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10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沈阳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沈阳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号)、《关于做好编制市、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商改办发〔2018〕5号)、《关于发布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商改办发〔2018〕1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清单公布10日内,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依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结合本地区实际,分别发布市级和区、县(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沈阳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区、县(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涉及本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凡未纳入《沈阳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区、县(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新设的,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三、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沈阳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区、县(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四、依照相应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五、除经批准同意的,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如需开展,须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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