等)


(1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8年,农药利用率达38%,农药使用量不增加;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0.4%以下,其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85%,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9%。2019年,农药利用率达39%,农药使用量减少0.5%;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0.2%以下,其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88%。2020年,农药利用率达40%,农药使用量减少1%以上;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其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牵头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


(14)控制水产养殖污染。2018—2020年,推行健康养殖方式,改善生产条件,以到期进行复查为主,在流域内积极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牵头单位:市海洋渔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等)


(15)推进港口、船舶污染控制。设立港口建设数量红线、控制总体港口数量。编制发布涉河的沿海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并予以实施。继续落实船舶(渔业船舶除外)防污染监管。(牵头单位:市港口局、锦州海事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


(16)推进造纸行业技术改造。到2017年底,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


(17)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到2020年底,完成老旧管网改造,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新建城区必须实现雨污分流,到2020年底,城市雨污分流比例达到40%。2017年底,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农委等)


4.加强水环境治理


(18)河库考核断面水质达标。2018年,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37.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等)


(19)治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治理力度。2018年、2019年、2020年建成区黑臭水体分别控制在30%、20%、10%以内。(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


(20)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标。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环境保护。2018年、2019年、2020年,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分别达到92.59%、94.44%、96.29%以上。2020年,全面掌握全市各类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完善水源水质安全风险源档案,基本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违章建筑、穿越道路、管线及违规排污口关闭等综合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委等)


(21)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继续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到2020年,全市实现卫生间入户普及率达到85%,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20套,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200个以上。全市建设327个美丽乡村示范村、780个宜居达标村。深入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建设,在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太和区5个涉农试点县开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22)加强河库水环境综合整治。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加强监管,促进项目建成运营。2018年,建立全市水环境基础数据库,组织并完成市内河库近岸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环境风险企业档案;2019年,建成水环境管理GIS系统,指导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完善部门间、跨区域间应急联动机制;2020年,建成水环境数据统计分析子系统,全部完成河库近岸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完成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


(23)河道垃圾清理。2018—2020年,继续开展河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建立完善沿河乡镇、村屯垃圾清运管护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等)


(24)稳妥处理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


5.加强水生态修复


(25)推进河库生态修复和保护。巩固大、小凌河、绕阳河等河流17.67万亩自然封育和退耕还河成果,基本形成生态廊道。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补偿资金。(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


(26)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大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全市主要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河库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库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


6.加强执法监管


(27)建立完善河库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出台《锦州市公安机关实行河道警长制工作方案》,建成全市公安机关市、县、乡三级河道警长制。落实河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按照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对应原则,落实市级河库管护、监测、执法等经费,推进河库管护长效机制建立。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适宜适度的原则,围绕全市3个流域水系的河长制布局,逐步建立全市河库保护联防联控示范性执法基地。(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等)


(28)开展涉河库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2018年,出台《锦州市河长制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执法工作衔接制度》。2019年,有效解决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问题。2020年,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河库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等)


(29)构建河长制信息系统。逐步构建“全面感知、广泛互联、深度融合、业务协同、决策科学、服务主动”的河长制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形成全市河库信息全覆盖、过程全监管、成果全发布的河库信息化管理新模式。2018年实现市级河长、河流等基础数据查询、检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2019年实现河长制信息化考核评价、巡检管理等功能,建立完善的河库信息化巡查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机制;2020年基本建成全市河长制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等)


(30)建立河长制考核问责奖励激励机制。制定并出台《锦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办法》及年度考核方案,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奖励。(牵头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政绩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级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加强河库管理保护的重要举措,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河长负责、部门联动、属地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河长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形成合力,确保全面推行河长制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资金投入,统筹使用水务、环保、住建等专项资金,不断探索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三)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动员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社团和企业等各方力量,加强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水生态补偿等方面项目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大先进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


(四)强化考核评价。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日常监督、第三方评估、公众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等考评体系,严格督察考核,按相关规定实行问责和奖惩,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五)强化执法监督。推进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调度、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河库执法能力。强化对重点区域、敏感水域执法监管,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建立案件通报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涉河(库)违法犯罪活动。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及河库管理保护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以河长制实现“河长治”为主线,大力宣传“见河长、见行动、见成效”的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爱河库、珍惜河库、保护河库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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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锦州市, 锦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