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8〕4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幼鱼资源保护暨渔业“一打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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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幼鱼资源保护暨渔业“一打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4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幼鱼资源保护


暨渔业“一打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加强幼鱼资源保护暨渔业“一打三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3日    


 





杭州市加强幼鱼资源保护


暨渔业“一打三整治”工作方案


 


为助力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我市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幼鱼资源保护和渔业“一打三整治”(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及其他各类非法行为、整治“船证不符”捕捞渔船和渔运船、整治禁用渔具、整治海洋环境污染)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为主、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决定》各项规定,保护海洋幼鱼资源;开展渔业“一打三整治”工作,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不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主要任务


(一)全力开展海洋幼鱼资源保护工作。


1.大力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宣传。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站、公告标语等形式,加强对《决定》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宣传,广泛宣传保护海洋幼鱼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保护海洋幼鱼资源的意识,引导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销售、购买、食用海洋保护幼鱼及水产品的行为。


2.切实强化市场监管。依法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市场举办者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严格要求场内经营户依法经营、合法经营。对未查验渔获物进货凭证或允许无进货凭证的渔获物入场销售的市场举办者,以及未按规定保存证明渔获物来源的进货凭证、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的场内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3.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强化渔业、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等行动,严厉打击在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未达到当年最小可捕规格的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等保护品种幼鱼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海洋伏季休渔起始之日起七日后至首批捕捞渔船结束休渔正式开渔之日止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八种海洋捕捞冰鲜或活体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对渔具制售装配点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监督。


4.着力抓好水产养殖监管。积极推广配合饲料替代冰鲜鱼饲料养殖应用,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水产养殖场等养殖主体落实保护品种幼鱼重量占投喂鱼饲料总量比例不得超过20%的规定。对违反《决定》等规定的养殖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二)从严实施“一打三整治”工作。


1.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对非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船名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无证套用合法有效渔船证书的“套牌”或“克隆”渔船等涉渔“三无”船舶,要加大打击力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属地管理,对农(林)自用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监管,防止其非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对非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渔“三无”船舶,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没收。对年满65周岁的捕捞许可证持证人,按照《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退捕政策,给予政策补助,妥善处理其原有渔船,防止产生新的涉渔“三无”船舶。


2.全面开展禁用渔具整治。统筹渔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督检查力量,组织开展“大清网”等专项行动,依法整治非法制造、销售各种禁用渔具行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渔业等部门清理取缔辖区内公共水域地笼网、迷魂阵等违禁渔具。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基层群众性护渔组织建设,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巩固禁用渔具整治成果。


3.大力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科学划定禁渔区、禁渔期。积极开展涉渔违法行为联合检查,加大对电鱼、毒鱼、无证捕捞等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刑衔接,对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持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金等参与,大力支持增殖放流工作。


4.抓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议事内容,加强安全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争创活动。强化渔业船员教育培训,完善渔船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有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渔船监管,确保全市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杭州市幼鱼资源保护暨渔业“一打三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幼鱼资源保护暨渔业“一打三整治”工作,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幼鱼资源保护暨渔业“一打三整治”各项工作。


市农业局要履行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市幼鱼资源保护暨渔业“一打三整治”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幼鱼资源保护战”“伏休成果保卫战”“禁用渔具剿灭战”活动,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查处各类非法捕捞海洋保护幼鱼及水产品行为;指导督促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渔业资源保护及渔业转型升级等工作。


市公安局要支持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涉渔执法工作,会同市渔业主管部门查处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联合开展打击电鱼专项行动,加大渔业违法行为刑事追责力度;配合渔业、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渔具的行为;指导督促属地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渔违法犯罪案件以及阻扰、阻碍渔政执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要监督各类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落实渔获物进场索票索证制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市场和餐饮场所等非法经营海洋捕捞保护品种渔获物的行为;加强与渔业、公安等部门协作,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渔具的行为;督促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联合执法工作。


市商务委要加强对超市等场所销售海洋捕捞保护品种渔获物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属地商务部门加强辖区内油品经营企业的监管,禁止向涉渔“三无”船舶供应柴油、汽油。


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对通航水域、码头等的执法监管,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海洋捕捞保护品种渔获物陆上运输环节的联合监管,协同开展渔业专项执法行动。


市城管委要指导属地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城市河道涉渔违法行为,督促其依法加强对流动摊贩销售海洋捕捞保护品种渔获物行为的监督管理,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开展禁用渔具整治工作。


(三)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报道幼鱼资源保护暨渔业“一打三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切实增强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相关工作的认知度、认同感。


(四)健全长效机制。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宣传教育和严格查处相结合,集中打击和长效治理相结合,及时总结推广全市幼鱼资源保护暨渔业“一打三整治”工作实施过程中好的机制、经验和做法,在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海洋幼鱼资源保护、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方面的长效工作机制,推进幼鱼资源保护暨渔业“一打三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促进我市现代渔业可持续发展。 


本方案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幼鱼资源保护暨渔业“一打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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