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7〕1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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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和浙江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浙防欠薪发〔2017〕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保护劳动者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不断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业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确保违法欠薪行为得到全面治理,确保劳动者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积极建设“无欠薪”县(市、区)

以滨江区、余杭区两个试点区为示范引领,在全市范围启动“无欠薪”县(市、区)建设活动,到2020年2月,力争所有区、县(市)达到“无欠薪”目标要求。

(一)建设标准。

1.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项目实现零欠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数为基数,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未发生50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未发生5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未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

2.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提高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落实部门联合预警监控机制、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工资争议处置绿色通道机制、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机制,依法有效解决欠薪问题。

3.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能在7日内妥善处置;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迅速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

(二)建设流程。

1.申报。每年年初,由拟建“无欠薪”县(市、区)的区、县(市)政府向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报送申报书和实施方案,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核验收。申报后次年一季度,由纳入建设范围的区、县(市)进行自查,由市领导小组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和报送材料,对申报建设地区进行审核和实地评估。对经市领导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对“无欠薪”县(市、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不定期进行复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按规定予以撤销,并对相关工作主要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三、实施重点专项治理

(一)制造业行业专项治理。

1.加强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编制配足人员。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根据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配齐配强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执法窗口、案件接待室、调查室、调解室、档案室、会议室等办案场所建设;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辖区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真正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切实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执法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管机制。

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网格化基础建设,依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控,落实工资支付信息采集、欠薪矛盾排查化解等管理职能。根据劳动用工诚信记录健全分类监管机制,对发生过欠薪行为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电力、水务等单位每月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异常状况信息并实施重点监控。督促企业严格依法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每年定期集中力量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加大对工资支付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强化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及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4.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加强对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起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完善应急预案,规范指挥权限,落实分级响应和处置措施以及属地监管、部门协同的处置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讨薪过程中因采取过激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劳动者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对能够协调处理的,尽量做到庭前调解结案,协调企业立即支付;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对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由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同时报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为劳动者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6.完善欠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依法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健全人力社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间的案情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追索劳动报酬先予执行等制度,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

1.严格监管政府投资项目。

(1)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招投标管理,严查虚假招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2)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严格规范初步设计变更审核、项目概算调整等制度,设计变更涉及工程合同调整的需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3)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

(4)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

(5)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6)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7)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资金应按时到位,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

(8)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程结算报告。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委;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

(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强化施工过程监管,严查违法发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

(2)规范工程款结算。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行为。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核发放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其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同时探索建立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4)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存缴办法。

规范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努力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对三年内未发生欠薪的企业及时退还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保证金。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工资。[牵头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鼓励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建设、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制定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2018年起,新开工工程项目实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全覆盖,2018年1月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覆盖率达到80%,2019年底前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全面推行用工实名管理。

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2018年底前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6.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要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2018年底前在建工程项目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覆盖率达到90%以上,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7.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

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牵头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8.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施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应同时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牵头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9.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强化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机制,按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每年元旦春节、中小学开学前,集中力量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总工会,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企业欠薪失信行为专项治理。

1.实施欠薪失信协同监管制度。建立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实现有关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联动实施信用激励、预警、惩戒等措施,探索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红名单”制度,共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实施欠薪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1)建立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尽快制定对严重欠薪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合作备忘录,制定并组织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及时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信息和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并报送相关信息系统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将企业恶意拖欠工资的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管理。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欠薪失信的,同时相应纳入建设、交通、水利行业监管平台管理,情节严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配合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对欠薪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直接责任人员的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采取惩戒性措施,使失信行为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失信违法成本。[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配合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行动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8年1月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建立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分解考核指标,明确工作任务、时限和要求,加强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2月)。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推进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各项长效机制建设;按上级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全面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各项实施举措,不断提高防范处置能力,确保形成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欠薪治理格局。滨江区、余杭区作为“浙江无欠薪”首批试点区,要确保按时创建成功,为全市深入开展“杭州无欠薪”行动提供成功经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加强组织协调,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设、交通、林水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业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0年3月至12月)。各区、县(市)政府要对照“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梳理存在的问题,推广典型,查漏补缺,力争达到“无欠薪”县(市、区)的目标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杭州无欠薪”专项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浙江无欠薪”行动的具体举措,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对于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实现劳动者劳有所得、体面劳动具有重要意义。市领导小组要加强日常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参照市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实体化运作,将“杭州无欠薪”专项行动推向深入。

(二)推进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欠薪处置工作的监管责任。完善欠薪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区、县(市)综合考评平安创建工作专项考核内容。各区、县(市)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向市领导小组专门报告一次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情况。

(三)强化监督问责。市领导小组要加大对治理欠薪问题的督查检查力度,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监管责任不落实、履职缺位、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等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落实防范欠薪责任不力,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失职渎职问题,导致出现欠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欠薪问题多发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营造社会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多种载体,向社会、企业以及广大劳动者广泛宣传“杭州无欠薪”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杭州无欠薪”行动。继续深入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和“工资不拖欠、维权要理性”系列主题活动,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营造“杭州无欠薪”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并于2018年3月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方案自2018年1月25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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