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2018〕3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第三方评估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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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第三方评估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府办〔2018〕31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第三方评估办法》、《中山市政府立法草案委托第三方起草工作规定》、《中山市政府规章起草阶段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工作规范》、《中山市政府规章新闻发布会工作规范》等四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第三方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立法工作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立法建议项目、立法争议问题、立法草案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评估结论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立法建议项目第三方评估,是指立法建议项目提出单位或者市法制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提请立法的项目是否合法、是否必要、是否可行、立法时机是否成熟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结论的活动。

立法争议问题第三方评估,是指立法草案起草部门或者市法制部门,就立法过程中遇到的争议问题,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比较、测算核实,形成立法争议问题解决方案的活动。

立法草案第三方评估,是指立法草案形成后,由起草单位在报送立法草案送审稿前,或者市法制部门在提请市政府审议立法草案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草案内容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和评价,就立法草案是否需要修改及修改内容提出评估结论的活动。

第四条  立法建议项目、立法争议问题、立法草案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客观全面的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和专业。

第五条  就立法建议项目、立法争议问题、立法草案进行第三方评估,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评估机构。必要时,可以同时委托多个第三方机构对同一事项进行评估。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立法建议项目、立法争议问题、立法草案评估,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方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

第六条  立法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第三方评估:

(一)立法涉及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事项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立法涉及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事项社会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

(三)立法建议项目提出单位或者市法制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其他接受财政供养的公共组织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开展而未开展第三方评估的,立法建议项目原则上不列为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和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立法工作有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七条  存在下列立法争议问题之一的,应当进行第三方评估:

(一)立法涉及的社会管理模式、技术方案存在选择争议,需要合理取舍的;

(二)立法涉及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内容存在争议,需要科学厘定的;

(三)立法涉及的部门职责权限存在争议,需要统筹协调、明晰细化的;

(四)存在其他立法争议问题,需要权衡厘定的。

第八条  立法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第三方评估:

(一)属于社会普遍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重大改革发展事项的;

(二)立法草案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

(三)立法草案起草单位或者市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第三方评估的。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其他接受财政供养的公共组织起草立法草案,应当开展而未开展第三方评估的,立法草案原则上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立法工作有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九条  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一)立法事项是否符合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是否与国家改革发展方向相符;

(二)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事项,立法事项是否属于急需通过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是否存在地方立法空间;

(三)与国家、省立法项目在时间上是否存在同期性,是否能解决立法面临的制度衔接、分歧化解、改革试行等问题;

(四)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十条  立法争议问题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一)立法拟设立的社会事务管理模式、技术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该管理模式下社会运行是否高效有序;

(二)立法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如何科学厘定;

(三)立法涉及的行政管理职权职责如何统筹协调、高效运转;

(四)其他立法工作事项涉及问题如何解决。

第十一条  立法草案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一)立法草案是否有制定依据,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规定相抵触,是否与上位法存在不必要的重复,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与当前社会发展、改革方向相协调;

(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必要,并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管理措施是否具体、可操作;

(三)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对经济发展、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利弊影响,在实施方面会遇到哪些困难,今后若干年的绩效目标等;

(四)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拟设定的职权职责是否相统一,拟设定的机构职责、行政管理主要由哪级机构承担,职权分配是否合理可行,基层是否有相应的管理服务能力,基层对立法事项的基本意见;

(五)采取的管理措施是否存在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是否增加相关主体的义务或者减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否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等方面存在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措施;

(六)立法技术是否规范,概念界定是否明确,拟设立的各项制度之间是否协调一致,是否影响到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事项有专门评估标准的,按照专门评估标准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立法建议项目、立法争议问题、立法草案第三方评估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准备阶段,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确定的评估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对象、目标和技术手段,并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

实施阶段,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方案搜集与立法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归纳基本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听取意见,调查研究,得出初步结论。

评估报告形成阶段,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立法工作事项第三方评估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专家咨询、网络咨询、相关立法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立法建议项目、立法争议问题、立法草案评估内容和结论的逐一说明,并附所依据的资料、数据和立法参考等材料。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立法建议项目是否纳入立法计划,立法草案起草、审查、审议的重要参考。

进行第三方评估的立法计划草案和立法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时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立法建议项目提出单位、立法草案起草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对重要情况未详实说明的,应当根据立法需要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评估过程和结论的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反诚信义务等不当行为的,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3日起施行。


 


