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9〕1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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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9〕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3号)精神,全面落实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导向,到2019年底,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任务和措施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


1.强化事前公开。


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事前公开制度,明确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


措施:(1)结合权责清单和政府服务事项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具体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职责、职权、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等内容,经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在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编制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编制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清单,具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并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


2.规范事中公示。


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事中公示制度,明确行政执法过程中公示的内容。


措施:(1)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2)执法过程中应当出具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三定方案”和执法职责明确执法岗位,确定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4)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事后公示制度,明确执法决定作出后公示的时限、内容、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措施:(1)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按照国家和省、市“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3)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建立健全制度。


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措施: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完善本部门的实施细则,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


2.规范文字记录。


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通过纸质记录或电子数据记录方式规范文字记录。


措施:(1)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制作执法文书,进行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文字记录。


(2)探索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按执法案卷标准规范制作执法文书,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


3.推行音像记录。


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措施:(1)制定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2)按照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规定,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规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应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3)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阶段和环节,确保音像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4)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4.严格记录归档。


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措施:(1)按照法律法规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将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归档保存。音像记录资料必须按照相对集中、确保安全、方便调用、不可删改、可回溯管理的原则进行存储。


(2)依托信息技术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等执法记录资料集中储存,逐步实现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


(3)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结合执法办案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强化记录实效。


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可实时调阅监督工作制度,确保文字和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措施:(1)建立全过程记录资料信息的调阅审核机制,保证在执法决定作出前各环节的审核,可同时调阅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


(2)加强记录资料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在行政决策、执法监督、案卷评查、评议考核、舆情应对、争议处理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实效。


(三)深入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加强法制审核力量。


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要确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配齐配强法制审核人员。


措施:(1)在法制机构配备和充实符合《沈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的法制审核人员。鼓励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审核工作岗位上,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2)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每年开展的培训不应少于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中增加法制审核培训内容。


2.明晰审核范围。


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要根据本次机构改革职能变化情况,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执法实际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市、区两级执法部门结合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措施:结合工作实际,行政许可可以对即时受理之外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中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依照《沈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确定。


3.完善审核内容。


任务:市、区、县(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市直各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主要就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措施:法制机构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决定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权限,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否完整、连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平台建设。


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


措施:按照我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接入工作,即时向平台推送执法信息,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2.推进信息共享。


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完善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


措施:按照省司法厅提供全省统一的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互通。


3.强化智能应用。


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扎实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


措施: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聚焦争议焦点,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相关信息,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9年6月)。


1.制定方案。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2.组织培训。市政府和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推行“三项制度”培训工作,提高“三项制度”组织推动能力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二)健全制度(2019年7月)。


1.健全制度。市和各区、县(市)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省政府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制度文件,结合本部门实际,在2019年7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


2.部门指导。市和各区、县(市)政府司法行政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制度制定工作的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相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并在2019年7月底前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全面实施(2019年8月)。


1.规范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要自2019年8月起按照新制定修订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2.督导检查。市和各区、县(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不重视,组织保障不得力,任务完成不及时,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通报,仍不改正的予以问责。


(四)总结验收(2019年11月)。


1.总结报告。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要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自查,并于2019年11月底前将“三项制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司法局。


2.评估验收。市和区、县(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加强考核验收组织工作,将“三项制度”推进和落实任务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组织开展好验收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建立由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确保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强化督促考核。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协调解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执法部门要建立推进“三项制度”落实台账,强化督导检查。市司法局要开展督促检查,并将任务节点的落实情况纳入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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