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9〕1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9〕19号
杭政函〔2019〕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我市就业局势持续基本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落实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上述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二)强化困难企业用工指导。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有关部门要指导困难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要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指导企业制订裁员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及时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省、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帮助失业职工等重点人群在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对该市场主体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
(三)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提高商业银行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按照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信贷准入、利率定价、债券融资、会商帮扶、专业咨询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二、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劳动者,可申请本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文化创意、未来产业项目的借款人(含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5人以上(小微企业20人以上)且按时还本付息的,可累计给予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调整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综合评定办法,综合评定达标的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可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实施奖补。各区、县(市)应及时调整创业担保贷款规模,满足创业担保贷款需求。(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五)支持创业基地建设。根据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入驻实体孵化效果、带动就业人数等情况,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市财政给予每家市级示范基地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加大创业陪跑空间建设力度,各区、县(市)要建设1家以上创业陪跑空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加强大学生创业实训和青年就业见习。深入实施企业实训、创业培训、技能培训以及服务外包、商贸服务、信息化等领域的实训项目,对大学生实训基地(机构)给予培训资助(补贴)。将就业见习政策对象扩展至16-24岁的在杭登记失业青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七)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格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实施好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双随机”检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支持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困难企业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时间为准)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及等级,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加强失业人员培训。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到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人社部门备案时间为准)参加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天数给予50元/天的一次性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享受一次,领取生活补贴期间不再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生活补贴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经审核后发放。(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服务
(十)实行常住地就业援助。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市区常住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援助。非市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区分担部分,由居住证发放区承担。[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一)提升基层就业服务能力。对当年被评为市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的,市财政给予2万元/个的奖补。对当年被评为各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的,区、县(市)财政可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推进就业援助精准服务计划。开展就业援助精准服务示范活动。鼓励开发就业援助公益示范项目,建立就业援助公益导师队伍,开展公益就业援助结对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三)保障困难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按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五、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十四)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各区、县(市)政府要把坚持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履行促进就业法定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加强资金保障,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十五)明确部门工作职责。人力社保部门要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综合评估形势变化,充分评估产业和投资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促进就业所需资金。经信、教育、科技、民政、商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群团组织要主动服务大局,积极建言献策,开展更多有利于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六)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深化就业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和服务指南。推进信息化建设,将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3月6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意见未做规定的,按照浙政发〔2018〕50号文件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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