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8〕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2 02:31:13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1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制度,解决人才阶段性、过渡性住房问题,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结合杭州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的需要,扎实推进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条件,提升人才发展环境,为吸引留住人才提供住房支持。


二、总体目标


2018-2021年,杭州市区开工建设5万套人才专项租赁住房。


三、基本原则


(一)指标计算。按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做地主体2018-2021年住宅计划出让用地总量的5%,确定其四年人才专项租赁住房供地指标。已开工建设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不计入总量。


(二)指标调剂。市级做地主体之间、市级做地主体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之间,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调剂供地指标。


(三)出让要求和区块设置。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用地单独出让。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做地主体在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出让用地选址时,需充分考虑产业结构、人才分布等因素,向人才集聚区域倾斜,同时要注重考虑地块周边的交通便利和配套服务功能,重点布局在各地铁沿线站点的周边地块。


(四)户型结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科学合理进行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单身公寓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7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住房套数占项目总套数比例一般不低于80%。


(五)资金平衡。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做地主体要考虑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平衡问题,从源头入手降低成本(特别是土地成本),确保今后住房租金收益能覆盖前期建设资金。


(六)开竣工要求。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原则上要在三年内开工、五年内全部竣工。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做地主体未按规定执行开竣工计划的,将暂停其后续商品住宅用地出让。


四、工作内容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做地主体作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考虑,按照5万套建设总体目标,科学制定年度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落地和开竣工计划方案,报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二)明确计划任务。


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做地主体上报的项目落地和开工计划方案进行汇总审查后,于2018年3月底前确定计划任务。


(三)规范审批程序。


由市建委组织市发改、房管、规划、国土资源、消防、安监等部门,对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会审,重点对其户型结构进行把关。


(四)分配管理。


按照“国企建设、政府监管”的原则,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住保房管局另行制定。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统一纳入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确保用于人才租赁使用,严格禁止“以租代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做地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的牵头部门和实施主体,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做地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各自职责范围内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市委人才办、市住保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工作机制。市住保房管局牵头建立例会、通报、巡查、信息报送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推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四)强化责任督查。将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工作纳入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有关考核项目。市住保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7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4日        


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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