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9〕3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过紧日子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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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过紧日子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9〕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过“紧日子”、坚持厉行节约等决策部署,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过紧日子有关精神的实施意见》(沈政明电〔2019〕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


1.坚持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精简会议,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提倡开短会,开有用的会,提倡召开视频会议,减少边远地区领导同志集中开会数量。


2.各类会议应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召开三、四类会议要强化内部管理,建议开短会,原则上不安排食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参与和赞助各类庆典、节会、论坛、商业演出等活动。


3.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不安排宴请,不得提供烟酒;除一类会议外,如需安排用餐应尽可能在单位内部食堂。半天以内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用餐。


4.参会人员以在沈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我市以外地区召开。一、二类会议本地参会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应专项报批。三、四类会议无外地人员参会或有外地人员参会但外地人员当天可返回的,不安排住宿。严格控制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5.应选择单位礼堂、会议室等内部场所召开会议;单位内部场所不具备条件的,应优先借用市民服务大厅等单位的内部礼堂、会议室等场所,以上条件无法满足需要的,选择党校、大中专院校礼堂、市图书馆等性价比高且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召开会议;确需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会议承办单位要通过多家询价、磋商等方式,按照最低价格确定;不得在各种旅游度假中心、国际会议中心等高消费场所举办会议。


6.应当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


7.提倡节俭办会,减少纸质会议材料的使用,鼓励通过电子投影形式替代纸质会议材料,需要使用纸质材料的鼓励自行印制,原则上不用彩印、铜板纸印刷。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8.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二、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


1.减少不必要出差、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能够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了解情况的可不安排出差,确有必要出差的,要做好出差前的规划工作,制定目标计划,能一次出差解决的不去两次,避免因准备不充分、情况了解不细不全而多次到一个地方出差的情况发生。


2.出差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3.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机关内部宾馆住宿,内部宾馆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当选择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符合住套间的同志尽可能选择住单间或标准间。


4.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出差时,尽可能选择经济、节约的交通工具。随行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国内出行机票实行多家询价,同一时间段内选择低价格采购,对于已确定的出行计划,应提前预订机票,降低出行成本。


5.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和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照沈阳市规范差旅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规定,向接待单位缴纳相应费用。


6.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报销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费用不予报销。


三、进一步加强培训费管理


1.能在我市举办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到其他地区举办。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2.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一般最多不超过10人。培训住宿不得安排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除师资费外,培训费按照市及各区、县(市)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控制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原则上不应超过30天,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培训用餐不得安排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原则上不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等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四、进一步加强出国(境)经费管理


1.严格按照限量管理规定和关于出访人数、国家(地区)数、在外停留天数的具体要求申报计划。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出国团组需符合“一带一路”战略及我市企业“走出去”等对外政策,压缩出访时间,提高效率,原则上赴台等团组出行期限不超过5天;压缩非必要的咨询、调研、学习交流等经费支出。


2.使用财政性资金组织因公出国(境)活动,均需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相应出国(境)预算。因公出国经费细化到出国项目上,未列入财政预算和在预算执行中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支出项目的,一律不得安排出国(境)。


3.应当从正规渠道购买机票:一是在国家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上使用公务卡购票;二是选择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公务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票。同时,应向不少于3家政府采购机票的供应商和服务商询价,应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国家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上随时发布优惠率变动情况,应确保购买的公务机票价格已经按约定享受折扣优惠。对于已经审批的出国(境)任务,应提前预订机票,进一步节约财政资金。


五、进一步加强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


1.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充分展示我市风土人情和地域文化,做到节俭不失庄重、简化不失规范、严谨不失热情。


2.在接待工作中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3.接待对象住宿应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或者定点场所。接待住宿执行我市差旅、会议住宿费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用餐应按照我市规定标准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1次工作餐,但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在我市现有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合理降低本单位公务接待标准。


4.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各相关接待单位须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在核定的年度接待预算内安排接待经费,不得擅自突破。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六、进一步加强公车运行费管理


1.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本着“确保安全、使用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的有关规定,加强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


2.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人员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自行选择社会化方式;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确因特殊情况使用公务用车或者社会租赁车辆的,不得再报销个人交通补助。


七、进一步加强节会等活动经费管理


1.严格控制节会等各类活动,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活动,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等活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的各类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压缩活动规模,节约经费开支。


2.举办活动应当严格经费预算,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八、进一步加强其他经费支出的管理


1.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经费,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预算中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人数原则上只减不增,不能超过上年。按照单位职责,应由本单位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人员经费由财政保障的单位,凡在编制内新增在职人员的,相应调减预算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的费用。


2.关于专项印刷费,各部门确需发行的内部刊物,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原则上不用彩印、铜板纸印刷,所需经费由公用经费统筹解决。各部门出版允许对外发行的图书或期刊,原则上不安排刊号费,所需经费优先使用发行费安排,不足部分由公用经费统筹解决,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专项资金。


3.关于宣传、公告费,宣传、公告性的项目尽量通过政务网站、沈阳广播电视台、沈阳日报、晚报等新闻媒体宣传;必须刊登广告的尽量安排在费用较低的版面,或在报花处刊登索引,详细内容在网站上刊登,压减相关支出。


4.关于房屋维修改造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经检查评审确认为中大维修项目的,纳入年度预算,未纳入预算的不得实施;


其中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于现有建筑物超规定面积部分,以及建设项目未决算、没移交使用单位或仍在保修期内的,原则上不安排维修改造经费。对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设备正常运行轻微损伤的日常维修,如防水、内墙粉刷等,原则上由公用经费统筹解决。


5.关于办公用房租赁费用,对于租用办公用房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结合我市现有办公用房空置情况统一研究、合理调剂,确需向社会租赁的,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多家比价,并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确定的事项纳入预算。


6.关于各种设备、器材、家具购置费用,未新增人员的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办公设备、家具新购;有新增人员应首先内部调剂解决,内部不能调剂的,应该从市本级公物仓中按需选择,确需新购的,按照标准核定后安排。在相近地点办公的单位,主要设备原则上不重复购置,共享使用。各部门举办的各类活动原则上不安排音响器材等设备费用。


7.关于物业费,对外服务窗口单位,如图书馆、体育场馆、实验室、办事大厅、法庭、展厅等,为了维持其公共服务功能,可在标准范围内适当安排;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另行安排物业费,确有需要的,原则上由公用经费统筹解决。


8.关于水电费,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树立节水节电意识。节电方面应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尽量使用自然光,做到人走关灯,杜绝“长明灯”现象。下班时,关闭不用的电器设备,避免“长待机”等能耗空放现象。节水方面,设置合理的水流水压,用后及时关闭,坚决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


9.关于办公用品购置经费,购买办公用品从简,遵循货比三家的原则,向价位低的供应商采购;建立并认真执行办公用品及耗材出入库登记制度,设立台账,从购置、保管、申请、审核、发放、领用等环节严格控制;确保办公用品及耗材按需使用,避免浪费。


10.关于食堂经费,各单位食堂应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和措施,加强食品和其他原材料的保管工作,防止因腐烂变质等造成的损耗,推行工作简餐,避免食品浪费。严禁采购海参、鱼翅、鲍鱼等高档食材、香烟和高档酒水等。食堂大宗物资如米、面、油、肉类等消耗量大的物资采购,应在满足本单位需要的前提下多家询价,并按照比价进行采购。建立健全食品成本核算制度,加强成本核算管理,降低食品成本。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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