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函〔2019〕11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函〔2019〕110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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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局函〔2019〕2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110号)要求,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各镇区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及《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镇区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其他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配合。
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或虽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各镇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原因,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补救措施,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依标配建幼儿园。
对暂未达到配建标准的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的区域,各镇区政府要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求。(市教育体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和各镇区政府负责)
(二)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各镇区要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依标配建幼儿园,在审定项目建设规划条件时,符合条件的区域小区明确必须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期同时开发建设,并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70%前建成,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各镇区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或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各镇区政府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未按标准建设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教育体育局、发展改革局和各镇区政府负责)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于2019年6月前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粤教基〔2015〕21号文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2015年12月31日之前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各镇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不回收的,应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15年12月31日之后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各镇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各镇区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收回及补偿办法由各镇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开发商拒不移交的,相关项目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体育局、发展改革局和各镇区政府负责)
(四)确保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为确保完成国家和省关于到2020年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50%以上的目标任务,我市新增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全部办成公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按规定做好教职员配备管理工作。已经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承办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中教体〔2018〕1号)要求,按照配套幼儿园承办方式与工作流程,规范配套幼儿园招标工作,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明确补助标准。条件成熟的镇区,在民办小区配套幼儿园租赁期满后逐步收回办成公办园。(市委编办、市教育体育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和各镇区政府负责)
二、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各镇区应组织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全面整改。各镇区要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要求,逐一对台账中登记的城镇住宅小区的幼儿园配建情况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或已移交但使用不到位的,原则上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租赁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各镇区排查、整改等环节的督导、监督和评估,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镇区进行通报。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中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治理工作小组),市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教育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国资委、民政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市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体育局。
(二)落实责任分工。市编制、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3号文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工作。镇区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各司其职,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治理保障。各镇区要认真制订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以镇区为单位及时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排信息报送教育部治理工作进展信息检测系统,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更新信息,逐项逐园销账。2019年8月2日前,各镇区政府要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信息台账(附件1)以及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附件2)盖章后上报市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时逢双月13日前,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市教育体育局学前教育管理科 陈思源,电话:89989377,邮箱:zssxqk@126.com)
附件下载: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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