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7〕8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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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7〕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金融办〔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总体思路,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考核奖励与风险补偿机制和信息统计机制等制度设计,健全完善以省级、市级和各区、县(市)(包括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为主体,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性定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市和各区、县(市)政府应给予大力支持,坚持支小支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基本定位。

(二)坚持可持续经营。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保证其可专注服务和可持续经营。

(三)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省、市、区县(市)联动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以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信保基金等,下同)为主体构建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积极推动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1.重点鼓励各区、县(市)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设立一批服务实体、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与省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并参与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数据库建设。2017年年底前,各区、县(市)至少设立1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已设立的,要按本意见要求进行规范),注册资金一般不少于1亿元。[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杭州供销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为我市2家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与各区、县(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合作。(责任单位:市科委、市供销社)

(二)建立企业、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体系。按照先易后难原则,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分别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探索与保险机构开展合作,实行风险分担。(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保监局)

(三)建立风险防范与风险分担体系。按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在发展业务、扩大服务面的同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要合理确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区县(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保险公司等有助于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功能的机构开展合作,进一步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风险承担能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四)建立完善配套政策体系。

1.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与风险补偿机制。对市级和各区、县(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统一考核,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担保放大倍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户数、担保费率、风险控制水平等要素。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激励和补偿。同时,将区、县(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开展及功能发挥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的考核督查体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建立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

3.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各级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税收减免和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

4.增强资本实力。各级财政要根据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规模、放大倍数以及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覆盖面等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可用财力状况,逐步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以提升其担保能力。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供销社,各区、县(市)政府]

四、业务模式


(一)支持对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单户企业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的贷款总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导向,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并达到贷款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等合规评估要求;

2.贷款用途符合政策要求,主要用于生产经营;

3.企业能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报送、更新工作。

(二)申请途径。由借款人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向当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经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由银行发放贷款。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由当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数据库上报省担保集团,由省担保集团提供再担保服务。贷款发放后,由当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

(三)费率和风险分担情况。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按照风险把控以各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担保费收入向基层倾斜的原则,风险分担的指导比例暂定为银行20%、省担保集团40%、地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40%。担保费收入分成的指导比例暂定为省担保集团40%、地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60%。

上述指导比例可与代偿率挂钩,由各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商定。

(四)债务追讨和偿额支付。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后,经当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由当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省担保集团按代偿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银行预付偿额,该贷款可由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负责追讨,具体根据协议确定。其余代偿额待相关债权执行终结后按实际收回金额进行结算。

(五)风险控制。建立“上下联动、统分结合、权责对等”的风险控制机制。

合作银行负责根据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要求对贷款业务进行贷前审核;在贷款发放后监督借款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发现借款人有潜在损失的可能,应及时书面告知地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协商处理,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贷款发生风险后,及时采取诉讼、追讨等措施,并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当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对申请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审核;在贷款发放后进行保后跟踪和管理;贷款发生风险后,按照协议约定做好贷款的风险代偿,并与合作银行共同向借款人追讨贷款。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细则、业务标准和风控要求参照省担保集团制定的文件执行。

五、管理机制

(一)机构设置。

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合作,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会议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至市经信委,日常工作由市经信委和市金融办共同承担。

(二)职责分工。

1.市经信委:承担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责,指导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运营等工作。

2.市金融办:配合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指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

3.市财政局:根据要求确保政策性融资工作专项资金到位,落实各项财税支持政策。

4.市审计局:负责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事项。

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注册登记,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企业股权质押业务提供质押登记。

6.市国资委:对市级和各区、县(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推动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7.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创新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与产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

8.浙江银监局: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银行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

9.浙江保监局:负责督促和指导保险机构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担保+保险”的业务合作及风险分担机制。

10.市科委、市供销社:做好2家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推动其结合自身特点,突出政策性业务定位,充实专业团队,建立内部差别化考核机制,加强与省担保集团的合作对接。

本意见自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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