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2019〕3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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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中府办〔2019〕31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



中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粤府办〔201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全面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加快建设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技能人才队伍,为加快实现新时代中山新一轮高质量大发展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2019-2021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5%以上。

二、实施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三)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发挥龙头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培训机构作用,支持帮助中小微企业和受经济环境影响的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以大力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为重点,开展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全员安全技能培训,重点培训企业经营者、新工人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上岗制度。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市教育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国资委、总工会等相关单位参与,各镇区结合实际执行,下不重复)

(四)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返乡创业培训计划”“领头雁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培育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广泛开展城乡电商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市委、残联分工负责,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国资委、总工会、妇联等相关单位参与)

(五)加大贫困家庭劳动力技能扶贫工作力度。面向省内和中山对口扶贫协作地区的贫困劳动力,实施技能培训专项帮扶,支持贫困劳动力通过自费培训、自学或参加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组织的免费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后按规定申领技能培训补贴。对接受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等政策;对子女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教育体育局分工负责,市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等相关单位参与)

三、有效提升培训主体供给能力

(六)推动企业扩大培训规模。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用工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每年评选一批中山市首席技师,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参与)

(七)支持职业院校扩大培训供给。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推动我市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开展“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X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制度试点。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鉴定的收入在合理扣除直接成本后,按不超过60%的比例提取补充单位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管理。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鉴定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并予以奖补。培训鉴定收入分配方案由各职业院校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审议后执行。(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参与)

(八)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分工负责,市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九)创新培训内容和模式。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完善职业院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实施办法,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定期评审认定一批专业群、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对职业院校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作用,推动行业交流研讨,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与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及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考核评价方式。加快落实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制度,成立政府部门、职业院校、重点企业、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市级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完成培训课程后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完善培训统计工作,进一步做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工负责,市教育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重点项目

(十二)实施新生代产业工人精准培训。围绕市场紧缺急需职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健康医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等本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鼓励职业院校深化与企业的合作,结合企业用工需求,面向新生代产业工人开展职业技能精准培训,培养复合型高素质技能人才。实施新生代产业工人“圆梦计划”,鼓励提升学历层次、提高素质能力,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团市委分工负责,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妇联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三)实施“粤菜师傅”工程。实施“粤菜师傅”培训、就业创业、职业发展三大行动计划。建设一批“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和大师工作室。开展粤菜师傅培训2000人次以上,带动1万人实现就业创业。定期评选一批粤菜名店、名厨、名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农业农村局、团市委、总工会、妇联、供销社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四)实施“南粤家政”工程。落实国务院“家政36条”,适应新形势下“一老一小”家政服务需求,开展家政服务类培训2万人次以上,扩大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居家服务等重点领域的人力资源供给。(市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国资委、总工会、妇联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五)实施企业学徒培养工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3000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规定,广泛开展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为主的各类安全培训活动。加强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监察,督促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七)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结合残疾人自身培训意愿,对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分类组织职业技能培训,重点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市残联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五、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十八)落实国家和省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全面梳理现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确保按规定给予各类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或免费职业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对象、残疾人,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技能类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对受经济环境影响的企业职工、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企业自主开展或者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受委托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按规定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分工负责,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国资委、总工会、妇联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九)调整完善本市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技能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获得本市核发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落实我市“就业十条” 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补贴标准由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工负责,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国资委、总工会、妇联等相关单位参与)

(二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提升组织实施、培训课程标准及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考核认定及督导、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按规定进行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分工负责,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二十一)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各相关单位参与)

六、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市有关单位和各镇区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和监测研判,抓好督促落实。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三)强化培训效果评估。建立健全以培训合格率、就业稳定率等指标为重点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鼓励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

(二十四)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市有关单位和镇区政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进一步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表彰激励,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崇尚技能、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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