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9〕2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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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9〕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方案




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实现全面参与“16+1”交流与合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 〕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依托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平台,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先行先试优势,着力打造全省“16+1”经贸合作示范样板城市,辐射带动全省各市发挥各自特色,为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保驾护航。


二、工作任务


(一)打造互联互通建设典范。


1.积极参与中东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我市企业承揽中东欧国家铁路、公路、机场、输变电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与中东欧国家间基础设施、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合作,构建常态化的交流合作机制和合作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外办)


2.加强与中东欧国家开放通道建设。促进 “沈满欧”“ 沈连欧”班列常态化稳定开行,开拓完善中欧班列体系。推动与中东欧国家建立人员往来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建设沈阳中东欧16国商务中心和签证中心。积极出席中东欧国家举办的国际会议和博览会等活动,促进与中东欧国家的团组互访交流。加强与中东欧国家的民间友好交往,推动我市与中东欧国家城市间的实质性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友协,铁西区政府及其他相关区、县(市)政府)


3.提升现有各类合作平台功能。不断完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平台载体功能,积极对接中东欧贸易合作。发挥综保区桃仙园区自贸区核心功能区作用,大力推进中欧进口商品展览展示中心、沈阳自贸区跨境电商中东欧合作项目、沈阳自贸区进出口贸易示范区等重大国际化项目。提升中国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功能,增设中东欧分展会,增强分展会技术转让、项目洽谈、人才培训等功能。(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科技局)


(二)打造双向贸易合作典范。


4.提升与中东欧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参与中欧陆海快线海关通关便利化合作,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增设“对中东欧及‘一带一路’”功能,加强与中东欧国家开展海关通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争取同步试行宁波“中国—中东欧国家贸易便利化国检试验区”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在中东欧国家举办的中国—中东欧国家海关合作论坛。(责任单位:沈阳海关,市商务局)


5.提高与中东欧国家贸易合作水平。加大工程机械、机床工具、医疗器械、输变电设备等沈阳制造企业的市场开拓力度,扩大出口;推动高档数控机床、智能机器人、汽车及零部件、先进轨道交通及输变电等成套设备出口。积极扩大机电产品、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化工产品、资源类产品进口;扩大水果、肉类、乳制品、酒类等一般消费品进口规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6.优化沈阳与中东欧国家的贸易结构。充分发挥货物贸易对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加快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不断提升制造业产品附加值。加强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数字经济等领域合作,提高运输服务、金融保险、电信服务、信息咨询等服务贸易合作水平。对资质信誉好、专业服务优、风险管控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评选认定后,在通关、检验检疫、外汇、出口退税等方面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税务局、沈阳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7.鼓励我市企业与中东欧国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等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8.创新与中东欧国家贸易模式。鼓励我市企业为其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境外贸易、仓储、配送和售后等配套服务。支持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在中东欧国家建设一批海外仓,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减少清关障碍,增强用户购物体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三)打造经济技术合作典范。


9.加强对中东欧国家的优势产能转移和高端装备制造合作。利用宝马供应商大会、华晨雷诺金杯汽车零部件招商推介会、中国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和德企沈阳行等活动的有利契机,鼓励汽车、航空、机械等重点行业的企业与中东欧国家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对接与国际交流合作。支持有实力的机床、医疗、现代建筑、农业、输变电等企业在波兰、捷克等有条件的中东欧国家投资建厂,同具有品牌、技术和市场优势的国外企业合作并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提高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和技术水平。鼓励辽宁维航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发挥其产品优势,以海洋输油软管、疏浚胶管、矿业胶管布局中欧,助推企业争取里海油田、矿山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科技局、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相关区、县(市)政府)


10.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确立企业对外投资市场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按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中东欧国家高科技园区、重点行业协会、重点客商合作,为境外园区提供运营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11.加强运输设备领域并购和引资。支持我市航空制造企业与捷克、波兰等具有较好航空制造产业基础的国家开展整机、零部件、成品、关键元器件的制造和合作生产。加强汽车行业双向投资及合作。针对中东欧国家汽车制造优势,引进一批关键技术、装备和专利人才,带动本土汽车制造业发展。积极开拓中东欧国家汽车市场。在市场潜力大、产业配套强的国家设立汽车生产厂和组装厂,建立当地分销网络和维修维护中心,带动自主品牌整车及零部件出口,提升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12.在装备制造领域开展基于共同拓展第三方市场的投资合作。支持有实力的机床企业与具有相关产业优势的国家共同投资建厂、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提高机床高端产品的研发和制造能力。鼓励相关配套设备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带动产品出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商务局、科技局,铁西区政府等相关区、县(市)政府)


