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7〕10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2 03:00:22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杭政函〔2017〕10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杭政函〔2017〕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类型


本通知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分为以下两类:


(一)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下表中规定的限值)。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表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Ad


挥发分(Vdaf


型煤


0.5%



12.0%


焦炭


0.5%


10.0%


5.0%


兰炭


0.5%


10.0%


10.0%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划定的禁燃区范围为杭州全市域,总面积16596平方公里。


(一)Ⅰ类禁燃区(1839.45平方公里)。包括萧山区瓜沥镇、南阳街道、衙前镇、益农镇、红山农场和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区块),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新湾街道、河庄街道、前进街道、江东工业园区、临江工业园区,富阳区胥口镇,建德市梅城镇、乾潭镇、下涯镇、三都镇,临安市玲珑街道。


(二)Ⅱ类禁燃区(14756.55平方公里)。除Ⅰ类禁燃区以外的区域。


三、禁燃区管理


(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的燃烧设施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Ⅰ类、Ⅱ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其中,Ⅰ类禁燃区内已完成清洁化改造的单台出力大于等于10蒸吨/小时且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其污染物排放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天然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违反本通知规定,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禁燃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投集团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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