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14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1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1号)关于2018年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发布解读、第三方评估及清理退出工作机制。现将《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制度》、《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发布解读制度》、《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退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本通知所称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社会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出台的文件。其范围包括:减税降费、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简政放权、金融信贷、扶贫帮困、环境保护、土地规划、社会保障、人才引进、财政扶持、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由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制度
为着力整治政策措施调研不充分、政策制定“离地三尺”、“含金量”不高等问题,保障市政府文件制定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坚持做到不调研不决策、先调研后决策,根据国务院、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主体
(一)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责任主体包括:政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制定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及重大工程项目的申报部门等。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政策措施,由工作牵头部门或由市政府办公厅指定牵头部门作为责任主体。
(二)责任主体牵头会同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负责起草重大政策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研究起草。
二、实施步骤
(一)调研内容。起草部门应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建立的工作机制、拟开展的工作事项及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调研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出台政策性文件所涉及决策事项的现状,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决策事项与有关政策措施的衔接性等。
(二)调研人员组成。原则上起草部门应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专题调研组,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府办公厅等市直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邀请行业有关专家参与,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调研。
(三)调研方式。调研可采取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其中,座谈会由公众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特别是涉企或惠民政策措施出台前,要组织召开企业代表、行业协会或社团组织、市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企业、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充分研究和吸纳。
选取参与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要兼顾国有和民营企业家,兼顾不同类型、行业、规模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分类,建立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数据库并定期调整更新。
(四)公开征求意见。重大政策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部门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及知名商业网站、网上政务平台、“两微一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实体政务大厅、服务热线电话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草案,并说明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资料、目的依据、必要性及可行性,政策措施出台对相关人员或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可适当缩短或延长时限。
(五)召开论证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领域专家或邀请专业机构召开论证会:制定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拟出台政策、措施或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增加社会成本,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起草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就论证事项出具书面意见。
(六)召开听证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利益相关方存在重大分歧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起草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应提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会由起草部门指定的机构主持。
(七)意见采纳。起草部门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研究分析并采纳合理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重大政策性文件草案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内容变动较大的,起草部门应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八)提交调研报告。起草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拟发布相关重大政策性文件时,要同步提报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报告,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政策措施制定说明。包括所起草文件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履行的相关程序(可行性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等情况)。
2.主要依据摘录或文本。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相关条款。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公众参与情况说明,汇总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笔录,专家论证书面意见,相关参考资料等。
三、工作要求
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拟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要提前介入,积极参与起草调研论证工作。起草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通报文件调研的进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办公厅适时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发布解读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发布解读工作,增进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的了解,提高政策实效性,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主体
(一)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重大政策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是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文件,由文件起草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解读工作。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发布解读的第一平台,市政府办公厅要通过开设政策解读专栏,及时更新解读材料。
(三)建立健全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市直各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共同配合、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发布解读工作机制。出台重大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要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分管同志、相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的解读队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吸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在文件所涉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加入解读队伍,共同对重大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提高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市政府办公厅要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导并配合起草部门共同做好重大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收集信息。在重大政策性文件起草、调研、论证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在座谈研讨、调查问卷、专家论证、网上征集等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同时,收集政策利益相关方的有关信息,包括利益相关方的名称、地址、电话、邮箱、微信号码、通信地址等,为精准发布解读做好前期准备。
(二)制定方案。重大政策性文件起草结束后,起草部门应及时制定解读方案。解读方案由解读时间、解读方式、解读提纲、解读材料等组成。其中,解读材料主要包括重大政策性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企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解读材料要全面、详尽、准确,解读语言应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并辅以案例、数据、图表、视频,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能监督。
(三)履行审签。重大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方案作为市政府发文要件之一,起草部门在报送重大政策性文件代拟文稿时,应将解读方案同步提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对文件代拟稿及解读方案进行审核后,同步履行市领导审签程序。重大政策性文件签发后,其文件文本、实施细则、配套措施、政策清单和解读材料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同步予以发布。
1.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起草部门应在重大政策性文件发布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于发布前召开新闻吹风会,进行全面解读。重大政策性文件发布解读也可采用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方式进行。重大政策性文件的起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发声、亲自解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及窗口单位应在显要位置提供重大政策性文件的文本及其实施细则、配套措施、政策清单等解读材料。
