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9〕5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9〕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1号),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致力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有力促进高质量就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19—2021年,全市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底,全市技能劳动者在就业人员总量中的占比达28%以上,高技能人才在技能劳动者中的占比达32%以上。
二、重点举措
(一)突出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1.实施企业职工适岗能力培养和技能提升行动。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发挥企业教育培训部门、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创新工作室等作用,广泛组织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技术交流等各类培养培训工作。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优质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强化企业紧缺型职业(工种)的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支持用工企业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工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吸纳16—24周岁失业青年和毕业前6个月高校大学生开展见习培训。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不可与新录用岗前技能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化工、矿山、电力、金属冶炼、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环境保护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并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可享受一次。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根据培训层次对达到中级工水平的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水平的每人每年5000元、技师水平的每人每年6000元、高级技师水平的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2.实施重点群体就业技能提升行动。对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和其他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具备条件的劳动者特别是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
3.实施技能脱贫攻坚行动。开展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经济薄弱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在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支持我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面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开展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招收贫困家庭学生并按规定落实补助政策。深入推进技工院校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
(二)调动培训主体积极性,扩大职业技能培训有效供给
4.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载体。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推行以职业院校在校生为培养对象的现代学徒制。
5.扩大职业院校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公办职业院校技能培训工作量可按培训实际课时同比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将职业院校开展技能培训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学校公用经费。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
6.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培训和评价工作。大力发展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发布的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范围。定期发布紧缺型职业工种、开展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目录和技能评价机构目录。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7.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根据实际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较多、质效较好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范围。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的单位认定为见习培训基地。支持建设育儿、养老类职业培训基地、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基地、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一经认定可不经资质审核或公开招标等流程,直接参与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支持增加培训工种(项目),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推进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学习平台建设,实现网上学习、信息录入、信息查询和监管、信息统计以及培训补贴申领等功能,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将补贴性培训项目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建立劳动者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在线学习课时可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加强职业培训师资建设和企业培训师培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
(三)推进改革创新,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8.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爱国思想、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物流、新型汽修、电子电工、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围绕我市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开展新产业培训;开展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工业机器人、物联网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
9.完善技能评价体系。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体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上岗前必须参加技能培训及鉴定,统筹做好有国家标准的各职业(工种)技能评价和认定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龙头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评价机构参与开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牵头开发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和培训标准,开发培训教材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题库。加强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技能评价机构、评价对象等信用监管,完善技能评价机构退出机制。推动职工职业(行业)技能竞赛广泛开展,对参加市级职工职业(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通过相关培训取得竞赛名次、受到奖励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晋升技能等级。推动在工程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探索建立特级技师制度。
10.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补贴政策范围。对贫困和重度残疾人的培训范围可以延伸至其直系亲属,待遇等同于残疾人本人参加培训。在省级培训工种(项目)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重点支持本地急需紧缺工种(项目)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工种(项目)不受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后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扩大到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职业(工种)。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乡土人才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
11.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实行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对国家动态公布的新职业,自主确定培训课时及补贴标准。将补贴性培训项目和评价机构目录与电子地图、APP培训软件结合,实现培训服务自动化推送。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推动不见面申报申领。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整合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培训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以2018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足额计提,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按规定凡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技能培训等支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的8%。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财政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监督考核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宣传、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三)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专项审计、第三方绩效评价等工作,推动第三方线上线下对培训资金的监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予以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对待,保护干部职工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四)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了解、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主 要 内 容 | 责任单位 |
1 | 强化企业紧缺型职业(工种)的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支持用工企业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工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 市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各区(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各区”含江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 | |
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化工、矿山、电力、金属冶炼、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环境保护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并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只享受一次。 | 市人社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建委、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各区 | ||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根据培训层次对达到中级工水平的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水平的每人每年5000元、技师水平的每人每年6000元、高级技师水平的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 市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区 | ||
2 | 实施就业重点群体就业技能提升行动 | 对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和其他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 | 市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建委、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各区 |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 | 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区 | ||
3 | 实施技能脱贫攻坚行动 | 深入推进技工院校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 | 市人社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区 |
4 | 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载体 | 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 | 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区 |
推行以职业院校在校生为培养对象的现代学徒制。 | 市教育局、财政局,各区 | ||
5 | 扩大职业院校培训规模 | 公办职业院校技能培训工作量可按培训实际课时同比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将职业院校开展技能培训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学校公用经费,作为绩效工资来源。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 | 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各区 |
6 | 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培训和评价工作 | 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承担补贴性技能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激励支持。 | 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区 |
7 |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 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范围。 | 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建委、交通运输局,各区 |
推进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学习平台建设,实现网上学习、信息录入、信息查询和监管、信息统计以及培训补贴申领等功能,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逐步将补贴性培训项目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建立劳动者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 | 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区 | ||
8 | 创新培训内容 | 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物流、新型汽修、电子电工、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围绕我市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开展新产业培训;开展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工业机器人、物联网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 | 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委、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各区 |
9 | 完善技能评价体系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龙头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评价机构参与开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牵头开发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和培训标准,开发培训教材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题库。加强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技能评价机构、评价对象等信用监管,完善技能评价机构退出机制。 | 市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区 |
10 |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 鼓励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乡土人才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 | 市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残联,各区 |
11 | 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 | 实行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对国家动态公布的新职业,自主确定培训课时及补贴标准。 | 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区 |
12 |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 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 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区 |
13 | 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 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专项审计、第三方绩效评价等工作,推动第三方线上线下对培训资金的监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 | 市人社局、审计局、财政局,各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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