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7〕13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3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
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方针,进一步统筹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约城乡环境卫生、影响群众健康的因素,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探索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新方法,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加快构建与一流城市相适应的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助力打造“健康浙江新标杆”“健康中国示范区”和健康、宜居、美丽家园。
二、加强工作领导
(一)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
(二)各级政府每年要以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形式听取爱国卫生工作汇报,研究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每年要召开专门的爱国卫生工作会议,定期召开爱卫会主任会议,并建立爱卫会成员单位例会制度。
(三)市爱卫办依法发布爱国卫生工作信息,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健康杭州建设白皮书》,每年发布一次,通报各地、各部门爱国卫生工作情况。
(四)各级政府应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和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
三、依法健全组织
(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健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爱卫会组织,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各地应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社区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网格组织,加强对网格人员的管理,落实网格人员责任,切实发挥网格化作用。
(二)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要依法实行分工负责制,制定有针对性的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卫生计生、城管、环保、建设、旅游、市场监管等爱卫会重点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做好技术保障支撑工作。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依法设立爱国卫生领导小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并接受属地爱卫会的指导,切实履行爱国卫生法定职责。
(四)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设置爱卫会办公室(简称爱卫办)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根据当地人口及管辖面积,各地爱卫办应配备必要的实际在岗专职人员开展工作,注重优化梯队和人员结构,一线工作人员应年轻化和专业化,适合工作需要。各地应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浙编办发〔2017〕40号)精神,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标准,加强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技术工作支撑。各乡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1-2名。
四、规范开展工作
(一)各级政府应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条例》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各项工作,接受同级人大的依法监督;各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领导干部“查找病媒生物孳生地日”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对同级爱国卫生组织和单位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下达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任务书。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义务、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各级爱卫会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检查情况应通报爱卫会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
各级爱卫会应聘请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同时,应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爱国卫生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爱卫办在同级爱卫会的领导下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实施爱国卫生各项工作;检查和督促属地爱卫会成员单位和下级爱卫会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制度;按照上级要求统一组织爱国卫生月等爱国卫生专项活动。
(四)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部门主体和行业主管双重责任,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对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爱国卫生不达标的,各级政府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在行业爱国卫生监管或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组织或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物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物业管理考核约束办法,发挥社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管职能,考核社区监管责任,使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对单位爱国卫生不达标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单位和该单位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
(六)村(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搞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五、强化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依法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整治、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杀灭病媒生物等活动。
(二)各单位和居(村)民对病媒生物防制负有主体责任,应主动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的活动,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之内。自行杀灭病媒生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进行杀灭,但责任主体不变。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造成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条例》要求对个人、单位和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
(三)各级政府应建立病媒生物的日常防制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特别注重和强化应急处置中的全民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
(四)各级政府应做好病媒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监测、预测、预警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各级疾控部门要组建病媒生物监测队伍,规范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并结合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发布预测预警信息,每年4-10月份应每月两次公布本地布雷图指数,有登革热疫情发生时,应每日公布,指导当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孳生地清理和杀灭工作。对于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事故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政府应建立“疫点”和“外环境”两大区域协同作战的消杀机制,加强PCO企业在公共外环境工作的病媒生物杀灭工作。组建市区两级应急消杀队伍,确保第一时间、最高效率投入到疫点(区)消杀工作,有效防止疫情蔓延、传播。各级疾控部门应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技术指导能力,提高消杀作业能力和水平。
(六)各级政府应加强病媒生物控制行业管理,要进一步发挥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严格公共外环境作业准入淘汰机制,建立企业失信追责机制,确保消杀服务行业良性发展。
(七)各级政府应建立有害生物控制行业服务质量控制的评估考核方法,综合运用监测、督查、暗访等形式,对本地有害生物防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于消杀质量达不到要求,病媒生物控制不力的企业,根据合同等约束性文件予以扣款。
六、注重宣传动员
(一)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各级各类单位和社区应组织开展卫生大扫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查找清理等活动,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各级爱卫办、社区(村)和各级各类单位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落实宣传阵地,按季节和工作重点开展针对性宣传。出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依法进行入户宣传。
(三)各级疾控部门应针对各类人员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向辖区本级爱卫会成员单位、下级爱卫会提供至少4种宣传资料和宣传素材。出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快速提供宣传资料,并利用各种途径开展宣传。
(四)各类新闻单位应主动开展卫生宣传工作。
七、落实工作保障
