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9〕4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夜之金陵品牌实施方案和进一步促进商业品牌首店连锁便利店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夜之金陵品牌实施方案和进一步促进商业品牌首店连锁便利店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9〕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打造“夜之金陵”品牌的实施方案》和《进一步促进商业品牌首店、连锁便利店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造“夜之金陵”品牌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繁荣夜间经济,打造夜间经济品牌,提升城市活力,完善城市功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多元化、便利化消费需求,促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培育、逐步推进”原则,突出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聚焦促进消费升级、彰显城市特色、提升发展活力,推动商旅文体融合,打造特色体验活动,培育多元化夜间消费模式,营造良好夜间经济环境,形成一批夜间经济品牌场所和活动项目,打造知名度高的“夜之金陵”品牌。
(二)工作目标。按照提升改造夜间街区、策划形成亮点活动、创新推广新型业态的思路,2019年底前重点打造新街口、夫子庙、老门东、南京1912、百家湖1912、江北弘阳广场等一批有影响力的夜间经济集聚区。到2020年底,“夜之金陵”项目总数不少于500个,全市形成商旅文体融合的夜间经济发展氛围,提升夜间消费品质。到2021年,全市形成一批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功能完善的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夜间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进一步完善,居民夜间消费便利程度明显提升。
二、品牌构成
“夜之金陵”品牌指从晚6点至次日早6点时间段内,城市各种合法经营活动的总称,由夜购金陵、夜食金陵、夜宿金陵、夜游金陵、夜娱金陵、夜读金陵、夜健金陵等部分组成。
夜购金陵。以夜间消费购物场所为载体,提升“南京购物”影响力和辐射力,推动购物中心、大型百货商场延长营业时间、举办夜间促销活动,推进24小时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
夜食金陵。以增强游客美食体验和市民休闲就餐为重点,深入发掘、培育夜间特色饮食餐品,引导品牌餐饮企业延长营业时间,进一步营造夜间餐饮休闲氛围,做大餐饮市场夜间消费规模,打造南京特色“深夜食堂”。
夜宿金陵。以精品酒店、特色民宿为重点,加强宣传推广力度,融合特色历史文化,提升夜间住宿品质,吸引更多外地游客及商务旅行、会奖旅游宾客在南京留宿。
夜游金陵。以特色步行街、景区、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重点,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开展夜间旅游或延长开放时间,加快策划推出一批富有特色的夜间旅游活动项目,服务本地市民,吸引外地游客。
夜娱金陵。鼓励剧场、影院、酒吧等经营场所延长营业时间、举办主题活动,打造夜间特色文化娱乐项目。
夜读金陵。鼓励图书馆延长开放时间,推出夜间借阅服务。鼓励24小时书店、特色书吧等业态发展,满足市民个性化夜间消费需求。
夜健金陵。引导培育品牌赛事活动,有效激发体育消费。鼓励体育健身场馆延长营业时间,支持发展24小时无人健身馆。通过对步道与夜跑道路亮化等配套建设,引导市民走出家门,参与健身等夜间活动,带动夜间消费市场扩容。
三、主要任务
(一)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夜之金陵”品牌资讯服务,培育夜间消费习惯。加大“夜之金陵”品牌营销策划和宣传推广力度,组织赴重点城市开展集中宣传推广活动,进一步吸引外地游客来南京消费。(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旅游集团负责)
(二)按照“夜之金陵”品牌分类,广泛挖掘梳理南京夜间经济资源。在商户自愿的前提下,分批将夜间经济场所、项目纳入“夜之金陵”品牌宣传,逐步丰富体系组成、扩大覆盖范围。(市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负责)
(三)设计“夜之金陵”品牌形象标识,制作“夜之金陵”地图、南京夜间经济指南等宣传品,在机场、火车站、酒店、景区、商场、文化场所、体育场馆等广泛进行宣传推广,提升“夜之金陵”品牌知名度。(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负责)
(四)建设“夜之金陵”信息服务平台,在“我的南京”APP、专业消费推广媒介以及各相关部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设置信息接入口。对纳入“夜之金陵”品牌体系的场所和项目,分类提供商户名称、地址、营业时间、交通方式等信息,信息内容动态更新。对重要的夜间消费、文化、体育等活动信息,及时进行公告推送。(市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旅游集团负责)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合理引导全市夜间经济布局。支持夜间经济集聚区制定实施提升计划,完善空间布局、加强设施配套、优化景观亮化、实施业态调整、提升运营品质,着力打造一批夜间经济示范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负责)
(二)依托夜间经济集聚区、大型购物中心、城市综合体,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夜间消费促进活动,增加夜间客流、提升消费体验,经年度综合考核,对促进消费作用显著的活动,给予活动主办方鼓励支持。(市商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负责)
(三)创新和完善绩效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博物馆、图书馆、书店书吧、健身场所、4A级(含)以上景区等主城区(含特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在原有开放和运营时间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夜间开放和运营时间,丰富场馆消费服务内容。(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财政局、文投集团、旅游集团负责)
(四)加快培育夜间旅游演艺主体,对在景区(度假区)开展常态化夜间演艺的演艺企业,给予鼓励支持。对景区(度假区)自办或引进夜间音乐会、美食节、灯光秀、体育康养、科普教育等活动的,给予主办方鼓励支持。探索适当放宽夜间表演剧目、体育赛事门票价格的限制,激发市场活力。(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发改委、体育局负责)
(五)围绕“一山(紫金山)一江(长江)一城(明城墙)一湖(玄武湖)一河(秦淮河)”,打造夜游南京品牌。优化内、外秦淮河游船项目,完善线路设置,实施沿线景观亮化常态化。探索开发长江夜间游船项目,推动南京城墙夜间开放,优化游览路线,提升沿线景观,完善配套设施。(市旅游集团、文化和旅游局、城市管理局,相关区政府负责)
