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2019〕2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20 20:39:02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19〕27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中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粤府办〔2019〕6号),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一)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持续推进以科室为单位建立党支部工作,积极在专业学科带头人领域发展党员。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将行风建设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局、各镇区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把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推动综合监管重大改革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市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各镇区负责)


(三)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出台加强医疗机构质量管理政策性文件,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医学伦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等专业管理委员会,健全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等政策性文件。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四)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开展专业培训,引导和支持行业组织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医院协会、医师协会、护理学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行业行为规范要求。2019年所有医疗高风险、技术要求高的专业均建立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各镇区负责)


(五)加强社会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和社会监督员等的监督作用,开展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设投诉举报专栏,鼓励公众通过举报专栏和“12320”投诉热线,举报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情况。(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局、各镇区负责)


二、加强全过程监管


(一)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部门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定期监测电子化注册进度。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流程,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简化办医申请材料,规范审批权限。2020年底前,承接好省级医疗卫生、公共卫生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市卫生健康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监管。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扩增、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必须依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市卫生健康部门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制定社会办医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联合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社会办医宗旨和风险教育。推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严格做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收工作,确保医疗机构设置合规。(市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


1.完善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积极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医疗质量促进中心建设。推动医疗机构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护理、输血、医院感染、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医学装备等专业管理委员会以及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2.制定医疗安全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实行医疗质量管理院科两级责任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推行临床路径管理,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推广应用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的实时监管。细化医疗质量控制指标,通过质量控制指标报送、不良事件监测等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强化对医疗机构医师门诊处方、住院医嘱、不合理用药、不合理诊疗、不合理收费的监管,着力解决医疗服务“大检查、大处方”等问题。(市卫生健康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3.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市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行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完善各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医疗质量评价体系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监督评价工作。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统一评审标准。(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4.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市卫生健康局、医保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


1.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完善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加大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等监管力度。到2020年全面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职责履行、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考核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2.加强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作用。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在实行医疗业务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院全成本核算。健全公立医院财务报告、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审计局、各镇区负责)


3.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税务局负责)


4.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制约作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医保智能审核监控系统的审核结果,加强对全市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与医疗机构年度保证金返还、年终费用清算、次年总额预算分配相挂钩。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重点加强对慢性病、大病、住院等医疗服务情况的监控,通过实时的全过程监控以及多维度分析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情况,建立动态预警指标体系,及时对异常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处理。强化司法联动,建立健全医保欺诈骗保案件协作查处、情报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案件移送受理渠道,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市医保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负责)


5.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服务责任。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做好医疗废物尤其是医疗污水、放射性废水废物的分类收集、机构内部运送、暂存管理、集中处置等工作。强化对医疗废物处置监管,监管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相挂钩。加强医疗废物转移出医疗机构后续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收取医疗废物不及时、非法倾倒和非法买卖医疗废物等问题的监管。(市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6.加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医疗产品采购和使用的监管。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流程。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统筹推动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和广州、深圳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实施价格联动、实时采购数据共享,合理管控药品价格。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严把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各环节质量关。推动医用耗材信息公开,将主要医用耗材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医疗机构要公开主要医用耗材价格,向患者提供有关费用查询服务,提高医疗费用透明度。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合理使用与安全监管,规范医用耗材通用名管理,对医用耗材使用量进行动态监测,开展医用耗材质量评价。(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五)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


1.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监管。全面实行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并将医务人员的执业情况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2020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新入职职工行风教育培训率达100%。(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2.加强医学伦理审查监管。加强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与应用相关科研人员、医务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伦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医学伦理审查和科研道德建设,加强对开展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临床研究应用进行医学伦理审查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背医学伦理和科研道德的不端行为。(市卫生健康局、科技局负责)


(六)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强大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完善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长效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承包科室、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借中医旗号开展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代表管理,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加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全面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市卫生健康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七)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1.逐步推广在线实时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生活饮用水、游泳场馆水质、医疗废水、放射性危害等情况,在线监控医疗废物流向,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市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教育体育局、水务局、财政局负责)


2.监管公共卫生财政资金使用。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等的监测和数据分析,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情况与等级评审、绩效评价等挂钩。(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负责)