(一)各级卫生、城管、建设、环保、市场监管等执法主体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依法管理。依法开展日常性爱国卫生执法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相应规定的,按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二)各级爱卫会应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检查,督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对于发现违法行为而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进行处罚的,市、区县(市)爱卫会应当督促该机关履行处罚职责;对拒不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爱卫会有权予以通报,并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三)各级政府应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对疫情和重大事件的应急消杀工作,要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
(四)将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列入健康杭州考核以及文明城市评比等内容。爱国卫生工作不符合职能部门规定的,不得评为同级文明单位。获得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为文明单位。
(五)各级政府或爱卫会依法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爱国卫生工作作出杰出成绩的地区和部门实施政府行政嘉奖。对因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爱国卫生保障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或在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乡镇)等各级重大考核(检查、复评)中出现严重问题、工作出现严重下滑或工作推诿、不配合、不履行、不担当的,要予以通报和追责。
(六)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违反《条例》和爱国卫生任务书,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并由此导致健康浙江考核一票否决的地区和单位,除按照《条例》处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4日起施行,由市爱卫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爱国卫生工作分工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4日
附件
杭州市爱国卫生工作分工表
职责分工 | 序号 | 职责要求 |
区、县(市)政府领导责任 | 1 | 主要领导要重视爱国卫生工作,亲自协调、落实与工作相适应的机构、人员、经费,完善各级爱卫会(领导小组)组织体系建设。 |
2 | 政府分管领导要具体领导、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履行爱卫会职责。政府分管领导为爱卫会主任。 | |
3 | 爱卫办主任要认真组织、协调辖区各级爱国卫生组织和成员单位具体落实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保证各项工作达到规定要求。 | |
市爱卫会成员单位领导责任 | 1 | 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健全本单位爱国卫生组织,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对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
2 | 督促、指导管辖单位、行业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开展单位和行业内部的爱国卫生工作,接受和配合辖区爱卫会的指导和检查,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工作,保证除“四害”等工作达到规定要求。每年对单位干部、职工开展健康知识宣教,对爱国卫生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 |
区、县(市)政府具体责任 | 1 | 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应听取爱国卫生工作的汇报,研究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2 | 履行爱国卫生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并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 | |
3 | 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群众性卫生运动、卫生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改水改厕、健康城市建设等爱国卫生各项工作,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 |
4 | 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与工作开展相适应的经费投入。 | |
5 |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领导干部“查找病媒生物孳生地日”活动。 | |
6 | 领导同级爱卫会依法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 |
7 | 领导同级爱卫会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完成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 |
8 | 领导同级爱国卫生组织和单位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下达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任务书。 | |
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共性责任 | 1 | 根据《条例》依法成立本单位爱国卫生组织,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和专业力量,在当地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
2 | 履行爱国卫生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 | |
3 | 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法定分工职责,督促管辖行业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主体责任,开展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 |
4 | 落实单位爱国卫生日制度,积极参加卫生先进单位评选。 | |
5 | 组织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 |
6 | 开展日常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干部职工的卫生意识,维护干部职工健康权益。 | |
7 | 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各级卫生考核(检查、复评)、重大活动爱国卫生保障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职责。 | |
8 | 根据各自职能,发挥技术优势,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做好技术保障支撑工作。 | |
市卫生计生委细化责任 | 1 | 督促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及时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督促市卫生监督所按照《条例》,依法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重点行业和场所除四害工作以及PCO公司备案情况的执法检查,促进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各项工作的落实。 | |
4 | 督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监测、预测、预警三位一体工作机制,规范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发布预测预警信息;每年4-10月份应每月两次公布各区、县(市)布雷图指数,发生登革热疫情时,提高公布频率,对孳生地清理和成蚊杀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开展市民卫生和健康素养提升活动,每年向辖区本级爱国卫生成员单位、下级爱卫会提供至少4种宣传资料和宣传素材。出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快速提供宣传资料,并利用各种途径开展宣传。 组织爱国卫生工作和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估工作。 | |
5 | 结合“美丽杭州”“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督促各区、县(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水站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督促疾控、卫生监督部门加强技术培训指导和监督监测工作,加强水质卫生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按时通过网络上报水质卫生监测数据,及时完成年度监测报告并抄送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爱卫办、城建、水利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完善台账资料。 | |
市城管委细化责任 | 1 | 加强对城市河道、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生活固体废弃物填埋和处置场所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负责市区城市河道、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生活固体废弃物填埋和处置场所、无物业管理多层住宅屋顶水箱等的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及时清除管辖范围内绿化带中的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制设施,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督促城区加强生活垃圾清运的日常监管,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垃圾运输车辆、接驳点(中转站)、作业点及周边地面清洁;及时查处工程渣土车辆无证运输、抛洒滴漏、偷倒渣土等违章行为,深化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垃圾分类质量。 | |
4 | 加强环境保洁监督管理,重点加强背街小巷、人口密集流动区域、人行天桥桥面保洁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督促各区进一步落实道路保洁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按照要求落实保洁时间,提高保洁质量。 | |
5 | 督促各区开展城郊接合部(城中村)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 |
6 | 督促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市容环境执法巡查,加大对流动无照经营、沿街店家占道经营,店前乱扔乱吐、乱吊乱挂,损毁绿化,人行道违章停车,违法饲养畜禽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持市容市貌整洁。 | |
