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7〕5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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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除险安居”专项行动,尽早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

《意见》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我省“十三五”乃至今后更长时期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宣传《意见》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提高人民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一)全力打好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攻坚战。

1.全面启动综合治理计划。根据《意见》精神,在全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除险安居”专项行动(以下简称“除险安居”专项行动),对需治理的403个隐患点(包括56个受威胁人数在30人以上的省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于2017年启动综合治理工作。其中,2017年需完成334个,2018年需完成69个。各地要按照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计划要求,全面启动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项目,尤其是综合治理任务最重的桐庐和建德两地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抓紧实施,确保全市“两年时间全面消除已知隐患点”。对新发生或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即查即治,当年启动综合治理,及时消除隐患,不欠新账。

2.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

(1)应搬必搬、示范引导。对地质环境复杂、危害程度高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按照“应搬必搬、能搬则搬”的要求,对危险区内的群众实施避让搬迁。避让搬迁安置地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照评估报告提出的要求落实防灾措施,尽量避免开挖山体,确保安全。富阳、建德、临安、桐庐、淳安等避让搬迁任务重的区、县(市),应至少各建设1个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示范点,高质量建设安置小区,妥善安排群众生产生活,配套完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搬迁群众生活水平有明显提高。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典型示范等方式,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促使老百姓从“要我搬”向“我要搬”转变。

(2)多措并举,有序安置。在避让搬迁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合理制定政策措施和安置办法,由群众自愿选择分流安置方式,最大程度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要结合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统筹安排安置区块,鼓励农民下山进城,引导群众向县城、中心镇、中心村集聚,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积极推行公寓式安置,鼓励推行货币化补助安置、公租房安置等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3)及时撤离,确保安全。对采取避让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确保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全部撤离,不留一人。在避让搬迁安置点建成前,要安排地质灾害隐患点影响范围内的住户到安全地带过渡。在搬迁过程中,要安排专人负责巡查监测,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有加速变化的趋势,立即撤离搬迁工作人员。人员搬走后,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必须全部拆除,以防群众返回或外来人员进入。

3.科学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对技术可行、经济合理、风险可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科学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治理工程要按照“百年大计、百年一遇”的标准,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落实终身负责制,从源头上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

(二)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1.做好汛前防灾准备,严阵以待。

(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扩大宣传普及面,切实提高群众和防灾工作人员的防灾知识水平和应急避险自救能力。

(2)继续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积极引导熟悉当地情况的村干部和骨干群众参与地质灾害巡查,尽早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前兆信息,为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赢得主动。

(3)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人员相关数据更新工作,将受地质灾害威胁户主一并纳入预警信息发送范围。

2.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控,严防死守。

(1)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工作。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保持信息共享互通,适时启动预警预报。

(2)开展巡查监测。汛期来临后,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点巡查区的巡查监测,一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3)做好值班值守工作。各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要按照制度要求开展汛期值班,在应急响应启动后,积极开展应急值守工作。

(4)做好应急准备。进入汛期后,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和技术人员要立即进入应急待命状态。一旦出现险情灾情,按要求及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撤离危险区群众,对不听劝导不肯撤离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危险区。

(三)进一步规范山区切坡建设,防止人为诱发地质灾害。

1.细化管理措施。各地要根据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山区切坡建设预防地质灾害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管理措施。

2.强化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抓好山区切坡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地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山区切坡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防范和监督管理。

3.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山区村民私人切坡建房或修建道路前,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具体由乡镇政府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将作为切坡建设审批依据。对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未开展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批准村民建房或开展道路建设。

4.加强批后监管。山区切坡建房户必须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措施对边坡进行治理,经乡镇政府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山区切坡修建道路要配套实施边坡地质灾害防护工程,边坡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道路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县级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实。乡镇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组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小组或指挥部,落实责任人员加强日常监管,对避让搬迁和治理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工作负总责,对每个隐患点均要明确1名干部负责联系、指导、协调和督办。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管,形成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合力。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研究制定合理合规的避让搬迁补助政策;建立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立项审批和招投标绿色通道,建立推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目录制,简化审批程序和招投标环节,进一步强化对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政策保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除险安居”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除险安居”专项行动的计划、组织、指导等工作。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地要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挂图作战,挂牌督办,实行月度通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奖惩相挂钩,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加大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地质灾害防治与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17年6月25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计划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6日

 

 




杭州市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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