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2018〕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21 06:05:05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18〕1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此前我市户籍准入迁移政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教育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十三五”期间,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全面放宽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本市。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增长至182.5万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调整户籍准入迁移政策

(一)取消积分入户政策。自2018年起,不再实行积分入户政策,保留并优化积分入学和入住公租房政策。(市流动人口办、教育和体育局、住房保障办牵头)

(二)调整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在我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下同)、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并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在我市连续居住满5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没有自有住房但有合法稳定住所(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户口登记在辖区社区(居委会)集体户。(市公安局牵头)

(三)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农村青年参军退伍(转业)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连续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高校及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企业聘用的有教育部承认大专学历且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或本科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有中级职称或高新技术企业急需的初级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或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技术工人;以及有教育部承认学历或者学位,大专、本科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留学归国人员,可申请落户中山。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四)完善其他户籍准入迁移政策。着力在创新创业、新兴战略产业方面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提高我市创新创业及新兴战略产业人才吸纳比例,做好人才服务工作,有创新创业项目落地的紧缺适用人才,可适当放宽入户条件;人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才的职业资格的复核审查力度,在社保、居住年限上予以规范,并严厉查处职业资格证书造假或买卖等违法行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

三、推进居住证制度全覆盖

(五)进一步完善居住登记和办理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更多便民受理发证渠道,加强流动人员在我市的居住信息登记、采集。对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市流动人口办牵头,市相关部门、各镇区参与)

四、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根据财政承受能力、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情况,动态调整对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力度,逐步落实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争取省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对我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工作的支持,配合做好财政转移支付对接工作。(市财政局牵头)

(七)探索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实施并完善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镇区倾斜的政策。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方面对我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工作的支持。(市财政局、各镇区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参与)

(八)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推进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统筹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统筹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各镇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区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参与)

(九)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举措,落实省涉及企业债券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加强与省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局、金融局、财政局牵头)

(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业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十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牵头)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地税局牵头)

(十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根据国家要求和省的统一部署,加快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积极与省对口部门沟通,配合做好相应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对接,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镇两级财政加大公办学校建设投入,保障进城落户人员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市教育和体育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各镇区参与)

五、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镇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公安局等牵头负责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或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加强对各镇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项配套政策原则上须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出台实施;相关单位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10号前报市户改办(市公安局)汇总报市政府。(各镇区、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加快建立健全市人口统计体系,准确快捷反映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列入全市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七)加强督查评估。将各镇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市级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每年由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评估,并及时公布有关情况。其中,2018年进行中期督查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有关单位要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强化实施效果。(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八)强化审计监督。按规定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有关单位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十九)加强经费保障。为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各牵头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与财政部门、各镇区政府的沟通对接,做好经费测算、预算,落实好相关财政支出。(各牵头单位负责,市财政局、各镇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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