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13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奖补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2-03 14:04:32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奖补政策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1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着力提升保育教育质量,建立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分担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新的学前教育奖补政策,对公办幼儿园给予运行补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性补助。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公办幼儿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审批部门批准取得办园许可证,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且教育部门上年度对其考核或年检结果为“合格”或以上等次的公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区、县(市)教育、财政部门认定,列入市级奖补范畴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补助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执行城区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365元;执行农村地区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200元。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执行城区指导性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240元;执行农村地区指导性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200元。


三、计入补助儿童数的核定标准


计入补助儿童数按照实际在园托班、小班、中班、大班儿童数计算,且不得超过幼儿园容纳量。以上年度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在园儿童数据为基准,具体时间节点由市教育部门确定。当年未取得学前教育信息系统账号的幼儿园,以核查数据当月在园儿童数为准。各区、县(市)教育部门要组成审核小组对基准数据进行核实。


幼儿园容纳量=幼儿园建筑面积÷8.8平方米/人,农村村级幼儿园容纳量=幼儿园建筑面积÷6.7平方米/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容纳量可综合考虑上述容纳量计算方法与配建设计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调整办园标准时,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幼儿园容纳量。


幼儿园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房屋备案合同记载为准。相关要件无法提供准确建筑面积时,以各区、县(市)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意见为准。


享受经济贫困家庭幼儿资助、部队对军人子女减免等依规减免的儿童可计入补助儿童数。幼儿园或举办主体自行决定减免保育教育费的儿童不计入补助儿童数。


四、资金分担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计入补助儿童数(全年按12个月计算)。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幼儿园所在区、县(市)财政承担。市本级对各区、县(市)补助比例如下:皇姑区、新民市、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补助90%;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补助70%;其他区补助50%。


其中,公办幼儿园补助资金以“区、县(市)”为单位进行核定,各区、县(市)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的规模、运转需要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但不得用补助资金折抵对幼儿园的其他财政投入。


五、资金使用


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待遇、教师培训、改善办园条件以及公用经费性质的运行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捐赠、偿还债务、付息、回报举办者、投资、大型基本建设等非基本办园支出。


六、申报程序


幼儿园如实填写《**幼儿园学前补助资金申报表》,向所在地区、县(市)教育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各区、县(市)教育部门负责填报《**区、县(市)学前补助资金汇总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由区、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分别上报市教育、财政部门。


七、有关要求


(一)建立机制,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发展。各区、县(市)政府是学前教育发展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达到8%以上。要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位不足目标比例要求的区、县(市),其政府接收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须举办公办幼儿园;公办学位达到目标比例要求的区、县(市),经区、县(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其政府接收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可依法招标或委托举办列入市级奖补范畴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不断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市政府建立奖励机制,根据适龄儿童毛入园率、公办学位占比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完成情况、教师队伍待遇依法保障情况、保教质量提升情况等,每年对各区、县(市)进行奖励,支持和引导区、县(市)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二)夯实基础,做好审核与查处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更新、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工作,通过集中核查、定期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做好相关数据的核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要结合年检,对幼儿园的规范办园、教师待遇保障等工作进行专项核查,并做好随机监督检查工作。对有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规范办园不力、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的公办幼儿园,在收回违规资金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停发补助资金的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指导,不断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幼儿园的教师资格准入、工资待遇保障、图书和玩教具配备、财务、安全、收费、保育教育活动等方面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幼儿园规范办园水平。要引导和监督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逐步提高专任教师持证上岗率,不断促进非在编幼儿教师待遇与编制内幼儿教师同工同酬。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幼儿园财务工作的指导,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幼儿园应建立按岗按职按绩相结合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稳定教师队伍。同时,要完善对幼儿园的动态监管机制,健全教研指导网络,不断提升保育教育质量。


(四)落实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市)政府是补助资金审核、拨付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做好资金保障、申报、审核、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将学前补助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不拖欠。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或平衡财政预算。对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占用,应全部用于幼儿园发展,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限制幼儿园依法依规使用。


幼儿园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对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幼儿园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控机制,规范资金使用,对政府补助资金应当独立建账或单设科目,单独核算。幼儿园要对申报相关材料、资金使用账目等进行认真整理、登记造册和存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验。市教育、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各区、县(市)政府要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完成本地区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链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奖补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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