(六)制定夜间商业外摆规范指引,有统一运营管理机构的夜间经济集聚区,在规划红线之内且不占用人行道的情况下,可试点放宽夜间商业外摆管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商业街区开展户外营销,打造与城市景观、建筑风貌相融合的夜间消费氛围。具体细则由所在区政府确定。(市商务局、城市管理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负责)
(七)在有统一运营管理机构的夜间经济集聚区,鼓励各区利用有条件的开放性公共空间,试点开展健康向上、具有文化特色或国际元素的街头表演项目,设置节假日步行街、分时步行街和文化集市等常态化消费场所。具体细则由所在区政府确定。(市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城市管理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负责)
(八)支持环境相对封闭、与居民区有一定距离的传统商品交易市场转型,适应市民夜间消费需求,在市场内部设置夜间临时露天餐饮、购物场所。鼓励有夜间消费传统的街区明确统一运营管理机构,丰富夜间经营业态。加强各类夜间经济场所现场管理,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和指示系统,杜绝噪音、灯光扰民。(江北新区、各区政府负责)
(九)支持各夜间经济场所夜景亮化、美化工程改造,接电工程条件允许情况下,对美化夜市街景设置的公共照明和装饰照明设施的非经营性用电可接入城市路灯网,相关费用由现行财政渠道承担。加快提升夜间经济场所公共Wifi及4G、5G通讯效果,优化服务品质。(市城市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供电公司、城乡建设委员会、江北新区、各区政府负责)
(十)组织梳理夜间停车情况,提出优化夜间街面停车位管理、增加夜间临时停车位等具体措施。推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用停车场夜间向社会开放。在人流量大的夜间经济集聚区,进一步优化公共交通线路设置,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地铁1、2号线延长营业时间,并逐步形成常态化运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地铁集团,江北新区、各区政府负责)
(十一)加强“夜之金陵”品牌诚信建设,纳入“夜之金陵”品牌体系的商户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立即移出宣传及信息服务平台、取消相关支持。实施夜间外摆、街头表演试点,相关信息对口报市级部门备案。对开展夜间外摆、街头表演试点的夜间经济集聚区加强日常监管,违反相关试点规范的,立即取消试点资格。(市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城市管理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南京市发展夜间经济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夜之金陵”品牌打造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建立“夜间区长”制度,由各区分管商务或城管的副区长担任“夜间区长”,统筹协调夜间经济发展和“夜之金陵”品牌打造工作。鼓励各区成立夜间经济委员会,聘请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经验的人员、夜间经济商户代表等,协助“夜间区长”工作。鼓励成立夜间经济商会组织,加强自律规范、促进市场繁荣。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发力、专业运作、多方联动的夜间经济发展协调机制。(市商务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负责)
(二)强化工作引导。江北新区、各区要依据自身实际,积极打造“夜之金陵”品牌的细化方案,加强对夜间经济发展的支持。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相关措施。充分考虑夜间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市有关部门,江北新区、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日常管理。江北新区、各区政府要充分考虑夜间经济特点,完善水电气供给、污水收集排放、餐饮油烟处理、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确保相关经营活动规范有序、便民利民。市相关职能部门要牵头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检、消防等管理措施和服务功能,切实提升夜间经济的城市管理保障水平。(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政策支持。市级财政加大对夜间经济发展的投入,突出打造有影响力的夜间消费场景和夜间经济集聚区,按照发展实际效果予以支持。江北新区、各区财政适当安排扶持资金,同步支持夜间经济发展工作。(市财政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负责)
进一步促进商业品牌首店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市消费市场国际化、特色化、便民化发展,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现就大力发展商业品牌首店、连锁便利店,进一步提升消费品质,推动消费升级,制订如下措施:
一、大力发展商业品牌首店
(一)对在我市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销总部的首店品牌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经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本市总部经济政策。(市发改委、商务局负责)
(二)对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并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开设亚洲首店(旗舰店)、中国(内地)首店(旗舰店)、华东首店、江苏首店的国际品牌企业,对其开设首店第一年度的年租金,分别按照50%、40%、30%、2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三)对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并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旗舰店)、华东首店、江苏首店的本土品牌企业,对其开设首店第一年度的年租金,分别按照40%、30%、2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四)支持大型商业企业开展招商活动,对成功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开设首店(旗舰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引进企业(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五)对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并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首店(旗舰店),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10家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品牌首店(旗舰店),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六)提升步行街品质化服务水平,支持知名商业品牌在重点商圈及步行街开展品牌推介、新品发布等活动,对举办全国新品首发活动的给予一定奖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七)商业品牌首店政策适用对象为自发文之日起新开设的相关首店,项目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予以支持。