13.支持中东欧特色企业来沈投资发展。对符合《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产业发展导向的中东欧企业和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企业用工开设绿色通道,为外籍员工子女来沈就读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14.鼓励企业积极承揽海外工程。支持企业以“投资—建设—运营”方式开展国际工程承包,实现对外承包工程向国际产业链高端延伸,带动设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


15.打造“一城一园”示范工程。立足沈阳产业特色,依托中德产业园,加入中东欧产业元素,围绕汽车零配件及整车生产和设计合作建设沈阳中东欧产业园区,面向中东欧国家汽配、制造等优势产业开展建设和招商工作。(责任单位:中德产业园管委会、铁西区政府,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


(四)打造科技人文交流典范。


16.积极参与“中国—中东欧国家科技创新伙伴计划”。 组织在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申报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开展科技创新论坛、专业交流和洽谈。鼓励在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与中东欧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海外研发中心、中外合作研究院或实验室,按照国际规则并购、合资、参股发达国家创新型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海外引才工作站,引进人才和智力。(责任单位:市委教科工委,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


17.加强文化和旅游品牌建设。支持具有沈阳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中东欧市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品牌文化企业和品牌文化产品。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文化企业参加中东欧国家文化性展会。加强与中东欧国家间的旅游交流合作,促进客源互换。开展与中东欧国家在文化、体育、艺术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民心相通。(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18.支持高校与中东欧国家院校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办学。加强对中东欧国家高级人才的引入,在工作、签证、居留和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满足人才对高品质公共服务的需求。支持沈阳高校招收中东欧国家留学生、鼓励学生赴中东欧国家留学,支持沈阳高校开办中东欧国家语言课程。逐步与中东欧国家建立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的长效机制,支持沈阳与中东欧国家联合建立国际化职业人才培养基地。选派骨干教师到中东欧国家访学、研修、培训,吸引中东欧国家教育机构、师生来我市交流学习。(责任单位:市委教科工委)


(五)打造国际营商环境典范。


19.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全面优化改进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和完善权责清单。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和反馈机制。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20.优化提升国际化营商环境。完善营商政策制定、发布和实施机制,注重合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给予市场主体稳定预期。在我市先行先试国家营商环境改革试点举措,深化“多证合一” “证照分离”改革。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完善营商环境考评机制,加大政府失信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市营商局)


21.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协同管理。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探索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市场进入限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能力提升,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创新市场监管执法方式,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探索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机制,切实解决多头监管、重复监管问题。推进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信息中心)


(六)建设8个标志性示范项目。


匈塞铁路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罗马尼亚五爱中国商品分销中心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沈河区政府)


中国制博会—中东欧装备制造业展。(责任单位: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


罗马尼亚东软集团医疗设备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浑南区政府)


沈阳中东欧产业园建设项目。(责任单位:中德产业园管委会、铁西区政府,市商务局、发改委)


综保区桃仙园区中欧进口商品展览展示中心项目。(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


沈阳自贸区跨境电商中东欧合作项目。(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


沈阳自贸区进出口贸易示范区等重大国际化项目。(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建立健全沈阳市建设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核心载体城市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各部门联动、各地区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协调配合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积极支持、分工合作、强化服务,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保障措施。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充分利用好现有政策和资金,突出支持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积极落实与中东欧国家合作项目在用地、融资、信保、通关、外汇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围绕资金流、货物流、人才流、信息流的畅通,积极创新相关政策。


(三)重视双向宣传推广。有关部门和地区要不断加强我市在中东欧地区的宣传推介工作,围绕沈阳城市形象、贸易投资政策、人文旅游环境等内容,精心策划主题,提升宣传实效。大力提高对中东欧国家和双方交流合作的在沈宣传力度,支持政府、民间通过出访考察、经贸投资、友城合作、学术研讨等活动,开展多方位宣传,调动各类企业参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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