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规字〔2019〕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9 01:54:37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规范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房屋使用安全问题的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房屋使用安全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使用安全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房屋使用安全问题的投诉处理,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问题的投诉,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置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等矛盾纠纷及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投诉协调机制,开展房屋安全巡查,协助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发现并及时制止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化解矛盾纠纷。


第六条 本市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对于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掌握、查证属实的个人实名举报,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章 投诉范围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房屋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诉:


(一)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的。


(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未经许可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的。


(四)未经许可拆改房屋中抗震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


(五)未按许可方案施工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房屋结构使用安全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受理范围:


(一)已经进入司法诉讼、仲裁程序或信访终结的。


(二)采用匿名或不具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不真实的。


(三)同一事项,已依法依规处理完毕,没有新的线索或证据重复投诉的。


(四)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等与房屋使用安全无关的。


(五)不属于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第三章 投诉方式


第九条 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的办公地址、电话和邮箱,并在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于投诉的信函、电子邮件、政务热线转办件等应当做好登记;对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当提供下列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案涉房屋具体地址。


(三)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情况。


(四)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鼓励投诉人实名举报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并提供拆改现场照片。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程序:


(一)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房屋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上报的现场核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的要求,或者接到居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的房屋安全问题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正在进行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化解纠纷;对于房屋结构已经拆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三)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居民投诉或巡查发现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正在进行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房屋结构已经拆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核查及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制止无效,或者房屋结构已经拆改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五)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已受理的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投诉案件,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将理由告知投诉人。


(六)需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补办许可手续的投诉件,在处罚决定作出后或者补办许可审批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七)对于通过信访、政务热线等方式的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限进行查处和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需批转的投诉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件,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转至相关部门处理。


(二)经本部门协调后仍无法解决或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的重大、特大投诉件,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三)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反映房屋使用安全问题的投诉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转至案涉房屋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受理和调查处理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的工作人员,与被投诉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法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情节严重被处罚的,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办结:


(一)投诉问题已依法依规处理完毕的。


(二)经核查所投诉问题不属实的。


(三)投诉人撤销投诉的。


(四)投诉事项在处理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


第十八条 在处理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过程中,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投诉中涉及到的相关材料及投诉人信息。


第十九条 投诉人对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于投诉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 奖励标准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所投诉房屋使用安全问题经查证系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掌握、情况属实且投诉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第一投诉人50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投诉同一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只给予一次奖励,即同一问题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只奖励第一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同一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人分别向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多个单位或部门进行投诉的,由案涉房屋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奖励。


第二十四条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查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一投诉人领取奖励。第一投诉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奖励发放渠道中选择一种方式并提供相关信息;逾期未选择渠道或未提供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报投诉奖励资金预算,并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当年按实际发生数申请预算,年底财政按实调整预算。


投诉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加强奖励发放的管理和审核,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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