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8〕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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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8〕8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8〕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积极拓展就业创业渠道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坚持把就业作为最大的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落实好。抢抓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机遇,做大做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聚焦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整合优化提升开发区(产业园区)功能布局,进一步提升特色小镇发展质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完善山海就业创业培训协作机制,打造山海协作工程升级版。(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其与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大力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活动券和科技创新券,为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三)支持新兴业态发展。聚焦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紧盯全球未来产业发展趋势,立足杭州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加快关键技术转化应用,促进技术集成、商业模式创新和重点领域产品创新,积极培育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量子计算、增材制造、商用航空航天、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七大重点前沿领域未来产业新业态,努力将杭州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未来产业发展高地。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和部门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兴业态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常住地进行就业登记,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杭州公积金中心)


二、优化创业环境,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推动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发挥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等创业孵化服务平台功能作用,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及融资等全方位创业服务。市、区(县、市)分级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其中每成功孵化一家未来产业经营实体的,给予5000元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将小微创业园更名为创业陪跑空间,重点人群(包括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驻的,3年内可享受5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每平方米每天3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六)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实施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将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调整为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对象范围扩大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将大学生创业导师调整为创业导师,经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安排与重点人群创业者或重点人群创业团队结对开展创业辅导的创业导师,可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认定,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健全市本级大学生创业扶持基金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通过财政出资、产业基金投入等方式,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未来产业领域的创业者,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贴息贷款的本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允许将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区基地、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纳入创业担保贷款受理机构范围,推行网上受理和流转,加快贷款申请审核和放贷速度。对未来产业领域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贴息贷款的本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入驻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全额贴息。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三、分类精准帮扶,有效促进各类群体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多渠道就业。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加大青年群体就业指导力度,鼓励建立青年职业指导和生涯规划工作室,提高人岗匹配效率,引导青年群体到基层和一线岗位就业成长。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调整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补贴对象调整为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经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享受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的灵活就业,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调整为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制定《享受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工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区从事列入《目录》的岗位(工种),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月3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落实毕业生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扶持政策。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市征兵办、团市委)


探索大学生创业见习工作。鼓励在杭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向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实践服务。认定一批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创业见习项目孵化成功的,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加大就业见习支持力度,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提供见习训练岗位数调整为不少于10个且不超过单位在杭参保员工总数的30%。对被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2年内不再予以认定。将见习训练补贴中的招用补贴和留用补贴合并调整为招用补贴,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一次性1500元/人。基地训练费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400元/人。取消见习训练跟踪服务机构须具备人力资源管理资质的要求。对口支援(帮扶)地区生源大学生可参照市区生源大学生享受见习训练补贴政策。加强大学生创业实训工作。引导各实训部门根据市未来产业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实训政策、调整实训项目。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提高到一次性3000元/人。落实省政府关于放宽《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的意见,将对象范围扩大到浙江户籍留学人才,允许引进人才先办居住证再创业,并为其提供创业投资、落户、签证、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九)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通过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促进分流职工转岗提质就业。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十)统筹推进城乡就业。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发展。实施统一的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可在城镇常住地为其进行失业登记;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应探索在农村常住地为其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均等化服务,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各区、县(市)要做好促进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就业的相关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积极纳入市级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由市本级根据项目前期进度情况,倾斜支持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依法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每年2000元/人的补贴,其中属于吸纳对口支援(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每年4000元/人的补贴。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深入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推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全覆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农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落实国家东西部就业扶贫协作部署,引导农村劳动人口有序流动,鼓励各区、县(市)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协作、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等活动,帮助对口支援(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市区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该市场主体可享受一次性10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一)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将就业困难人员中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人员调整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将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分别调整为用工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合理控制公益性岗位总量,推进公益性岗位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探索建立一批公益性岗位安置基地,认定一批公益性岗位服务机构,提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服务能力。将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管理服务补贴和物业服务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合并调整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市财政对安排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对安排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各区应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其他费用给予兜底保障,确保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平稳转型。加强就业援助精准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增强低保对象的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大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制度,到2018年底,力争所有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适当放宽其招聘条件。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十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健全招聘制度和“阳光安置”制度,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创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模式,充分利用优质资源,逐步推广跨省异地和远程教育培训,提高定向订单定岗式教育培训比重,全面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健全服务体系,着力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十四)创新教育培训机制。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高校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加强高校创业学院建设,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能力,依托互联网,构建政府、企业、学校联动的“线上+线下”创业就业实践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鼓励院校、培训机构开设未来产业领域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一批专业技能人才。在相关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比照认定目录,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用人单位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十五)完善职业培训模式。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转换岗位的能力,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实施培育“杭州工匠”行动计划,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培育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开展技能人才需求调查,及时发布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等指导目录。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和平台开发数字培训课程,开展“互联网+”培训试点。支持通过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把企业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纳入学徒范围,通过校企合作,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并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金额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十六)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均等化、专业化、智能化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互联网+就业服务”,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智慧就业”信息化规划和建设,采用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大力推动移动和人工智能就业创业服务,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推进就业创业证网络化、数字化、无纸化管理。落实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加强人力社保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平台建设,优化服务窗口和人员配置,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夯实基层基础,确保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到位。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就业一体化发展,补齐服务短板,加快实现政策标准、经办体系和信息系统的统一。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就业、失业动态管理水平,村(社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窗口)要建立健全辖区人力资源状况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就业失业状况。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新就业形态培育、就业创业调查统计、绩效评估、信息咨询等各类就业创业专业化服务项目、活动,每年根据实际需求重点安排若干项目,给予一定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十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消除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鼓励各区、县(市)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


五、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十八)压实政府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法定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就业创业指数评价体系,将就业创业指数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积极参与省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创建活动,市和区、县(市)分级组织开展高质量就业社区(村)认定工作。对经认定为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的,各区、县(市)可给予一定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九)狠抓政策落实。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绩效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区、县(市),以适当方式激励;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加强统计监测。加强全市一体化就业信息系统建设,推动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数据共享。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机制,积极推广失业预警工作。采用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开展就业形势分析研判。(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残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


(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加大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杭州大众创业生态联盟、大学生创业联盟、众创空间联盟、创业陪跑扶持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开展师友计划、企业内部创业、大学生创业实训和创业马拉松等创业陪跑活动,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热情。大力培育创业文化,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建立就业援助企业公益联盟,举办公益就业服务项目大赛,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开发公益就业服务项目,开展公益就业援助活动,安置重点群体就业,每年认定一批“就业援助公益示范企业”,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执行本意见相关政策所需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从各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体制机制调整等相关政策,本意见将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本意见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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