二、优化发展品牌连锁便利店
(八)细化便利店配置标准,居住区规划按10-20平方米/千人预留便利店业态空间,主城区每个社区建设不少于4个便利店。(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商务局负责)
(九)对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鼓励新建改建加工工厂、配送中心项目和前置仓。(市商务局负责)
(十)对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新开设门店予以补助,单个门店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十一)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供应链建设,针对便利店数量多、商品配送频次高的特点,适当增发禁区通行证。鼓励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发展绿色物流,对使用新能源车辆的,优先发放禁区通行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
(十二)选取一批知名度高、代表性强、基础良好,全市自营连锁门店超过20家或在我市新开(全国自营连锁门店超过300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开展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试点。对确定为试点的企业,在证照办理、药品经营限制、门头店招设置等方面创新管理办法、简化实施流程,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进一步激发行业发展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试点相关办法的企业,一经核实,取消试点资格。(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负责)
(十三)对确定为试点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可申请实行“全市一照通”模式,核发1个证照,各分店在所在辖区进行经营备案。对采取“全市一照通”模式办理登记手续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如统一搭载便民服务项目,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经营范围增项,各分店不再单独办理。对于从事预包装食品简单加热项目的便利店,可在经营范围中标注为“销售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十四)对确定为试点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等经营项目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等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申请现场制售类经营项目的,市场监管部门加快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十五)对确定为试点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建立数据采集制度。探索“总部纳税、跨区分配”机制,对2020年起新设门店,试点企业每季度按行政区报送销售和纳税数据,相关部门梳理汇总后,按营业面积分区实行分税入库。(市税务局、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十六)对确定为试点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办理店牌店招,由企业确定“标准店”,将店牌店招样式、规格、材质等报市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备案。新开设门店办理店牌店招手续时,凡符合《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并能提交市级备案文件、招牌设计效果图、门店营业执照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登记手续。(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十七)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申请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和二类医疗器械备案。探索简化烟草、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强化企业总部管理责任,简化店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实行“总部审批、单店备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应急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鼓励品牌连锁便利店增加生鲜产品经营,开展智慧卡充值、彩票销售、打印复印、洗衣家政、代收代寄快递等便民业务,满足居民便利消费的需求。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对企业拓展便民服务予以支持。鼓励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收购租用等多种形式整合现有老旧便利店、杂货店等“小散”商业小店,对老旧门店实施改造提升。鼓励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与现有社区商业网点进行合作,通过开设店中店等形式加快布局,推动社区商业品质提升。(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各区政府负责)
(十九)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强化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总部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企业总部和配送、加工中心,合理安排对便利店门店的常规检查频次和比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发改委负责)
三、打造诚信消费环境
(二十)加强首店、便利店商业诚信体系建设,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企业主动强化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商务企业诚信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南京)网站进行“红黑名单”公示。(市商务局、发改委负责)
(二十一)建立消费投诉联动处理机制,在新街口、夫子庙等重点商圈,推行小额争议先行赔付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相关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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