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127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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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1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全面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国家医养结合试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发展,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全面实现居家养老服务整体布局科学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在做好托底保障的基础上,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和设施建设,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专业化服务。


(二)因地制宜原则。坚持实践导向,根据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和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现状,结合各区、县(市)居家养老发展实际,做好发展规划,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做到既补齐短板、又突出特色。


(三)改革创新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制约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优化环境、完善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信息为辅助、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所有老年人,全市建成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60个,社区养老服务站900个。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互通。


——基本保障更加有力。按照与经济增长及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障的投入力度,稳步提高托底保障标准,逐步扩大托底保障范围,将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独居空巢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纳入保障范围。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及家庭应尽养老责任,使所有困难老人都能得到基本养老服务及救助。探索长效机制,适时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吸引社会资本的扶持政策,改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硬件设施条件,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技术支持水平,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促进养老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医养结合深度发展。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大幅增加医养结合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形成一批服务内容全面覆盖、社会力量竞争参与、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居家养老医养结合模式,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老年人为重点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体制机制更具活力。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力优化审批流程、降低准入门槛,打通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壁垒,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形成更加鼓励创新、吸引投资的体制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积极性。


——养老产业初具规模。大力发展以老年生活照料、康复保健、休闲旅游、产品用品、医疗护理、文化体育等为重点的养老产业。培育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知名品牌。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明确标准,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5㎡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5㎡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的,由区、县(市)政府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予以解决。(牵头部门:市规划国土局;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完善功能,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以街道为单位,建设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中心要辐射周边1-2个社区的老年人,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短期托养、助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和应急救援等服务;以社区为单位,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站,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娱乐、休闲、养生、老年教育等服务,有条件的可拓展服务功能,将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延伸至社区养老服务站。到2018年年底,全市建成60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00个社区养老服务站;到2019年年底,建成160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600个社区养老服务站;到2020年年底,建成260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900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整合资源,拓宽为老服务设施保障渠道。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锅炉房等,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一定程序,优先整合改造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升社区公共用房为老服务功能,已建成小区的社区公共用房40%以上面积用于社会力量承接运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使用。(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市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各区、县(市)政府)


4.加强改造,完善无障碍设施。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在已列入市级统筹改造且具备适老改造条件的老旧小区中,同步考虑增设坡道、楼梯扶手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无障碍公共设施。鼓励和扶持老年人家庭对日常生活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优先满足老年残疾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牵头部门:市房产局、残联;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各区、县(市)政府)


(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1.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各区、县(市)政府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或租赁房产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盘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功能,将其更名为社区养老服务站,并交由基层老年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企业运营。到2018年年底,建成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率达到100%,引进、培育和打造5家居家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到2020年年底,引进、培育和打造15家居家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社会组织和企业。(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2018年设立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整合服务资源。将各地区学校、企业、医院等各类专业化优势资源引入社区提供为老服务;整合各地区家政、餐饮、护理、卫生保健、旅游、健身等优质服务资源到社区提供为老服务;整合本地区志愿者服务队伍资源,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社区老人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本地区养老院发挥辐射作用,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旅游委,各区、县(市)政府)


4.落实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水、电、燃气、供暖收费等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市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市财政局、民政局、房产局,沈阳燃气集团、水务集团、供暖公司,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


1.提升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各级公办、民办医疗机构合理利用闲置医疗资源,举办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到2018年年底,85%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加强对居家老年人的健康管理。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签约服务关系,为各地区自愿签约的高龄、重病、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等上门服务。(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完善医疗服务配套支持政策。规范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价格,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职业医师到社区医疗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多点执业。(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4.探索实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适时出台长期照护保险实施方案,使接受照护护理的居家老年人能依照规定获得保险基金支付。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


(四)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发展。


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体系。对现有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整合和升级,统一使用“12349”全国养老服务热线,推进民政、公安、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数据对接,实现信息数据共享,打造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服务高效的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为政府决策提供行业指导、数据统计、决策分析等。到2019年年底前,建成全市统一、区县(市)联动、覆盖基层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


2.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推动“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深度融合、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发面向居家养老服务的网站、手机应用程序等,在充分利用现有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同时,培育整合更多的线下服务实体(包括机构、组织和个人),不断完善实体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五)探索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路径。


