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9〕2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2-03 04:04:36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9〕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实施生猪全产业链监管。


1.加强养殖环节和野猪监测。准许取得《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种猪场和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单批存栏5000头以上的育肥场建设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检测。2019年10月底前,落实监管责任人,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坚持疫情日排查、周报告、季度集中消毒制度;对苏家屯区山区野猪划定管护区域,安排专人做好日排查、日报告。对排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严格按照规程报告并处置。(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长期)


2.加强饲喂环节监管。规范餐厨垃圾和饲料管理。2019年10月底前,制发《致全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一封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签订《沈阳市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出台《沈阳市城区餐厨垃圾收运监管暂行考核办法(试行)》;与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明确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保障正常运转;每季度集中组织对养猪场(户)开展排查,禁止使用餐厨垃圾喂猪。对因使用餐厨垃圾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开展打击饲料违法添加物质专项行动,制定监测计划,每月开展违禁物质和药物饲料添加剂专项监测。(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公用局、农业农村局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长期)


3.加强调运环节监管。强化产地检疫、运输车辆管理和清洗消毒站点建设。2019年10月底前,开展网上检疫申报,推行“官方兽医+协检员”工作模式,做好申报资料审核和现场临床健康检查;运输车辆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备案1次,所有备案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现实时监控,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现有在产的38家生猪屠宰场要建设消毒站(点)。2019年12月底前,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要选定地址,采取新建、改造升级等方式,利用生猪调出大县补贴等资金,分别建成1处县级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充分发挥康平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省界间生猪运输指定通道作用,实行24小时值守,严格省外生猪及产品调运监管,消除疫病传入风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长期)


4.加强屠宰环节监管。严格落实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驻场“两项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建设年肉类专项整治行动。2019年10月底前,屠宰企业要建成非洲猪瘟检测室,配备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开展非洲猪瘟自检;按照年屠宰2万头以下配备2人、年屠宰2-15万头配备5人、年屠宰15万头以上配备10名的标准,建立官方兽医或“官方兽医+协检员”派驻制度,足额配备人员;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及“两项制度”不落实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2019年11月底前,制定肉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开展考核督察,督促指导生猪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动物防疫、产品质量安全和非洲猪瘟自检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前)


5.加强加工、经营和销售环节监管。2019年10月底前,落实监管责任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实行日排查、周报告,落实生猪产品检查制度,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对进口生猪及产品实施批批抽检制度,对进口种猪实施隔离观察制度。对抽检中发现非洲猪瘟病毒为阳性的,严格按照规定报告并处置。(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沈阳海关、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长期)


6.加强综合执法。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部门监督执法职能作用,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饲料生产经营、违法违规收运饲喂餐厨垃圾、收购贩运经营病死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走私生猪产品、恶意传播猪瘟疫情、违规出证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对涉及疫情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行政拘留处罚情形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不构成犯罪或行政处罚情况的,要加强法制教育,做好法制宣传。(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阳海关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长期)


(二)加快推进畜牧产业转型升级。


7.制定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以“转方式、调结构、抓项目”为重点,引导畜禽规模场向土地承载能力较强的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等地区转移。2019年10月底前,形成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履行征求意见、环评、专家论证等程序,12月底前印发实施,指导全市畜牧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长期)


8.加大生猪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制定我市畜牧业标准化生产扶持政策,落实国家、省有关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开展生猪保险统保试点,推进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项目建设。2019年12月底前,积极推进10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20个畜牧业标准化生态项目建设,组织做好立项、审批、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落实《辽宁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做好企业申报、审核和补助发放工作;落实国家生猪保险调整政策,将育肥猪保额从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元提高到1500元。按照《沈阳市生猪政策险统保工作实施方案》,做好2020年度康平县生猪保险统保试点工作,全市生猪统保工作逐步开展。2020年9月底前,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建成投产。(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9.科学划定禁养区。开展禁养区划定排查工作,重新划定和调整禁养区范围,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1月底前)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10.稳定机构队伍。深化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建设,提升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能力。2019年12月底前,制定全市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方案,对动物防疫、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等工作职责予以明确,履行决策程序;采取调转、招聘雇员和临时工等方式补齐空编人员,确保每个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备4名以上官方兽医;采取定期安排公务用车、租赁第三方车辆等方式,保障1台工作用车,确保正常开展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金申请、设备采购、人员培训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11.保障经费。优先安排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区要切实执行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政策;按照现行每年1万元的标准,足额配套并按时发放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不得挤占挪用。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对国家、省切块下达需要市、区县(市)配套的动物疫病防控和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现行比例承担,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长期)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政府对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承担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确保市、区县(市)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机构不撤、工作标准不降、防控队伍不散,持续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强联防联控。明确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农业部门牵头抓总,建立发展改革、商务、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和协商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严格落实“三线十五点”具体防控措施,加强重点环节监管线,做好生猪养殖、运输、屠宰、产品储备、饲喂监管等五点位工作;加强疫情应急处置线,做好突发疫情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封锁、应急物资储备等五点位工作;加强生猪及产品供应保障线,做好种猪场生产、生猪生产、生猪产品冷链物流、生猪产品市场销售、舆情引导等五点位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非洲猪瘟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强督查督办。我市各级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和保供稳价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动物防疫工作不力等行为,从严追责问责。对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在各类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非洲猪瘟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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