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12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沈阳市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深化协同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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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沈阳市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深化协同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1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科技局《沈阳市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深化协同创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深化协同创新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提升企业(创业团队)研发能力,促进协同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称科技资源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仪器一般指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以及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其他可开放共享的科技资源;本方案所称共享是指科技资源所属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在满足自身使用需求之外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等创新创业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市场运营、协同创新的原则,积极打造覆盖科研设施与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管理服务网络,努力建设科技资源开放、专业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与孵化紧密衔接的全链条协同创新体系,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行高效、满足科技创新需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相适应的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完善政策法规环境、健全运行机制,形成专业技术服务和管理队伍,为我市科技创新、经济增长、社会发展提供开放、完备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1.明确管理单位责任。管理单位是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服务机构(运营公司)和服务平台,承担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加强专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质监局、国资委、卫生计生委、农经委)


2.推进科技资源汇集。我市范围内使用财政经费购置并符合共享条件的科技资源,须纳入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其中,存量科研设施与仪器由管理单位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信息报送;新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由管理单位自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信息统一报送至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经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对外开放共享。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的,须有正当理由,并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市科技局备案。鼓励管理单位根据开放意愿和市场需求,报送本方案适用范围以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科技资源集聚的督促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质监局、国资委、卫生计生委、农经委)


3.建立购置查重机制。管理单位在申请使用财政经费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时,要首先利用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查询可协作共用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优先使用已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科学评估购置的必要性,避免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购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质监局、国资委、卫生计生委、农经委)


4.履行开放共享服务职责。管理单位要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在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上提供实时在线服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管理单位要建立稳定、高水平和专业化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队伍,在业务培训、薪酬待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激励性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质监局、国资委、卫生计生委、农经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管理单位要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与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质监局、国资委、卫生计生委、农经委)


(二)打造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1.建设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根据我市科技资源开放服务特点,建设全市统一的集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行业检测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文献服务、科学数据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以及管理决策支持服务等平台,为沈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提供系统、全面、便捷、高效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高科技研发活动的效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直相关部门)


2.建设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运营机制。改革传统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运营模式,引入市场化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选择社会机构作为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运营机构,开展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运营工作,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预算,促进科技条件平台市场化运营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建立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服务网络。在市级层面组织认定一批科技条件平台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在具备条件的区、县(市)设立工作站,聚焦企业需求,加强多方联动,形成科技资源共享与公共服务网络。建设运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沈阳合作站,引进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使其享受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相关政策,通过京沈科技资源互联互通,构建跨地域科技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政策支持体系。


1.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深入实施沈阳市科技创新券政策,对在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上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通过该平台向服务机构购买研发、检测、知识产权等科研服务,降低企业创新成本,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实施评价考核后补助政策。对依托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开展服务的科技条件平台服务机构,建立包括开放资源量、服务企业量、合同额等指标在内的绩效考评评价体系,依据绩效考评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建设条件平台高校(院所)服务基地。推进高校(院所)整合内部科技资源,形成服务能力,加强与条件平台互联互通。鼓励高校(院所)通过建立运营公司、利用社会科技服务运营公司或其他有效方式,承担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管理、维护和运营工作,推行社会化服务模式,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促进科技资源供给方和需求方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沟通协调。市科技局牵头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质监局、国资委、卫生计生委、农经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全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充分发挥市长大学校长(科研院所长)联席会议等交流平台作用,组织协调科技资源拥有者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落实管理部门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对归口管理单位开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责任,组织引导管理单位按要求加入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督促管理单位履行开放共享服务职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落实鼓励政策,完善激励措施,并做好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情况的考核评价。构建全市统一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推动形成跨部门、跨行业的开放共享服务体系。


(三)加强督查和绩效考核。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管理单位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督导评价,每年定期公布开放共享评价结果。对开放效果不好和用户评价不高的管理单位,将在市科技条件平台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在申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或其他政府资金创新项目时,予以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约束。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市科技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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