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9〕3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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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9〕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


(一)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传染病防控、地方公共卫生服务3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市级指导下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市和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省与我市按1∶4分担。对市以下分担部分,市与区、县(市)划分三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与和平区、沈河区(含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铁西区(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区、浑南区按4:6分担;第二档市与皇姑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按5:5分担;第三档市与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7:3分担。


2.重大传染病防控。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省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费用等内容,明确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免疫规划疫苗的运输、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艾滋病、结核病、重点地方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点慢性病防控管理和适宜技术探索,全市性或跨县域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除属于省事权范围以外,以及市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明确为市和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区、县(市)自主实施的传染病防控以及县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内容,明确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明确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比例分档分担办法执行。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3项。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明确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比例分档分担办法执行。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明确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在省与我市按6:4分担基础上。市以下分担部分,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比例分档分担办法执行。


3.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生育关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市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内容,明确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扶助需求、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关停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明确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给予补助。区、县(市)自主实施的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项目,明确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5项。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国家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或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区、县(市)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区、县(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区、县(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上级财政事权任务的,按有关规定由上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市以上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国家、省、市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区、县(市)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或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上级财政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明确为省以上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或区、县(市)行使的事项,以及明确为市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区、县(市)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在明确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对于由省以上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或区、县(市)可以在确保省以上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基础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负担。对于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省、市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区、县(市)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或区、县(市)制定出台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地区标准高于上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区、县(市)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市与区、县(市)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有关要求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密切协调配合,有效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市及区、县(市)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对市及区、县(市)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依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三)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推动将市及区、县(市)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明确,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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