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6〕1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移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1-12 04:15:5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移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6〕1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治理改革,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大力简政放权,改革政府包揽社会治理的传统方式,逐步把社会能自主解决、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职能转移给社会力量,进一步厘清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基本形成政府向社会力量转移职能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按照政府可转移、社会力量可承接的要求,循序渐进、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稳妥有序地开展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已经具备条件的,立即实施转移;基本具备条件的,分步骤分阶段逐步实施转移;暂不具备条件的,加快培育社会力量,待时机成熟后予以转移。

2.公平公开,依法推进。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的不同性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将政府职能直接转移或委托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

3.注重实效,效能优先。切实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促进简政放权,降低社会成本,使公民、企业享受更加丰富、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推进政府服务管理更科学、合理、高效。

4.权责明确,监管到位。政府转移职能事项,应明确双方的权责,确定公共服务应达到的水平,制定绩效评估方式与标准,明确对违反相关制度、标准的制约手段及退出机制。

二、职能转移的主体和范围


(一)职能转移主体。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群众团体机关可根据需要参照执行。

(二)职能转移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职能转移,是指以直接转移、委托转移等方式,将原由政府履行的职能向社会力量转移。职能转移的内容,应当根据转移主体自身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社会力量的实际承接能力研究确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原则上可以逐步转移给社会力量承担。

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职能,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转移。

三、承接职能的主体和条件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主要是业务范围相对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承接转移职能所必须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关资质;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社会组织信用评估等级3A级以上,最近2个年度年检合格(成立未满2年或因故未参加评级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六)能满足政府职能转移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要求。

承接政府转移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还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有能力对行业实行自律管理。

四、职能转移的主要方式

根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分别采取直接转移和委托转移的方式:

(一)直接转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并可由其直接实施的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可直接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 织。

(二)委托转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宜直接交由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行使,但可由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具体经办的相关职能,以及属于政府部门履职必须的辅助性、专业性、技术性职能,可采取委托方式(含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由其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履行职能。

五、职能转移的程序

(一)确定转移职能。职能转移主体结合简政放权和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提出需要转移的职能。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民政、法制等部门在审核评估转移职能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汇总编制适宜转移的职能目录,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市政府第一批转移职能目录在2016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制定实施方案。职能转移主体根据转移职能目录,研究制定职能转移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民政、法制、审管等部门审核确定。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能转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职能转移事项具体内容以及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

3.职能转移事项的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

4.职能转移的方式;

5.对承接职能转移主体的条件和工作要求;

6.对转移事项的监管措施;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转移职能适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1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1.发布职能转移信息。职能转移主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列明转移职能的内容、转移方式、承接主体条件、转移程序、承接要求等相关内容。

2.提出承接申请。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公告条件,向职能转移主体提出承接申请。

3.确定承接主体。接到承接申请后,职能转移主体组织对提出申请的社会力量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并按程序竞争性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单位。

4.职能转移公示。职能转移主体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职能转移内容和承接主体,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签订协议。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职能转移主体要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转移职能协议,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6.职能移交。职能转移主体应在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职能事项移交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告交接事宜。

7.履行协议。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力量根据所承接职能的内容与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切实履行转移职能协议。

(四)监督评估。职能转移主体根据协议,定期组织对承接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结果报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备案,并作为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的重要依据。监督评估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注重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近期工作与长远目标相结合,建立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积极宣传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及任务,加强理论引导,正确组织实施。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杭州市政府转移职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编委办主任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解决政府职能转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明确工作职责。

(1)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职能转移的政策措施,审核评估转移职能,编制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的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2)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职能转移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职能转移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

(3)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研究完善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转移后相关经费保障政策,参与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的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4)民政部门:负责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健全社会组织评估制度,编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参与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的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5)法制部门:负责对转移职能进行合法性审查;参与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的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6)物价部门:研究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后的价格调节机制。

(7)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推动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公开透明、诚信自律、高效运作,牵头研究制定中介机构引入市场充分性竞争的具体实施意见,参与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的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8)审计部门:对转移职能所涉及的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并进行审计评价。

(9)市场监管、科协、工商联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相关职能转移工作,督促下属有关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按要求规范实施所承接的政府转移职能。

(10)相关职能转移部门:负责梳理各自所承担的职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职能转移方案,将能够转移给社会的职能和工作事项分离出来,转移给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承担,并做好转移职能目录确定后的具体实施、业务指导工作,对转移职能运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二)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政府职能转移后,职能转移主体要认真落实对承接主体履职情况的监管责任,制定监管办法,同时将事中事后监管纳入责任清单;要强化督促检查,并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承接转移职能的主体要按照协议要求,制定履职规范和工作流程,定期向职能转移主体报告工作并公开办理情况,接受职能转移主体和社会监督。机构编制、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对承接转移职能主体的职能履行、财政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任务完成较好、工作业绩突出的主体予以通报;对运作出现问题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或按协议要求收回转移的职能;对职能行使中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技术秘密及其他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促使承接转移职能的主体有效履行职责。监察部门要对政府职能转移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职能转移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职能转移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审计部门要对转移职能的政策执行、财务收支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确保职能转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社会力量承接能力建设。

加大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培育力度,出台有利于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减轻负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规范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

(四)落实经费保障。

政府职能转移项目所涉及的经费原则上在职能转移主体单位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相应调整职能转移主体单位原承担该职能的工作经费。规范社会力量收费行为,经授权开展具有行政性质的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时,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2日起施行,由市编委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2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72280.html

本文关键词: 杭政办函, 杭州市, 办公厅, 职能, 转移, 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