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2017〕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21 06:15:10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17〕55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中山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评,是指市政府对市属部门和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下同)的政府职能转变、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依法行政保障等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和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评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评指标纳入市直单位绩效管理考评体系和镇区实绩考核的“法治中山”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有关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六条  市政府对市直单位和各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评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

(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情况;

(三)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情况;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情况;

(六)自觉接受监督情况;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八)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情况;

(九)依法行政保障情况;

(十)其他依法行政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省依法行政考评指标和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从《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中选取具体考评指标。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评采取书面审查与考核组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年度实施,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结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制订下发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

(二)考评对象对照考评方案,对本部门、本镇区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代表参加,组成若干考核组,对考评对象开展集中抽查。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情况后向考评对象反馈考评发现的问题。考评对象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复核。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评情况,确定考评对象的综合得分和考评等次,并书面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收集监管数据,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考评对象应当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按时报送、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市直单位和镇政府分开计分排名,对综合得分80分以上且排名居前20%的考评对象,评定为优秀等次;综合得分80分以下且排名居后20%的,评定为一般等次;其他评定为良好等次。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考评对象予以表扬,对评定为一般等次且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考评对象予以批评,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考评对象,市政府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评结果纳入当年市直单位绩效管理考评和镇区实绩考核计分,并作为考评对象的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被评定为一般等次且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取消考评对象当年度各项评选优秀、先进、模范单位等资格。

第十六条  考评对象应当对考评结果反馈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考评对象拒不落实整改,或连续两年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依法追究考评对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考评对象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消极应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考评对象存在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犯罪情形的,不得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  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73364.html

本文关键词: 中府办, 中山市, 依法, 行政, 考评,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