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2018〕4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中府办〔2018〕47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切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加快推动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理念,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充分发挥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建设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本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末,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到2025年末,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5%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化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队伍,建成2-3个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力争建成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市。
(三)实施范围。
1.近期(2019-2021年)。
(1)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时间为准),政府投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含)30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和纳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含)3000平方米的新建工业建筑(含厂房及配套办公楼和宿舍)宜采用装配式建筑。
(3)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含)10万平方米(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的新建居住区、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单体地上建筑面积大于(含)20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宜采用装配式建筑。
2.远期(2022-2025年)。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含)5万平方米(以规划许可证为准)的新建居住区、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单体地上建筑面积大于(含)10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宜采用装配式建筑。
(四)实施标准。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中楼板、楼梯、空调板、窗台及非承重外(内)隔墙等部位鼓励采用装配式部品部件;承重梁、柱和剪力墙等构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采用装配式部品部件。
二、重点任务
(五)科学布局确保供需平衡。科学布局,培育产业。2021年前培养发展可生产叠合楼板、外(内)墙板、楼梯、空调板、窗台板、梁及柱等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基地3个。
(六)推广适宜建造方式。在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积极推广轻钢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推广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
(七)提升施工水平。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造,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广泛采用高效率、低损耗、可回收的模板体系和降尘、降噪的施工方法,严控建筑垃圾产生。
(八)推广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并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
(九)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要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优化项目管理方式。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十)确保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单位等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制定针对装配式建筑的分段验收方案,对全装修成品交房项目实施主体与装修分界验收。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监理单位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涵盖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大数据平台,实现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数据共享,实现工程质量可查询可追溯。
三、保障措施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密切协作配合,加大支持力度,扎实做好发展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
(十二)细化责任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发展计划及具体实施范围,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落实到项目规划审批、土地供应、项目立项、施工图审查等各环节,并定期通报各有关单位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进展情况;科学规划布局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工厂;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加大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内容和有关要求纳入规划计划和规划条件中,在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规划条件中有关装配式建筑的建造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创新,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做好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道路运输提供服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严格控制与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染,并建立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市科技局负责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装配式建筑科研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支持企业科技发展,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增加装配式建筑研究的科研投入。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制定扶持装配式建筑企业发展的相关财税扶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负责落实相关信贷扶持政策,引导银行机构对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式生产基地建设以及购买被认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房等给予信贷支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在公积金政策方面对消费者购买装配式项目的商品房住宅,并在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一是容积率奖励。对于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3%比例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二是加大金融支持。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三是税收优惠。对于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四是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五是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六是在本市建筑行业相关评优评奖、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将装配式建筑列入评价指标。
(十四)强化技术指导。组建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装配式建筑的建筑设计、部品部件和建筑性能认定、标准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论证等相关技术指导工作;研究我市规模以上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对新型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企业和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等提供技术论证意见。
(十五)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制定装配式建筑岗位标准和要求,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投入,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通过现场会、论坛、展会、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强普及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和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有利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四、本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本文件由市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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