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电〔2017〕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杭政办发电〔201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当前,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征迁工作进展总体顺利、势头良好。但近期我市城中村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暴露出城中村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加强监管,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城中村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中村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总责;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对属地各镇(街道)城中村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划片包干;各镇(街道)、社区要明确专人,细化责任,逐户落实到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指导服务,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措施,逐步解决城中村安全隐患突出、基础设施欠缺等问题,全面提高城中村安全生产特别是消防安全管理防控水平。
二、突出工作重点
当前,要重点加强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将改造区域内尚未拆除、有人居住的房屋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确保符合安全要求。要加大对“拆迁房、腾空房、遗留管理用房”的安全管理力度,解决拆迁区域无人管、管理不到位、隐患久拖不改等问题。要加强对丈量评估阶段房屋的安全管理,对已完成签约的房屋应尽快腾空、已腾空房屋应尽快拆除。各地要做好以居住出租房和电动自行车为重点的“双治”,以及以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和微型消防站为重点的“双建”工作,推动消防安全“双治双建”攻坚行动深入开展。
(一)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1、严格管控要求。要开展对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七不租”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格落实“六个严禁”要求,即严禁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等材料进行违规搭建;严禁违章建筑住人;严禁违规分隔出租或非居住空间出租住人;严禁出租房屋违规住人[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或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违规出租住人。
2、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措施。居住出租房屋必须建立符合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或设置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基层巡防力量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巡查检查力度,落实“两个一律”(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停放楼道间等区域、一律不过夜充电)和“两个强制”(对发现的违规停放充电问题采取强制搬离、强制断电)的要求。
3、严格用火用电安全。强化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的焊接、切割作业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严禁在居住房间内使用明火。电气产品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保护器;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严禁电力表后私拉乱接、过载用电;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修保养,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漏电诱发火灾。
4、保持通道畅通。居住出租房屋的外窗不应安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影响疏散的物品。
5、强化设施配备。每一承租户应配备口罩、报警哨、手电筒和灭火器;1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的过道、房间要统一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居住出租房内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要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维护更新,确保完好有效。
(二)强化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的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建设、施工、监理和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拆除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程;监理单位要对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3、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现场监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施工单位对沿道路两侧和居民住宅区周围拟拆除的房屋,应当使用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封闭围护。拟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6、遇有六级以上风力、雷暴雨、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再视情况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加速拆除,并撤离施工现场人员。
7、进一步落实防尘控制。施工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管理,防止扬尘污染大气环境。房屋拆除时必须使用喷淋专用车、雾炮等洒水降尘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或大面积推倒拆除物,严禁野蛮施工作业。清运渣土必须使用封闭车辆,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倾倒在指定地点,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就地落实资源化利用要求。车辆进出拆除工地前必须冲洗车轮,不得“跑、冒、滴、漏”。房屋拆除后应落实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覆盖率要达到100%。
三、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已完成改造城中村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将已完成改造的城中村纳入城市管理范畴,推动居民实现自治管理,通过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强化长效管理,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二)强化对尚未实施改造城中村的安全管理。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既有安全管理模式,结合“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工作要求,强化对尚未实施改造城中村的安全管理。要重点抓好居住出租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要强化基层“网格化”管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各项措施要求。要巩固基层消防基础,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强技防措施运用,推广使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建立体验式、警示性宣传培训教育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社会化培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升群众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强化责任落实
(一)层层落实责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全市范围内城中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地要在4月28日前将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分别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消防局)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市建委),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应每周报送。各地要按照“走村不漏户、户户见干部”的要求,层层部署、加强指导,分片包干落实排查整治工作,把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端。相关镇(街道)、社区要建立联防队伍,落实24小时巡查,确保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处置突发情况。各村(社区)要和出租房房东签订《居住出租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登记排查信息、督促隐患整改,确保房屋居住安全。
(二)强化督查追责。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落实排查和整改任务,市政府将适时组成督导组对各地开展督查。对未履行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在工作中存在扯皮推诿、措施不力、督办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要启动约谈机制;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监管责任。
本通知自2017年4月27日起施行。由市建委、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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