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8〕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全媒体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全媒体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全媒体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全媒体发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5日
杭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全媒体发布实施办法
为规范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6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公众全媒体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全媒体发布是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为及时提醒公众防灾、减灾和避险,有效开展自救、互救行动,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发布中心),以互联网发布、电视和应急广播插播、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等全媒体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本级全媒体发布包括“杭州市政府门户网”“杭州网”“杭州发布”网络发布,“交通91.8”杭州应急广播发布,华数数字电视、华数地铁及公交移动电视、杭州市级电视频道、通信IP电视等电视发布,交通道路、邮政网点、公交站台及地铁电子显示屏和各大广场、医院、影院、车站、码头、学校、星级以上酒店、大型商场和超市等电子显示屏发布,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手机短信发布等多种形式。
二、发布主体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当地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发布。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等区域范围内的预警信息,或影响范围涉及2个(含)以上区、县(市)域范围的预警信息由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发布或协调发布。
三、发布原则和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最小干扰、严格审核、分级分类、统一发布”的原则实施。
(一)最小干扰。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要按照既能提醒和指导公众防范灾害、应对突发事件,又能最大程度保护公众不受侵扰的要求组织实施信息发布工作。
(二)严格审核。各级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负责预警信息的等级确定和审核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紧急程度等情况,实施预警信息的发布、变更和解除。
(三)分级分类。预警信息根据影响等级实施分类发布,蓝色预警(四级响应)、黄色预警(三级响应)启动互联网发布、市级电视台和市应急广播插播、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橙色预警(二级响应)、红色预警(一级响应)增加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手机短信全网发布。
(四)统一发布。各级政府设发布中心(设在本级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发布主体通过发布中心建立的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四、职责分工
(一)县级以上政府。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落实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发布等的经费保障。
(二)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履行发布中心职能,负责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做好预警信息向各大预警信息发布媒体的推送和预警信息发布结束后的情况反馈。
(三)发布媒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组织落实工作,督促、指导本行业发布媒体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媒体维护、内部管理流程建立和预警信息接收、审核、推送、传播、解除等工作。
(四)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以下简称三大通信运营商)。负责做好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和IP电视预警信息发布有关工作。
(五)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以下简称华数集团)。负责做好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和地铁(公交)移动电视预警信息发布有关工作。
五、发布要求及流程
(一)发布要求。预警信息分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政府授权部门根据专项应急预案提出申请,经由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发布的预警信息;另一类是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指示,由本级政府应急办具体办理,并予以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要求准确、简练,内容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采用手机短信形式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控制在70个汉字(包括符号、数字等)以内。
(二)发布流程。由发布主体填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单》并完成审批程序,通过政务内网登录发布平台发送至发布中心,发布中心收到后,应在10分钟内完成与各发布媒体的衔接、实现推送;各发布媒体收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完成内部审核(报备)并实施传播工作,其中华数集团应在20分钟内完成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三大通信运营商应在20分钟内完成手机短信分区域发布、6小时内完成手机短信全区域发布。
发布主体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向本级政府应急办备案。预警信息发布结束后24小时以内,由发布中心负责将本次发布所用时间、发送用户总数等情况反馈至发布主体和本级政府应急办。
六、信息变更、解除
发布主体应根据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的内容或解除预警。
互联网发布、电视和应急广播插播、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实行预警变更和解除制度,由发布平台发送预警变更内容或解除通知,由各发布媒体实施相应的信息推送变更和终止。
手机短信全网发布一般不实行预警变更和解除制度,一般在发送的预警信息短信中明确影响时段。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5日起施行,由市气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应急办和市气象局应根据本办法联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单
附件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单
信息类别 及等级 | |||
依据的 应急预案 | |||
内 容 | |||
起止时间 | |||
区域、 缓急排序 | |||
其他需求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申请意见: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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