3.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以高毒高危化学物、高危粉尘、噪声、手传振动等为重点,依托职业健康监管信息平台对高危情况开展分级治理,结合上级部署开展机械(金属制品加工、铸造)、轻工和电子(有机溶剂、铅使用制造)、建材(玻璃、人造石生产,石英砂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冶金、采石加工(石场、复绿、土地平整工程)等行业专项整治,推动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市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加强疫苗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完善全市疫苗从生产、流通到接种的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加强对疫苗生产、流通和接种的监管,督促疫苗生产企业落实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责任,保障疫苗生产质量。规范疫苗流通秩序,加强疫苗招标采购、储存、配送、接种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疫苗全链条冷链监控。加强对疫苗接种单位监督指导,督促落实疫苗出入库管理、接种使用“三查七对”、预防接种记录登记报告等各项制度。(市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分别负责)


5.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等的监测和分析。(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八)加强健康产业监管


1.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重点打击健康体检中心出具虚假报告、养老机构虐待老人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进一步加大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政策解读和培训力度,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科学评估、公开信息等多种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健康产业发展氛围。(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财政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负责)


2.加强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的监管。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严肃查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中医健身、中医药健康检测和监测等相关产品,以及中医健康辨识和干预、功能康复等器械设备的管理。开展社会办中医服务提供机构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中医药文化元素非法开展特色旅游、养生体验等营销行为,依法惩戒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市卫生健康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3.加强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监管。建立市级监管执法联动长效机制,督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或宣传、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惩戒经营者在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夸大产品用途及效果、制作虚假宣传广告欺骗消费者、通过不正当的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局负责)


三、完善综合监管机制


(一)建立信息化监管系统。按照“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成全市统一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各部门、各层级的医疗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检查、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对实时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自动生成预警指标、识别违规问题。实施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在线监测,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对医疗卫生行业市场主体的行为动向和违法违规风险进行预测预警,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方式。扩大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执法监督的动态监管。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培训和检查,保障信息安全。(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医保局负责)


(二)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细化业务公开内容和方式。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员信息、执业资质等信息。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各医疗卫生行政许可、检查、考核评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市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负责)


(三)完善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开展执法稽查和案例评查,加大层级稽查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做好案件移送和协查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司法局、公安局负责)


(四)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市卫生健康局、各镇区负责)


(五)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动协调,构建协同监管、联动响应、联合惩戒的高效联合监管机制。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建立重大案件处置会商制度,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整治影响群众健康权益的突出问题。(市卫生健康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负责)


(六)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1.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构建中山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山)依法公示。(市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负责)


2.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2019年底前,完善中山市医疗卫生行业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诚信行为的鼓励和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预警和惩戒。对市级平台共享的“红黑名单”实施联合奖惩,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负责)


(七)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检制度。每年对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相对人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检,抽检结果在行政部门网站主页上公示,并通过主流媒体告知公众。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经营机构,加大查处力度。(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八)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突出卫生职称评审改革中品德的首要条件,将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作为考核医疗卫生人才品德条件的重要指标,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医疗欺诈、违规骗保等行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均纳入失信“黑名单”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医疗机构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当记分累计至一定分值时,取消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结果和医保定点,且当年不得参与重点专科设置申请。(市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负责)


(九)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强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安全信息的监测,并及时做好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市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加强综合监管保障


(一)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和考核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清单,加强职能衔接,实行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把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实施情况纳入医改考核,加大督导考核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序推进。定期对各镇区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镇区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镇区和部门,进行不定期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各镇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镇区和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要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组织部负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1.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整合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职业安全健康等监督执法职能和队伍,组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队伍,统一行使卫生与健康执法职能。充实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推动市、镇两级按权限分级执法,开展创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示范镇区活动。(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医保局负责)


2.加强卫生健康监督工作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镇两级财政预算。2020年底前,全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各镇区负责)


3.严把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准入关。坚持“凡进必考”,不得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卫生健康执法队伍。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破解基层监督执法人员(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问题,充分调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凝聚社会共识,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局分别负责)


(四)完善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探讨地方立法的可行性,积极推动医疗卫生领域法规规章的制订工作,组织制定本市相关专业标准。探索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标准化发展。(市卫生健康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并通报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五、工作安排


(一)制度建设阶段(2019年7月底前)。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构建市、镇两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各镇区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综合监管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察、信用等机制,制定工作台账。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各镇区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察,大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每季度各项工作主要负责单位填报工作台账,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OA报送工作台账到市卫生健康局汇总。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7月至2020年底)。各镇区和有关部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73238.html

本文关键词: 中山市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