中山市政府立法草案委托第三方起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民主、科学立法,探索和完善法规规章多元起草机制,规范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委托第三方机构起草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牵头起草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起草立法草案或者重要制度设计(以下统称立法草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立法草案牵头起草单位(以下称委托单位)是委托起草立法草案的主体。委托单位委托起草立法草案的,对起草工作向市政府负责。

第四条  第三方起草机构(以下称第三方)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

第五条  委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下列草案或者草案中的重要制度设计委托第三方起草:

(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

(二)法律关系复杂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立法项目;

(三)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立法项目;

(四)市政府、牵头起草单位认为需要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其他立法项目。

第六条  委托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第三方。

委托单位选定的第三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

(三)具备承担委托事项所需的人员、专业资源和技术能力等条件;

(四)在接受委托的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委托单位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委托事项、质量要求、保密要求、起草人员要求、履行期限、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委托单位应当就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所涉及社会事务现状、主要问题、解决措施等向第三方全面提供本单位应当掌握的信息,并提出立法的目标、方向和要求。

第九条  委托单位应当对第三方的起草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跟踪掌握起草工作进度,并提供工作支持和便利。

第十条  与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有关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第三方请求,如实提供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有关资料,为委托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  第三方召开有关立法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实地调研,应当以委托单位名义组织,并根据起草工作实际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第三方起草立法草案,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立法草案起草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可以要求第三方按照下列流程开展起草工作:

(一)成立起草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学科背景应当合理兼顾,责任分工明晰可行;

(二)拟定起草工作方案,明确立法目的、立法定位、起草步骤、职责分工、时间安排等;

(三)开展前期调研,广泛收集分类立法材料,梳理归纳主要问题,深入实际调查,找准立法重点、难点;

(四)起草初稿,根据立法需求和需要解决问题,借鉴、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确定立法草案的主要思路、内容和基本框架,形成草案初步文本;

(五)征集意见建议,通过公开立法草案建议稿、座谈协调、论证听证、咨询评估、实地调研等方式,征集立法意见建议,听取各方面意见;

(六)完善修改立法草案;

(七)提交立法草案建议稿。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当通过约定,要求第三方在提交立法草案建议稿文本时,应当一并提交条文注释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情况说明,并提供法律法规依据、调研报告等其他立法参考资料。

起草说明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起草的依据和过程、重要条款的详细说明等。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当对提三方提交的立法草案建议稿的下列内容进行评估: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协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四)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准确、严谨;

(五)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合理建议是否采纳或者作出相应处理;

(六)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况。

经评估,委托单位认为第三方提交的立法草案建议稿符合委托合同要求的,应当出具评估意见;认为未达到委托合同要求的,应当交由第三方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参加起草工作的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起草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第三方开展起草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反诚信义务等不当行为的,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23日起施行。


 


中山市政府规章起草阶段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立法工作程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意见,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政府规章起草阶段征求市、镇人大代表意见工作。

第三条  起草单位负责政府规章起草阶段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前,起草单位应当向相关人大代表征求规章需要解决的问题、适用范围、主要制度设计等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向相关人大代表征求规章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起草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

就规章草案相关内容召开听证会、论证会、评估会的,应当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加,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两人。

第七条  书面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

第八条  人大代表为提出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数据或者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人大代表意见,将可采纳意见融入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向提出意见人大代表反馈。

起草单位向市法制部门报送规章草案时,应当附具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没有附具的,市法制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退回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政府规章发布后,市法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公布的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包含人大代表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8年8月23日起施行。



 


中山市政府规章新闻发布会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规章新闻发布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政府规章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社会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规章。

第三条  举行政府规章新闻发布会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舆论导向,坚持依法、全面、正面、稳定的方向,确保发布信息及时、合法、合理、客观、准确、真实。

第四条  政府规章新闻发布会由市法制部门确定主题,并组织市政府立法工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五条  政府规章新闻发布会发言人由市法制部门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

第六条  市法制部门组织政府规章新闻发布会,应当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填写《中山市新闻发布会备案登记表》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备案。

第七条  政府规章新闻发布会材料(发布辞、主持词、有关背景材料等),由政府规章起草部门起草,送市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备案。

第八条  市法制部门和市政府立法工作相关部门举行政府规章新闻发布会,应当做好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做好政府新闻发布会应急工作。

第九条  举行政府规章新闻发布会后,市法制部门及政府立法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追踪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舆情动向,进行舆情分析,检验发布效果。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18年8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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