稳步提高农村老年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鼓励农村中心敬老院开展延伸服务,利用闲置床位,重点向农村高龄、失能失智等老年群体提供托养、照护等养老服务;依托农村互助幸福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服务;鼓励农村留守妇女、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照护农村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群体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大力培育农村互助服务队伍,组织并依托计生、民政专干和村医等力量,对农村高龄、空巢、留守等老年人进行定期探视走访。2019年,在康平县、法库县各选定2个乡镇进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试点。2020年起,逐步推广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康平县、法库县人民政府)


(六)推动老年精神关爱服务发展。


1.开展老年教育。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放教育资源,支持沈阳老年人大学、沈阳社区大学办学,加强区、县(市)社区学院、社区分院和社区学习点开展老年教育,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支持鼓励各类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牵头部门:市教育局;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繁荣老年文化。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便利。加强专业人才和业余爱好者相结合的老年文化队伍建设,积极推动老年人自发建立兴趣组织。建立完善老年文化活动财政保障机制,广泛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群众性文化活动,逐步培育老年文化活动品牌,营造老年文化活动氛围。到2020年年底,设立基层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和村达到100%,并保证老年协会有人员、经费和活动场地,协会定期举办活动。(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文广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加强精神关爱。以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为依托,整合相关资源,提供面向城乡老年人的精神关爱、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服务,培训并督促家庭成员加强对老年人的情感关怀和心理沟通。依托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心理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心理健康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关怀和精神关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精神关爱项目。(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强化培育养老服务人才队伍。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各级院校社工专业的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培育一支满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的教师队伍,鼓励学校通过订单培养、共建实训基地、助学、奖学等方式,吸引各类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民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习实训,并参照我市企业见习补贴标准(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实习实训补贴,最多补贴6个月;鼓励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并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扩大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依托专业服务机构,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动员、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创新志愿者参与机制,积极推广“爱心银行”“服务储蓄”等服务模式,提高志愿者服务的社会认可度。2018年选择30个社区试点,2019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团市委,市文明办,各区、县(市)政府)


(八)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培育壮大养老产业。鼓励市场经营主体根据老年人习惯和特点,研发日常辅助、康复辅具、保健器材、服装饰品、物流配送和保健食品等老年产品用品。支持建设老年产品用品资本投入、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示体验、销售适配的完整产业链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老年产品用品展示体验中心、专卖店(柜)、连锁店、互联网销售平台,大力发展老年产品用品适配服务。开发和推广养老智能穿戴产品,利用移动信息技术为老年人提供远程购物、远程医疗、健康检测、居家护理等服务。鼓励研发针对老年人防跌倒、防走失等方面的产品,办好中国(沈阳)国际养老服务业博览会。(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委、卫生计生委,各区、县(市)政府)


2.做大做强养老产业集团。积极支持沈阳养老产业集团发展,发挥集团的引领作用,盘活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医疗机构等闲置资产,整合现有优质养老资源,采取吸纳、参与、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壮大养老产业;建立财政资金支持养老事业与养老集团发展养老产业的双轮驱动机制,形成事业和产业的良性互动;突出养老集团投融资平台功能和产业引导功能,不断增强养老产业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构建符合市场要求的多元化养老产业体系,提高全市养老产业经营、投资管理水平,推动养老产业及配套服务发展,满足老年人口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牵头部门:市国资委;责任部门:市民政局,沈阳养老产业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沈阳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每季度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各区、县(市)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上下联动,相关部门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切实形成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合力,有序推进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牵头部门: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快法制化进程。按照“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大力推进《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居家养老服务中家庭责任、各级政府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任务以及居家养老保障制度、有关法律责任等。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立法一审工作。(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市法制办)


(三)健全标准体系和统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从老年人自理能力、养老服务形式、服务管理等方面,加快出台我市养老服务地方标准。重点开展老年人需求评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和功能设置标准。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将已发布实施的养老服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列为各级养老服务培训内容。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统计体系,重点统计老年人口数据、消费水平、产业状况等。(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市质监局、统计局)


(四)加大政策扶持。统筹研究制定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尽快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规划、土地、金融、投资、人才、就业、医保、价格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根据经济发展和老龄工作实际,加大财力投入。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细化购买服务清单。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事业的比例不低于50%,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保障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使用到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税务局、金融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优化审批环境。对于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设施,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环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审批流程。2018年,重点解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导致的不能通过消防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等问题。(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各区、县(市)政府)


(六)弘扬敬老爱老优良传统。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沈阳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营造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用人单位要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请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七)强化考核监督。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和绩效考核范围。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评估、监管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第三方评估等措施,开展好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末期全面评估,指导监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并与等级评定、政府补贴、奖惩实施等挂钩。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各牵头单位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文件链接:《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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