7 | 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 |
市环保局细化责任 | 1 | 督促监管单位和行业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监管单位和行业深入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及时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制设施,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将爱国卫生工作与推进低碳城市、“美丽杭州”、生态文明城市、美丽杭州建设有机结合,构建相互促进、共享共赢的机制。深入开展大气环境污染和水环境综合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全年空气质量优良AQI(全年空气质量指数)天数达到国家健康城市指标体系标准。 | |
4 | 加强对工业企业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区域环境质量。 | |
市建委细化责任 | 1 | 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卫生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的要求,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围挡规范,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加强工地扬尘、环境秩序、食品安全、民工生活区卫生管理,保持整洁有序,符合卫生要求,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加强对市政道路等重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所整洁有序。 | |
3 | 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开展针对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的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及时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健全和完善防蚊蝇措施,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4 | 切实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推广和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工地的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城市工作宣传。 | |
市旅委细化责任 | 1 | 督促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旅游交通工具等单位和场所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旅游交通工具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区域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健全和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经常性的消杀防制,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市市场监管局细化责任 | 1 | 督促各类市场主办单位,食品加工、食品经营单位和酿造等行业,中小餐饮业和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农贸市场及职能管辖行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各类市场主办单位,食品加工、食品经营单位和酿造等行业,中小餐饮业和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农贸市场及职能管辖行业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其健全和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自行或委托专业消杀机构开展经常性的消杀防制,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开展食品安全健康宣传,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 |
市交通运输局细化责任 | 1 | 督促运河水域和西溪湿地水上船舶、内河水上巴士、码头及其职能管辖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运河水域和西溪湿地水上船舶、内河水上巴士、码头及其职能管辖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及时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督导车站、码头等食品经营单位防蚊蝇、防鼠设施完善,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加强对归口管理的入城口、绕城(高速)公路、国(省)道等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的行业指导与监督管理,加大保洁和养护投入力度,落实长效管理制度,保持路面、排水沟、绿化带整洁,清除“四害”孳生地。 | |
市商务委细化责任 | 1 | 督促各商场(超市)、粮食贮藏等粮油收储企业、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等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各商场(超市)、粮食贮藏等粮油收储企业、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等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及时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市国土资源局细化责任 | 1 | 牵头并督促各地主体做好储备地块的卫生管理,对直管储备地块进行卫生管理,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及时清运拆迁工地垃圾,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工地围档,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牵头并督促各地主体对储备地块、直管储备地块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的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市住保房管局细化责任 | 1 | 加强对国有土地拆迁工地的卫生管理,及时清运拆迁工地垃圾,落实工地围档、扬尘控制、垃圾清运,保持工地内外环境整洁,确保附近居民日常工作和生活不受影响,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状况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国有土地拆迁工地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及时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的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物业管理内容,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 |
4 | 进一步抓好直管公房(房改房)屋顶水箱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配合市城管委做好屋顶水箱水管理;对实行物业管理的屋顶水箱每年进行2次清洗消毒。 | |
市农业局细化责任 | 1 | 督促生猪(家禽)定点屠宰场所和种植养殖基地、场所等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生猪(家禽)定点屠宰场所和种植养殖基地、场所等落实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及时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市林水局细化责任 | 1 | 牵头并督促各区、县(市)开展河道水体及沿岸的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牵头并督促各区、县(市)开展河道水体及沿岸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清除水面漂浮垃圾,清理水体沿岸的垃圾和废弃物,及时清除管辖河道岸坡绿化带内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加强对市区河道配水的协调,合理配水,改善水质;加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城郊河道的长效管理,保持水面清洁、坡岸整洁。 | |
4 | 督促各区、县(市)加强农村供水单位管理,落实工程运行长效管理责任,优化水处理工艺,加强水处理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确保供水系统、消毒设施和管理用房等使用完好、正常运转;加强对水管员的上岗培训、监督指导,建立完善农村水站管理工作台帐。 | |
5 | 加强水源保护地的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相关内容宣传。 |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细化责任 | 1 | 督促辖区内单位、行业和公园、动物园、景点、西湖水域、船舶等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辖区内单位、行业和公园、动物园、景点、西湖水域、船舶等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到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绿化管辖范围内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细化责任 | 1 | 督促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等所属单位以及影剧院、歌舞厅、网吧、游戏机房等文化娱乐场所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等所属单位以及影剧院、歌舞厅、网吧、游戏机房等文化娱乐场所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到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室内外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杭州文广集团细化责任 | 1 | 督促集团管辖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主体责任;主动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报道,加强“爱国卫生月”活动、除四害等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进一步提高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普及率。 |
市体育局细化责任 | 1 | 督促职能管辖范围内的体育运动场馆、棋牌房等场所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职能管辖范围内的体育运动场馆、棋牌房等场所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到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室内外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控制蚊、蝇、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防蚊蝇、防鼠设施完善,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围绕培育健康人群的目标任务,组织全民健身活动;积极推广工间操活动,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 |
