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7〕1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2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十二、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完成审核后,由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按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十三、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向积分受理窗口提交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
申请人年龄、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居住登记或持有居住证时间等已联网信息,由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调整。
相关部门在定期审核时发现申请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十四、积分申请受理2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
十五、相关部门应用积分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或积分落户等权益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十六、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经本人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积分可重新生效。
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终止的,其积分永久失效。
十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向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核查,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复核申请予以答复。
十八、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所得积分无效,并取消其已获得的相应公共服务,通过“积分落户”的,应当将其户籍退回原户籍地。
申请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
十九、根据本市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
类别 | 指标 | 具体指标 | 标准分值 | 最高 分值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基 础 分 | 年龄状况 | 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 30 | 市公安局 | ||||
文化程度 | 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 90 | 90 | 市教育局 | 1.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其中取得多个职称或职业资格的,由申请人自主确定按其中一个申请积分。本科文化程度及以上的申请人只取得对应学历或学位其中一项证书的,按标准分值减10分计。 2.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应是工作期间在工作地取得的、由具有相应职称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符合国家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证书(含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 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仅限于由各地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证书。 | |||
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 70 | 70 | ||||||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 50 | 50 | ||||||
大专(高职)学历 | 30 | 30 | ||||||
高中(中职)学历 | 10 | 10 | ||||||
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 | 正高级职称 | 100 | 100 | 市人力社保局 | ||||
副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 | 80 | 80 | ||||||
中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 | 60 | 60 | ||||||
助理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工)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级工) | 40 | 40 | ||||||
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工) | 20 | 20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初级工) | 10 | 10 | ||||||
基础分 | 就业及参加社保情况 | 依法在本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 0.25分/月 | 75 | 市人力社保局 | 未参加养老保险不计分,补缴不计分。 | ||
属于就业持有劳动合同、投资兴办企业、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持有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自主就业创业中的任一情形 | 10 | 10 | 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办等 | 申请人依法在本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且具有该指标中任一情形可加分。
| ||||
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 | 在本市市区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 30 | 30 | 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 |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购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多套房的不累计积分。 | 取其中 高分项 | ||
租住合法居住房屋 | 6分/年 | 30 | 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 | 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及《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 ||||
累计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证》 | 3分/年 | 45 | 市公安局 | 有中断的,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分。 | ||||
加 分 | 奖项荣誉 | 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80分/次 | 240 | 与奖项荣誉授予单位相对应的单位 | 所取得的奖项荣誉应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学习期间获得,近5年内有效,需提供相应证书、文件、奖牌。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表彰的,计最高分,不同事项可累计。国家、省、市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获得省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50分/次 | 150 | ||||||
获得杭州市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30分/次 | 90 | ||||||
获得本市各区、县(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 10分/次 | 30 | ||||||
社会服务 | 成功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 | 80 | 80 | 市卫生计生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 | 入中华骨髓库并配对成功进行捐献骨髓的; 参加志愿者服务的以本市“志愿汇”系统记录为准; 慈善捐款以本市“春风行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或相关捐赠凭证为准。 | |||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累计达200cc起计1分,每增加100cc加0.5分 | 10 | |||||||
参加志愿者服务 | 2分/20时 | 10 | ||||||
5年内,参加“春风行动”捐款及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其他慈善捐款 | 2分/1千元 | 10 | ||||||
投资纳税 | 自主创业工商注册,投资者个人近5年连续在市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为1分,每增加3万元加1分 | 20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 以股权形式出资的,以其出资份额和持股月份计算纳税额。 | ||||
非投资者个人近5年连续在市区累计缴纳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达10000元为1分,每增加5000元加1分 | 20 | |||||||
来杭投资企业被评为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10 | |||||||
加 分 | 科技创新 | 自主发明创新,被授予发明专利 | 30分/项 | 不设上限 | 市科委 | 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学习期间获得的发明专利。多人共有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计20分,其他专利权人减半。转让专利不得分。 | ||
各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 不设 上限 | 在本市市区工作期间获得的科技进步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得80分;省级科技进步奖证书上排名前5位的一等奖得60分、二等奖得50分、三等奖得40分;市级科技进步奖证书上排名前5位,一等奖得50分、二等奖得40分、三等奖得30分。 | ||||||
减 分 | 守法诚信 | 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 80分/次 |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 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 |||
5年内被强制隔离戒毒 | 50分/次 | |||||||
5年内被收容教育 | 50分/次 | |||||||
5年内被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处罚 | 30分/次 | |||||||
5年内有被列入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失信行为 | 20分/次 | |||||||
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 20分/次 | |||||||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实行一票否决。 (注:严重刑事犯罪是指法院判决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 |
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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