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7〕1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委托区、县(市)级以上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出具核对报告的活动。
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需要复核复审时,适用本办法。
前两款中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或个人,以下统称核对对象。
(二)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二、核对内容
(一)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
(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残疾状况等;
(四)其他依法应由区、县(市)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需要核对的内容。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将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产、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住房公积金、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及其他财产。
三、核对程序
(一)市民政局以及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区、县(市)政府应明确相应机构承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具体核对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应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交换制度,落实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二)区、县(市)级核对机构受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委托单位;对按规定确需市级核对机构协助比对的数据信息,报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后提交市级核对机构协助比对。
市级核对机构受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对市本级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委托单位,对按规定确需省级核对机构协助比对的数据信息,报市民政局批准后提交省级核对机构协助比对;承担所辖区、县(市)核对机构提出的需要跨区、县(市)核对数据信息的协助比对工作;承担全市核对数据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负责全市核对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社会救助申请材料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方式,对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同时,按规定委托有关核对机构进行信息核实。
(四)核对机构进行信息核实时,可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将核对对象的数据信息提交相关部门(机构),实现自动查询和实时比对。在运用信息化比对手段的同时,要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传统调查手段,综合应用、相互补充。
(五)核对对象提出救助申请时,须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署核对授权书,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相应核对机构进行核对;核对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核对结果。
对需要入户调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实地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名。
(六)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1.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2.经营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3.财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4.转移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遗产、赠与、补助、补贴、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5.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土地、车辆、船舶,以及收藏品、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6.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七)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核对机构应当对其支出情况进行复核,进一步核实。
(八)核对对象工作单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应积极支持核对机构开展工作。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可由户籍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居住地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四、工作职责
(一)相关部门(机构)应当按照核对平台数据标准格式提供相关数据。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制订核对平台数据交换的数据接口和数据格式标准,提供婚姻登记、殡葬、领取救助金、社会慈善组织救助等信息。
市编委办负责协助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指导、督查。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一行三局”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在杭金融机构支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接受教育救助情况等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户籍人口登记、拥有机动车辆情况和出入境等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本级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资金保障,指导督促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经费的落实拨付工作,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医疗费用、医疗救助、离退休、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接受就业援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房屋产权交易、房屋租赁备案及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从事营运车辆、拥有船舶情况等相关信息。
市农业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享受农业补助、拥有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情况等相关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从事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等信息。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纳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纳税情况等信息。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负责提供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的统计数据信息。
杭州公积金中心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的信息。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协调银行机构根据社会救助家庭的书面授权申请,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做好对申请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等金融财产信息代为查询、核对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提供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享受帮扶救助情况等信息。
市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和享受救助情况等信息。
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负责提供社会救助相关信息。
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根据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二)核对机构接受核对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出具核对报告,并送达相关委托单位。核对报告仅作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审核或认定的依据,不作其他用途。
核对报告应按固定格式和范本制订,主要由核对说明、核对对象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人均财产情况等三部分组成。
核对报告有效期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核对对象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提出异议时,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复核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可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核对机构收到复核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任务,并出具复核报告。
(三)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工作规范,认真严谨开展核对工作,确保核对及时、报告准确。
核对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有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部门(机构)之间信息交换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加密技术手段或者专线传递等方式进行数据信息交换。
对泄露核对对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五)核对对象故意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救助的,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停止救助;对出具核对对象经济状况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6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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