市教育局细化责任 | 1 | 督促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单位和场所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单位和场所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到环境卫生整洁,有效控制蚊、蝇、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学校蚊、蝇、鼠、蟑等“四害”设施完善,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督促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体艺〔2008〕12号)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 |
4 | 加强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
市民政局细化责任 | 1 | 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内容,督促各区进一步加强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保持社区公共环境、楼道、屋顶、车棚、阳(跳)台等部位整洁有序,确保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所属救助管理站、福利院、殡仪馆等单位和场所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
3 | 督促社区及所属救助管理站、福利院、殡仪馆等单位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到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防蚊蝇、防鼠设施完善,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市人防办细化责任 | 1 | 督促人防工程设施及其建设工地的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人防工程设施及其建设工地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到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的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市城投集团细化责任 | 1 | 督促生活固体废弃物填埋和处置场所、垃圾中转站、垃圾运输交通工具、公共交通站点(车辆)及所属系统和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负责生活固体废弃物填埋和处置场所、垃圾中转站、垃圾运输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站点(车辆)等及所属系统、单位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及时清运垃圾并根据气温变化增加生活垃圾日清运频次,及时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加强对垃圾清运作业的日常监管,加大对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工作的巡查和监督力度。全面推行城市垃圾“清洁直运”模式;加快推进市区垃圾中转站提升改造工程,有效降低或消除中转站原有臭气、污水、作业噪音等因素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全面提升城市供水质量。 | |
4 | 督促集团所属行业、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
5 | 督促集团所属行业、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及时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定期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杭报集团细化责任 | 1 | 督促集团管辖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宣传报道,在主要报刊设立健康教育专栏或专题,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除四害等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和健康教育宣传。 |
市交投集团细化责任 | 1 | 督促四大客运车站及集团所属行业和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四大客运车站及集团所属单位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到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站内食品经营单位和车辆防蚊蝇、防鼠设施,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市总工会细化责任 | 1 | 督促所属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所属单位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到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蚊蝇、防鼠设施,定期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倡导、鼓励全市职工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并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单位进行宣传、表彰和表扬。 | |
团市委细化责任 | 1 | 督促所属行业、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所属行业、单位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到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倡导、鼓励广大青少年、志愿者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并对成绩突出个人、单位进行宣传、表彰和表扬。 | |
市妇联细化责任 | 1 | 督促所属行业、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所属行业、单位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到环境卫生整洁,有效控制蚊、蝇、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地,站内食品经营单位和车辆防蚊蝇、防鼠设施完善,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倡导、鼓励广大妇女群体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并对突出个人、单位进行宣传、表彰和表扬。 | |
市文明办细化责任 | 1 | 依据《条例》,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考评的重要内容。 |
2 | 将卫生宣教和爱国卫生工作宣传作为文明城市宣传工作重要内容,开展持续广泛宣传。 | |
市直机关工委细化责任 | 1 | 督促全市机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全市机关单位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到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倡导、鼓励广大机关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清除,并将机关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一次参加病媒孳生地查找活动作为评比“文明机关”内容。 | |
市财政局细化责任 | 1 | 各级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对于疫情和重大事件的应急消杀工作,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 |
市地铁集团细化责任 | 1 | 督促地铁站点及站内餐饮、食品销售单位、地铁建设工地等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地铁站点及站内餐饮、食品销售单位、地铁建设工地等单位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到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的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定期对车辆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确保行驶车辆车厢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标。 | |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细化责任 | 1 | 督促机场区域和所辖交通工具及机场候机大厅内各类餐饮、食品销售等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机场区域和所辖交通工具及机场候机大厅内各类餐饮、食品销售等单位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各航空公司做好所辖飞机(航空器)、驻地区域的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到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开展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工作,杜绝烟草广告。 | |
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细化责任 | 1 | 督促火车站及站内各类餐饮、食品销售单位和所属铁路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管辖行业和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条例》要求。 |
2 | 督促火车站及站内各类餐饮、食品销售单位和所属铁路单位开展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到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定期自行或委托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及以上控制标准。 | |
3 | 开展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工作,杜绝烟草广告。 | |
市爱卫办细化责任 | 1 | 在市爱卫会的领导下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实施爱国卫生各项工作。 |
2 | 监督和督促属地爱国卫生成员单位和下级爱卫会开展工作。 | |
3 | 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 |
4 | 按照上级要求统一组织爱国卫生月等爱国卫生专项活动。 | |
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各类经营店家责任 | 1 | 依据《条例》,参照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共性责任1-8条工作要求,抓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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