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7〕10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杭州市区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实施收费减免优惠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2 02:51:0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杭州市区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实施收费减免优惠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0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杭州市区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

实施收费减免优惠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方便我市残疾人交通出行,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0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杭州市区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实施收费减免优惠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是指残疾人本人驾驶准驾车型为C1、C2、C5的有牌证机动车。

二、在市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含住宅小区停车场所,下同),对残疾人持本人的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停放时,实行停车费减免政策。残疾人本人在车辆停放收费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

三、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停车收费减免方式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含)以内免费;停车2小时以上的,扣减2小时后按标准收费。

(二)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1天(24小时,含)以内免费;停车1天(24小时)以上的,扣减1天(24小时)后按标准收费。

四、除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倡导和鼓励其他各类停车场所对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予以优惠。

五、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六、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本通知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及收费管理工作。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9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杭州市区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实施收费减免优惠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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