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13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2-03 14:04:43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






沈政办发〔2018〕1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老旧厂房是指老旧工业厂房、闲置厂房、仓储用房、锅炉房、办公楼及相关工业设施等。我市老旧厂房建筑风格独特,承载着近现代沈阳工业发展的历史记忆,是传承发展历史文化、促进城市有机更新的重要载体和宝贵资源。保护利用好老旧厂房,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再生价值,兴办公共文化设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建设新型城市文化空间,有利于提升城市文化品质,推动城市风貌提升和产业升级,增强城市活力和竞争力。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保护利用工作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高度重视老旧厂房的工业遗产价值,该保则保、以保定用、以用促保,保护与再利用并举。科学分类,因类施策,做好保护性利用和创新性改造。严禁盲目拆建,避免过度改造。


(二)坚持需求导向,高端引领。挖掘老旧厂房空间资源,承载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艺术影院、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设施功能,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聚焦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动达到一定规模和符合建筑标准的老旧厂房资源向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转型,对接导入高端项目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明确标准的思路,有序推进老旧厂房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以厂房租赁、企业资产重组、托管经营等多种方式,实现市场化运作。


二、扎实做好保护利用基础工作


  (一)开展普查登记。加快启动对全市老旧厂房资源的摸底调查,分析研究老旧厂房历史功能、保存现状和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完整的资源信息台账,进行备案登记。(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国土局、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


(二)科学评估认定。对照老旧厂房的历史年代、文化风貌、区位条件、建筑体量、功能格局、利用价值、结构安全等,研究制定分级、分类保护利用标准,并建立评价认定机制,统一开展评估认定。重要的老旧厂房要列为工业遗产,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畴,其中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的老旧厂房,其保护利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制定出台全市老旧厂房保护利用评估认定名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各区、县(市))


(三)编制专项规划。在普查登记、评估认定基础上,根据国家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和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文化发展等相关规划,研究编制老旧厂房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全市老旧厂房保护利用的范围、对象和层级,制定出台工业遗产专项规划及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文广局、建委、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


(四)促进多元利用。优化配置公共文化设施,利用老旧厂房打造形式多样的公共文化服务空间。按照《全市老旧厂房保护利用评估认定名录》研究制定利用老旧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导则指南,因地、因类确定保护利用方向、模式,着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高精尖项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国土局、文广局、发展改革委、建委,各区、县(市))


三、完善保护利用相关政策


(一)保护利用老旧厂房要严格按照分级分类标准实施。对于核心区的老旧厂房保护利用,要符合实施“五高”措施和建设“四个中心”目标要求,对接导入优质资源和项目。对于具有工业遗产价值的老旧厂房,原则上不应改变原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以及外轮廓线;对于具有文化价值的危旧厂房,鼓励对老旧厂房进行保护性修缮和利用;对于可明显展示城市工业发展轨迹的标志性工业设施要予以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国土局、文广局、建委、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


(二)对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改建、兴办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的,经评估认定并依规批准改变用途后,可采取划拨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各区、县(市))


(三)对保护利用老旧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且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不变更原有产权关系、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经评估认定并依规批准后,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原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内暂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土地收益。对执行上述过渡期政策的,市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要向规划国土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对项目经营方向进行监管。过渡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经评估认定并依规批准改变用途后,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采取协议出让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各区、县(市))


(四)对保护利用老旧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运营主体,产权单位或经产权单位授权且取得5年及以上经营权限的运营主体,可按程序依法开展保护利用。


1.申请主体编制《项目保护利用综合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定位、产业业态、功能配置、生态景观、结构安全、建筑改造、遗产保护、公共服务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目标等内容。


2.进入《全市老旧厂房保护利用评估认定名录》的项目运营主体可提交保护利用申请,由项目所在区、县(市)会同市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估后,报送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评估合格项目,项目所在区出具允许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的认定意见。


3.申请主体依据认定意见,按照相关行业审批管理程序依法报审并组织实施。相关审批部门参照改造后建筑使用功能属性开展立项规划、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监督、消防、工商注册等方面审核,并按照相应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和监管。如有特殊需求,可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研究解决。


4.改造利用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5.对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项目,申请主体在完成申请和审批的基础上,可依据《沈阳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文广局、建委、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财政局,各区、县(市))


(五)对已纳入保护利用评估认定名录且确需调整改造的老旧厂房,可在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不变更原有产权关系、保证消防和结构安全等前提下,按保护利用要求对建筑内部空间适当调整。(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建委、公安局、安监局,各区、县(市))


(六)对纳入保护利用评估认定名录但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经相关部门确认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创小镇、文创街区、文创空间,工商部门对其入驻企业在登记注册方面予以支持,并允许“一址多照”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市))


(七)引导和鼓励保护利用项目的产权和经营权实现分离。鼓励运营主体与产权单位签订10年以上中长期租赁协定。对涉及国有资产保护利用的老旧厂房,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出具意见,确定合理租赁价格,确保国有资产价值不缩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县(市))


(八)引导和鼓励申请主体在消防等工作层面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对涉及保护利用的老旧厂房尚不具备供暖、水电、煤气等配套条件的,由供暖、水电、供气部门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市))


(九)对已拓展的文化空间,要简化文化类活动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各区、县(市))


四、健全保障措施


(一)落实职责分工。市委宣传部(市文资领导小组)、市规划国土局、文广局负责梳理历史脉络,制定老旧厂房保护利用指南,为具体实施提供可操作的规范。各区、县(市)负责开展普查登记,完成评估认定,为保护利用提供支撑。针对老旧厂房保护利用中的审批、立项、规划、用地、改造、验收、招商等各环节,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和技术标准,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工作。协调各区县(市)开展普查登记,并指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完成市属国有企业老旧厂房的普查登记工作。同时,指导和协调各区县(市)政府以及招商、规划、文化旅游、消防、档案等部门对普查登记老旧厂房信息进行评估认定,并制定出台全市老旧厂房保护利用评估认定名录。审批部门依据名录,采取承诺制备案,并采取全程指导和现场服务的方式履行审批职能。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文广局、建委、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财政局、金融办,各区、县(市))


(二)加大资金支持。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已纳入名录的项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厂房保护利用,对于符合支持条件的保护利用项目,可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补贴;对保护利用项目中的公益性、公共性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老旧厂房所有权主体和运营主体以老旧厂房所有权、租赁权和运营权为标的,以租金收益为基础,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拓宽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规划国土局、国资委、财政局、金融办,各区、县(市))


(三)加强服务管理。建立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提供方案设计、学习交流、培训咨询等服务。依托社会机构,组建老旧厂房保护利用专家指导小组,为调查研究、评估认定、规划编制、规范制订等提供支持。建立老旧厂房保护利用评价考核机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培育一批优秀示范项目,对于保护利用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保护利用项目建成后,要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比重要求。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区域特色对园区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以规划为引导,依托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和协助运营主体引入高精尖企业和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老旧厂房建设、运营、消防等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文广局、建委、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财政局、金融办,各区、县(市))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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