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函〔2017〕24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工作2017年度计划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工作2017年度计划的通知
中府办函〔2017〕247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工作2017年度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中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工作2017年度计划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去库存工作,顺利完成我市商品房去库存目标任务,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去库存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去库存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研判,科学管控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把商品住房库存清化周期基本控制在16个月以内。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加强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坚持分类调控,因地施策,推进商品房去库存,合理控制商品房供应规模。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研判,科学管控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把商品住房库存清化周期基本控制在16个月以内。根据商品住房库存规模及去库存任务完成情况,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商品住房消化周期达到36个月以上时,停止供地;周期为18—36个月时,减少供地;周期为6—12个月时,增加供地;周期为6个月以下时,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同时,要密切关注非商品住房库存情况,根据市场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非商品住房库存控制在合理区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区)
(二)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研究通过“房票”安置、团购等方式,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超过16个月时,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通过发放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房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市住房保障办、市财政局、各镇区)
(三)支持进城农业人口置业。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继续发挥“农民安家贷”等信贷平台作用,支持新市民购房。(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各镇区)
(四)推动省属国企住房租赁平台和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发展。继续推动购租并举住房制度改革,成立市住房租赁平台公司,以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等多种形式筹集房源,出租给符合条件且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制定与住房租赁平台相衔接的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继续争取政策性优惠贷款,探索联合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设立住房租赁发展基金,促进住房租赁平台可持续发展。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企业运营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镇区)
(五)支持将库存商品房改造为公共服务配套用房。落实国家有关生活性服务业的支持政策,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将库存商品房改造用于扶持养老、旅游等事业发展,允许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将库存商品房等改造为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服务用房。已建成居住区相关服务设施配套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可优先通过改造库存商品房等方式予以完善。用电、用水、用气等按有关政策可享受价格优惠的,供电、供水和燃气部门应尽快予以落实。(市发展改革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公安消防局、中山供电局、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中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各镇区)
(六)允许非商品住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在建、建成、库存的非商品住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完善各类租赁住房的消防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商业用房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消防局、中山供电局、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中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各镇区)
(七)鼓励开发商自持物业经营,盘活存量停车场(库)用房。鼓励开发商自持物业经营,由快速开发销售模式向城市综合运营模式转型。鼓励开发商将库存的商业、办公等配建停车场(库)用房自持或出租经营。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城市停车场建设及运营的支持力度。鼓励发债用于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停车场统一经营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城建集团、各镇区)
(八)支持传统零售服务业转型发展。鼓励传统实体商业丰富体验业态,由传统销售场所向社交体验、家庭消费、时尚消费、文化消费中心等转变。支持具有品牌和技术优势的大型商业企业向我市延伸。推动连锁化、品牌化企业进入新建社区设立便利店和社区超市,促进商业用房去库存。放宽对临街店铺装潢装修限制,取消不必要的店内装修改造审批程序。(市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镇区)
(九)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促进区域间房地产市场均衡发展。加强城市公共资源均等化配置,在库存商品房规模较大、库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内,整合库存项目间公交站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现功能共享。(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各镇区)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落实镇区主体责任。各镇区要切实承担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中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及2017年度计划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时间节点等要求,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衔接顺畅。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合政策,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去库存各项工作。
(三)加强跟踪督办。根据《中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督查工作方案》,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区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去库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并于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0日前将去库存进展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报市政府督查部门,由市政府督查室对各镇区、各部门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适时启动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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