2.沈阳日报、沈阳广播电视台等主流媒体要设置专栏,安排固定时段对重大政策性文件进行新闻报道,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内容进行解答报道。沈阳政务微博和微信、沈阳网和沈阳网公众微信、帅正新闻APP等政务新媒体也要同步推送。鼓励刊播宣传报道稿件时配套解读材料二维码。
3.重大政策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邮寄、微信、电子邮箱等途径,将重大政策性文件及其解读材料精准推送给利益相关方,并提供免费咨询和培训,同时要注意做好利益相关方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4.鼓励起草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方式。在重大政策性文件执行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对舆情密切跟踪、科学研判,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制度
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解决政策措施“中看不中用”、不切实际等问题,不断提高市政府决策水平和重大政策措施的执行效果,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估主体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并作为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委托方。
(二)市政府重大决策落实第三方评估责任主体包括:重大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制定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及重大工程项目的申报部门等。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决策,由工作牵头部门或由市政府办公厅指定牵头部门作为责任主体。
二、评估内容
(一)政策措施本身现实的可行性、完善性、规范性、风险点等方面的分析。
(二)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得到全面准确地实施,全市各地区、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落实政策措施的情况。
(三)政策措施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以及是否达到政策措施的预期目标。
(四)政策措施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五)政策措施实施后,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动情况及其对该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六)政策措施利益相关方的评价和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评价分析。
(七)政策措施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提出政策措施终止、调整或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实施步骤
(一)评估机构选择。
1.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由委托方择优选择的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等。委托方应结合实际,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建立适应评估工作需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库。
责任主体应根据评估机构的需要,会同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等相关部门,邀请决策事项涉及单位和利益相关群体代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2.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政策规定,准确把握大局和相关政策要求,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资金来源上完全独立于评估对象,具备评估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资质,能够熟练运用先进的评估技术和方法。
3.评估机构负责人和报告签署人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评估机构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在评估过程中,不得干扰评估对象正常工作,禁止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活动,严禁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对相关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不再委托其从事第三方评估工作。
(二)评估程序。
1.确定评估项目。委托方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制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和市领导要求,提出拟评估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确定评估机构。委托方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有关规定确定条件要求,依法依规择优选定评估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3.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机构提出第三方评估方案,制定评估步骤和标准,建立指标体系,明确研究方法,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4.提供评估信息。责任主体要积极配合开展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涉及评估的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地反映市政府政策性文件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5.开展科学评估。评估机构根据需要,利用相关评估技术和方法开展分析研究,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
6.交付评估成果。由委托方对符合约定要求的评估成果履行成果交接和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支付义务,并将评估成果形成工作报告及时上报市政府审议。
四、结果运用
(一)市政府办公厅根据评估结果,推动政策措施制定部门提出废止、终止、调整、修改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或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重大政策措施有效实施。
(二)注重持续跟踪评估,推动政策措施进入“执行—评估—改进—再评估—再改进”的良性循环。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的重要参考依据,强化评估的约束力。
(三)评估成果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评估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公开、转让或对外引用评估成果及提供相关材料。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委托方、重大决策相关责任主体、评估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联席会议制度,由委托方组织召开决策事项联席会议。
(二)市政府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建立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购买机制,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等方式依法依规采购。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评估对象及相关部门(单位)不得干扰阻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开展,对敷衍应付评估活动、利用职权影响评估结果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进行公开通报。
市政府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退出制度
为确保市政府各项政策措施依法合规、有效落实,按照“符合法律、实事求是、快捷高效、注重质量”的原则,结合国务院、省相关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组织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为确保工作规范有效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包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由各地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清理具体实施工作。
二、清理标准
文件清理按照“宣布废止、宣布失效、予以修改、继续有效”4种情况进行分类。
(一)宣布废止。是指文件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已废止;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所涵盖;与国家、省现行政策相抵触的情况。
(二)宣布失效。是指文件主要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已失效;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其他不需要继续执行的情况。
(三)予以修改。是指文件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不适应、不一致或已经修改;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文件之间相互不协调、不衔接的情况。
(四)继续有效。是指文件内容不存在问题,或文件内容修改或废止的时机、条件不成熟,认识尚不一致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度利用12月份集中组织开展1次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也可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或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即时启动文件清理工作。
(二)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部署并组织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拟订具体工作方案,编制下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目录及工作任务分解表;会同市法制办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负责清理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指导和培训;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文件起草或牵头部门负责承担清理任务,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对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执行情况逐一进行研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清理初审意见,填写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及审查表,并附齐清理理由和依据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其中,对拟宣布予以修改的文件,要形成书面修改意见。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其他部门提出清理初审意见;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部门的文件,由承接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提出清理初审意见。
(四)市法制办负责对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清理初审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五)市政府办公厅对各部门清理初审情况及市法制办审查意见进行再次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清理情况报告和送审意见,上报市政府审议。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政府办公厅将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事宜
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由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制度进行清理。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和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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