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9〕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建筑促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2 01:46:2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建筑促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9〕16号






杭政办函〔2019〕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违法建筑促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1日    











违法建筑促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建筑的长效管控和综合治理,推动全市“无违建”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在国有土地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搭建,并逾期拒不履行违法建筑处置决定的情形。


二、促拆措施

(一)对违法建筑及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土地、在建工程,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房管部门及不动产产权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交易确认及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的新设、转移和变更登记。

(二)对单位或个人申请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证照或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对附有违法建筑并拒不拆除整改到位的房屋,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新的业扩报装及变更服务。


(四)对违法建筑及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土地、在建工程,城管执法部门、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涉违不动产信息告知金融部门。

三、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是本区域违建促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区域内违建促拆工作的实施。

(二)城管执法部门、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违法建筑相关信息的报送、促拆措施执行进度的跟踪和违建处置结果的反馈,所在区、县(市)、管委会“无违建”创建办对上述工作进行审核把关。


(三)城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工程批后监管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应将有关信息第一时间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实现违建防控“无缝”衔接;在疑难违法建筑处理中,应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筑认定工作。

(四)房管、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采取相应促拆措施、落实违法建筑促拆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城管执法部门、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调查核实的违法建筑,应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或整改的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违法建筑处置决定的,经所在区、县(市)、管委会“无违建”创建办审核后,城管执法部门、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出具《采取相关促拆措施的函》,报同级促拆措施执行部门(单位),无同级促拆措施执行部门(单位)的,报送市级相应促拆措施执行部门(单位)。《采取相关促拆措施的函》应当载明“详细地址”“采取何种促拆措施”“违反何种法律、法规、规定”等基本信息。

(二)房管、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单位)在接到《采取相关促拆措施的函》的3 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能采取具体促拆措施,并于促拆措施实施后5 个工作日内回复《落实相关促拆措施的确认函》。

(三)城管执法部门、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确认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后,经所在区、县(市)、管委会“无违建”创建办审核,应及时出具《解除相关促拆措施的确认函》,由相关促拆措施执行部门(单位)及时解除促拆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违法建筑促拆工作是有效遏制违法建筑、推进“无违建”创建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职责要求,严格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把关、认真落实,严禁弄虚作假。属地政府要认真履行违法建筑管控主体责任;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管控;促拆措施执行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落实促拆工作。

属地政府和执法部门要正确处理违建法定处置方式和促拆措施的关系,主动研究并利用促拆措施推进难点问题的解决和区域防控,不应以采取促拆措施代替违建的最终处置。

(三)加强信息共享,强化联动配合。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在违建促拆工作落实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共享,做到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形成高压态势,确保促拆工作起到应有的震慑和防控作用。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精神,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工作流程。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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