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9〕6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9〕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日
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
试点工作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做好我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政府及钱塘新区管委会分别确定3个及以上的物业管理小区,开展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
二、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遵循政府搭建平台、相关主体自愿参与、信息及时归集、接受业主查询监督、街道社区指导监管的原则。
三、信息平台建设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建设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和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公布、查询、监督等便利服务。
各试点区政府、管委会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街道、社区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试点街道要指导督促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将经营性收支情况纳入信息平台。各试点社区要协助街道开展相关工作。
四、银行账户开设
物业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开设账户。
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以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在银行开设经营性收支专门账户,不得与企业的其他收支合用一个账户。
五、账户信息推送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开设银行账户时,应书面授权银行及时向信息平台推送其经营性收支账户的有关信息数据(包含账户基本信息、收支流水等)。已经开设账户的,应当与银行补充约定。
市住保房管局定期公布已实现向信息平台推送信息数据条件的银行名单,便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选择开设账户银行。对于银行推送信息存在及时性、准确性等方面问题的,市住保房管局应当及时告知相应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并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
六、平台开户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平台开户及信息录入工作。各试点区政府、管委会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在平台上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开户申请进行核对确认。
七、信息录入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物业经营性收支项目、金额、摘要等录入信息平台,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八、信息查询公示
业主经实名认证后,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本人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经营性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半年将《XX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九、异议处理
业主对查询和公示的信息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业主对答复仍有异议的,也可向属地街道、社区反映,街道、社区应及时协调处理。
十、鼓励和监督
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情况,纳入前期物业招投标、物业管理项目考核评优、物业企业信用评价、业主委员会考核评优等工作。
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纳入各试点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各试点区政府、管委会将试点工作纳入区级相关部门及试点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十一、市级部门职责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负责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公布平台管理办法,并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协助街道做好辖区内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指导监督经营性收支的审计工作。
十二、试点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各试点区政府、管委会为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工作的领导,并督促区相关部门和街道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物业经营性收支管理情况的调查摸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确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与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相关的基础性工作,确保平台相关基础信息的完整、准确。
十三、街道、社区职责
街道、社区要加强对辖区内业主的宣传和引导,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经营性收支管理,建立经营性收支审计制度,并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有条件的街道经业主大会委托,可以聘请会计人员进行集中统一记账核算,强化对经营性收支的监管。社区可以指导物业管理小区成立资金监督委员会,或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经营性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十四、征收补偿款信息公示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征收补偿收益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公共资金的信息公示,参照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2019年8月2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试点工作,并按照本方案在主城区范围内推广实施。其他区、县(市)参照本方案,结合属地实际组织开展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工作。
附件: 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表
附件
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表
收支时间: 年 月- 年 月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单位:元
项目 | 本月发生额 | 合计 | 备注 | |
一、收入 | 1.经营用房收入 | |||
2.停车泊位收入 | ||||
3.广告位收入 | ||||
4.利息收入 | ||||
5.信号发射基站场地收入 | ||||
6.智能快递柜场地收入 | ||||
7.会所经营收入 | ||||
8.泳池(馆)经营收入 | ||||
9.文体场所经营收入 | ||||
10.摆摊设点收入 | ||||
11.共用部位征收补偿款 | ||||
12.其他收入1 | ||||
13.其他收入2 | ||||
二、支出 |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与改造经费 | |||
2.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含人员经费) | ||||
4.补充物业服务费 | ||||
5.税费 | ||||
6.审计费用 | ||||
7.其他支出1 | ||||
8.其他支出2 | ||||
三、本期收支结余 | ||||
四、累计收支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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