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医保〔2019〕52号《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04 21:14:38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医保〔2019〕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规范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度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通知要求,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250元/人年。

二、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职工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调整为按年度支付,全年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40元,年度中途参保的,当年度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全年支付限额的剩余月份计算。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含困难群体)普通门诊统筹全年支付限额调整提高至每人每年180元,年度中途参保的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常住异地的参保人在办妥备案手续的次年起,以普通门诊统筹全年支付限额的50%按年度拨付参保人包干使用。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统一提高到70%。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及其他基本医疗服务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计入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三、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体倾斜政策。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调整为12000元,其中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起付标准为2400元;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起付标准为3600元。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规定继续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及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并根据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管职能划转的要求,配合税务部门规范参保缴费流程,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9月起征收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通知公布的标准征收。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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