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规字〔2019〕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发挥永久性绿地的生态、景观和社会效益,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绿地。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类型的永久性绿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永久性绿地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职责明确、科学划定、保护为主、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永久性绿地实施保护,将其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永久性绿地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工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城管、生态环境、水务、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永久性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永久性绿地在下列区域中进行确认: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二)区域绿地;
(三)需要永久保护的其他绿地。
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定期编制全市永久性绿地确认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永久性绿地确认的工作计划拟定辖区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的名录和边界,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区上报的新增永久性绿地的名录和边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确认公布。
第十条 永久性绿地实行名录管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包括绿地名称、所属行政区域、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类别、四至边界等永久性绿地的基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完善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 永久性绿地经确认公布后,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在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认时间、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二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永久性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优化绿地植物配置,加强有害生物防治。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和改变其用途,永久性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焚烧垃圾;
(二)损坏绿化设施;
(三)擅自砍伐、移植、大修剪树木;
(四)取土、取水、排放污水;
(五)其他毁坏永久性绿地的行为。
第十四条 永久性绿地的功能完善、景观提升、服务配套等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涉及永久性绿地的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其方案应包括对永久性绿地影响的专项论证。
第十五条 永久性绿地内进行的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制定保护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移植、大修剪:
(一)经论证,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依法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十七条 因抢险救灾,需在永久性绿地内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开挖绿地、填埋水体、改变设施的,可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永久性绿地的所有权人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险情排除后一个月内按要求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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