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函〔2019〕1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20 23:07:46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函〔2019〕19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中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119号),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各镇区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及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落实。考核期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镇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工作成效,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制定全市年度考核具体方案和细则。


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区自查。各镇区政府对照市的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分送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初核评议。各镇区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3月中旬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镇区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核验文件台账、问询谈话、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镇区政府自查情况、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审议。


第七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八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市最后二名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越级上访事件;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八条  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联席会议向各镇区政府通报,并抄送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镇区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机关。


第九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联席会议对该镇区发出约谈函,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镇区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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