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9〕37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9〕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优化营商环境,缩短审批时限,科学确定考古勘探工作流程,提高文物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古勘探的范围: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
(三)文物行政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划定的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
(四)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五)其他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区域。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考古勘探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市考古勘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拟进行收储的地块,应由各区、县(市)政府在“土地收购、征收补偿价格和出让价格评估”阶段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勘探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实施考古勘探工作。
拟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应由相关部门在进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开展空间协调之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勘探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实施考古勘探工作。
工业项目地块,应由相关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县(市)政府“土地收购、征收补偿价格和出让方案审批”阶段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勘探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实施考古勘探工作。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类型地块,依具体情况,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提前进行考古勘探的工作流程。
各类项目进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开展空间协调时,由空间协调发起部门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已经完成考古勘探工作的项目出具明确意见。
第五条 土地供应前进行考古勘探、考古发掘所需经费,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国家规定和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土地储备费用。
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市本级项目所需考古勘探、考古发掘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区、县(市)项目所需考古勘探、考古发掘经费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可先行垫付,年末通过市、区县(市)财政划转的方式结算。
土地开发建设期间发现文物的,开发建设单位应立即报告文物部门,文物部门进行考古发掘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申请考古勘探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明确的考古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
(二)无硬化地面、建筑垃圾或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建(构)筑物;
(三)无妨碍考古工作的权属纠纷;
(四)清晰标识地下管线设施的具体位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河道、堤防、水库、铁路、轨道交通、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提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考古勘探工作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 考古勘探工作按工作时限完成。
由于自然条件限制,本市进行考古勘探的时间为每年3月下旬至12月上旬(自然灾害天气除外),考古勘探工作应在接到考古勘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考古勘探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考古勘探结项报告至市文物行政部门。
结项报告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概况、勘探位置图、勘探范围图、工作目的与工作经过、工作流程、主要收获(价值初判)、遗迹定位测量图、工作过程照片及相关保护建议等。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收到考古勘探结项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出具处理意见,交付相关单位。需要开展考古发掘的项目,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考古发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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