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9〕1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责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责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9〕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责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违规必究、保障权益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机制、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
二、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政府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对确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进行督办。
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屡次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及时清除出本地市场。
四、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要求,快速受理并处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欠薪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五、政法、法院、仲裁、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司法、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承担本地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
六、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制度,或未及时排查化解本地区、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二)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的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原因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置不当或工作不力的。
七、群体性或较大影响的欠薪事件包括:
(一)发生打、砸、抢等恶性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发生拉横幅、喊口号、围堵道路等过激讨薪行为的;
(三)因拖欠工资造成人身伤亡的;
(四)其他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要及时发出《督办单》或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涉及违法违纪的移送纪委监委机关处理。
九、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案件的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降低考评等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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