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规字〔2019〕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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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政规字〔201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精神,加快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城市定位,牢牢把握提升省会城市功能和城市首位度的主攻方向,创新举措,提升能力,加大投入,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推动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着力形成政策叠加效应,确保每名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2.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立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着眼长远,引导形成合理预期,科学制定康复救助标准,着力满足残疾儿童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3.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过程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安全、有效、精准。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保基本”责任,在加大有效投入的同时,广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高质量建成以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为基础,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体系,实现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全覆盖。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内容进一步拓展,服务标准明显提高,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普遍增强,服务质量有效提升,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权益更有保障,残疾儿童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可持续。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持有残疾证或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年龄可放宽到7—14周岁(专业医疗机构由市残联向社会公布)。对特殊的困境残疾儿童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议”救助,有条件的区可放宽救助对象范围。


(二)救助内容


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为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等接受康复训练和学习的学龄前残疾幼儿,定额减免一年康复训练费用;为在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等接受康复训练或辅具适配的0—6周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孤独症和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定额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区可扩展救助内容。


(三)救助机构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医保、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四)救助标准


1.0—6周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


视力0.8万元/人·年;听力、言语2万元/人·年;肢体2.2万元/人·年;智力2万元/人·年;孤独症2.2万元/人·年;多重2.8万元/人·年。


2.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训练


以0—6周岁残疾儿童同类康复项目标准的85%(1.87万元)为7周岁基数,每增加1岁递减500元。


3.0—6周岁残疾儿童辅具适配


助视器450—2300元/人·3年;助听器6000元/人(双耳)·3年;假肢3000—6000元/人·3年;矫形器1200元/人·年;儿童轮椅800元/人·3年;坐姿椅150元/人·3年;站立架480元/人·3年;助行器160元/人·3年。


4.7—14周岁视力残疾、肢体残疾儿童辅具适配


助视器450—2300元/人·3年;假肢5100—8500元/人·3年。


5.人工耳蜗配发和手术费用补贴标准按省相关政策执行。


(五)救助经费


各级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规定予以保障。


(六)救助程序


1.申请审核。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户口簿、残疾人证或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户籍地区残联或街镇、社区(村)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2.信息录入。符合要求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需录入“中残联精准康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区残联负责新进和需转介的受助儿童基本信息、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信息录入工作,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负责受助儿童评估、转介和服务等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3.康复训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受助儿童,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4.康复转介。对本市户籍到异地接受康复训练的受助儿童,由户籍所在区残联做好康复转介工作,受助儿童凭《转介单》到异地救助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户籍所在区残联给予康复救助(当南京市救助标准高于异地时,按就低原则救助)。


5.经费结算。市、区财政根据年度预算以及康复救助标准,按规定据实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6.医保结算。受助儿童在医疗保险支出范围内的康复项目经费按规定据实结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质量评估,将结果报送同级相关部门,作为对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发改、财政、卫健、教育、医保、民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为残疾儿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情况,完善公益性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强化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并与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执行相同政策。大力引进和培养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健全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技术人才考试和资格认证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做好残疾人专职委员、家庭医生、残疾儿童监护人的培训工作,推动康复救助工作向社区和家庭延伸。统筹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功能建设,增强康复救助服务能力。支持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建设、运行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解决,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三)加强综合监管


各级发改、财政、卫健、教育、医保、民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主动商同级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管理相关政策,按照部门职能共同做好康复救助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健全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业务支持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套取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有效提高社会知晓度。要广泛宣传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儿童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各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意见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5月19日期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按本意见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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