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9〕1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9〕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50号)精神,加快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推进“健康沈阳”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向沈城百姓提供便民、利民、惠民高品质健康服务”理念,不断拓展医疗服务内容和空间,不断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到2020年,以健康信息平台为核心的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智慧医院建设全面升级,医疗健康服务业持续发展,基本实现医疗健康信息区域内的互联互通和医疗健康服务的共享协同,医疗服务供给更加智慧、精准,“互联网+医疗健康”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创新医疗服务模式。允许医疗机构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并开具处方;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2019年在市属三甲医院至少建设一家互联网医院。到2020年,在三级医疗机构全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完善远程医疗体系。规范整合各级远程诊疗系统,实施远程医疗服务全覆盖。鼓励上级医疗机构全面向基层提供远程心电、远程影像、远程病理等远程会诊服务。加快实施省卫生健康委“健康辽宁影像云”项目建设,构建市、县远程影像云平台,联通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在全市普遍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远程影像服务新模式,提供影像资料15年云存储和手机APP随时查询的便民服务,让居民在家门口就可享受大医院优质医疗服务,少跑腿、少花钱,增强百姓就医获得感。扩大覆盖面,2019年建成5个以上市属专科远程会诊中心,建成一个综合性远程会诊中心,两个区县级远程会诊分中心。到2020年,远程医疗服务延伸到沈北、辽中、新民、康平和法库5个区、县(市)级医院。全面建成沈阳市“健康辽宁影像云”,力争实现全市所有公立乡镇卫生院均可进行远程影像诊断。(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3.持续改进医疗服务流程。全面推广网上预约挂号分诊、移动支付、诊间结算、自动发药、自助打印结果、检查检验报告推送等信息惠民服务措施;加快实现医联体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开展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到2020年,三级医疗机构预约时段精确到1小时内。(市卫生健康委)
(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4.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机构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开展大数据分析和挖掘,逐步加强对各种传染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的智能监测和精准预测。加强对老年人、婴幼儿、儿童、孕产妇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的在线管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手段,向公众提供传染病流行预警、传染病防控知识、健康指导等信息。(市卫生健康委)
5.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推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治能力等信息与院前急救机构信息互通共享,做到在院前急救现场第一时间救治患者,识别伤情,合理分流转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院前急救车载信息系统、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形成信息通道,最终实现院前与院内救治信息无缝对接,提供一体化综合救治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开展“互联网+”健康管理服务。
6.完善居民医疗健康信息。实现居民医疗健康信息一人一档、连续记录、动态更新、共享共用,开展从“负一岁”到终老的全生命周期医疗健康信息服务,支持居民医疗健康信息自主在线查询、居民健康自我管理。鼓励发展网约护理、网约家庭医生、网约家庭药师等服务,为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慢性病随访、延伸处方、健康管理等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7.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成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通过手机APP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快网上签约服务能力提升,促进签约服务的精细化管理。通过远程会诊、在线咨询等方式,加快提升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二级以上医院要指定专人负责,为签约转诊患者建立绿色信息通道,通过信息化手段丰富家庭医生上转患者渠道。(市卫生健康委、大数据局、医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8.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和药事管理。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提升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遴选等能力。推动区域性处方流转平台建设。联通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构建医师开方、药师审核、企业配药、物流配送或就近取药新型服务模式。(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9.探索药事服务新模式。推动区域处方流转平台建设,在市属医疗机构探索开展处方流转业务建设,鼓励医疗机构推进“智慧药房”建设,实现处方系统与药房配药系统无缝对接,方便群众及时取药。鼓励执业药师在线开展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在线开具的处方未经医疗机构配药的,不计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借助信息技术创新中医药就医取药模式,提供便捷的药品调剂、饮片代煎、送药上门等药事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
(五)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0.完善医保就医结算体系。进一步优化支付流程,推进“一站式”结算,探索实现脱卡就医。运用医疗大数据,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制定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及时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对基于互联网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属基本医疗服务的,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竞争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六)推进“互联网+”医养结合服务。
11.以健康档案为核心,通过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对老年人进行持续的健康状况跟踪、动态监测、远程管理和上门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精准健康指导,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积极推进具有沈阳特色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利用信息化等方式将护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居民家庭。(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2.推进在线医学教育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建设集注册、教育培训、考核评价于一体的规范化培训管理系统,广泛吸纳优质远程教育资源,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打造在线开放精品课程,推广在线教育培训,构建远程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通过远程教育、远程病历讨论和手术示教等手段,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构建教育培训管理信息化体系。(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加强在线健康科普服务。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开展健康信息推送、健康知识查询等服务,普及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就医,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市卫生健康委、科协、大数据局)
(八)深入开展智慧医院建设。
14.提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水平,按照智慧医院建设评审标准深入开展智慧医院建设。指导医疗机构加快医院集成数据平台建设,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实现各数据源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逐步推进完成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全数据实时交换。加强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机构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九)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5.鼓励医疗机构探索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大数据局、医保局)
16.加快推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积极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在临床、科研方面的共享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可穿戴设备、康复医疗设备等。(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推动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
17.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发挥市级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核心和枢纽作用、推进区、县(市)二级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与省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和各级各类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2019年完成4家区、县(市)级平台建设,2020年力争全部完成区、县(市)级平台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互联互通。(市卫生健康委、大数据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医保局、民政局)
(十一)强化“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质量监管。
18.按照国家互联网诊疗管理有关规定和深化“放管服”有关要求,明确监管底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健康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建立医疗责任的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的告知,防范化解医疗风险。(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
19.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要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研究制定“互联网+医疗健康”数据管理办法,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数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
(十二)全力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20.“互联网+医疗健康”重要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应符合《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重要领域密码应用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依法严厉打击发生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中泄露和买卖等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大数据局、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将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与推进“健康沈阳”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建立完善政策体系。及时制定完善促进和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减少准入限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信息化基础设施、医院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投入,形成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完善多元化投资机制。创新“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化项目投资运营模式,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金融机构等参与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信息化投融资机制。加强信息化资金统筹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强化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倡导“互联网+医疗健康”集约化建设。
(四)加强宣传推广。积极培育“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大力宣传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政策措施及成效,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告知患者获取服务的方式,提高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培养和改变患者就医习惯,营造“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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